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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4月29日   來源:財政部網站

關於印發2010年全國性及中央部門和
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的通知

財綜〔2011〕20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發展改革委,各中央管理企業:
  根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國務院或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准設立、調整、取消(停止徵收)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情況,我們在《2009年全國性及中央部門和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的基礎上,編制了《2010年全國性及中央部門和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見附件,以下簡稱《收費目錄》)。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收費目錄》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為截至2010年12月31日仍在執行的全國性及中央部門和單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其具體徵收範圍、徵收標準及資金管理方式等,應按照《收費目錄》中註明的文件規定執行。
  二、2010年12月31日以前全國性及中央部門和單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一律以本通知以及所附《收費目錄》為準。2011年1月1日以後,新增或調整的全國性及中央部門和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按照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的相關文件規定執行;凡未列入《收費目錄》或未經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准的全國性及中央部門和單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可拒絕支付。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應參照《收費目錄》格式,編制本行政區域內截至2010年12月31日仍在執行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包括全國性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准的收費項目,本行政區域內沒有實施的全國性收費項目不用列入目錄),在本行政區域內公佈,並於2011年5月31日前將本地區的收費目錄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2011年1月1日以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增或調整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價格主管部門的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附件:2010年全國性及中央部門和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一一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下載:
  2010年全國性及中央部門和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