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的通知
公通字〔2011〕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公安局、工業局、質量技術監督局:
近年來,電動自行車以其經濟、便捷等特點,成為群眾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電動自行車産業快速發展,保有量迅猛增長。但是,電動自行車不按規定生産、銷售問題嚴重,大量“超標”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道路交通安全隱患突出。為規範電動自行車生産、銷售和使用管理,現就有關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制定出臺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省級公安、工業和信息化、工商、質監部門要在省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聯合對本地電動自行車生産、銷售和使用情況進行調研,查找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環節,研究提出有針對性的管理意見。要提請省級人民政府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條規定,制定出臺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的規定,對電動自行車的生産管理、市場準入、登記管理、路面管理等進行明確規範,公佈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准予註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生産企業及産品。各地在制定出臺相關管理措施時,要堅持管理與服務並重,既要規範管理又要週到服務,方便群眾使用電動自行車安全出行。
二、加強電動自行車生産管理。省級質監、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電動自行車生産企業的監督管理,對生産企業的資質進行重新審查,凡生産設施、管理制度、産品質量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責令停業整頓,逾期仍達不到法定要求或者情節嚴重的,依法取消生産許可資格。各地質監、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企業生産活動的監管,督促企業嚴格按照《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標準生産,不得生産超出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要對本地電動自行車生産企業的生産活動加大集中檢查和執法力度,發現存在企業資質不符合要求、違反規定生産電動自行車等問題的,依法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依法取消生産許可資格。
三、加強電動自行車銷售監督管理。各地工商部門要依法加強電動自行車銷售企業的日常監管,督促銷售企業建立並切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電動自行車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核查整車質量、外形尺寸等參數,確保銷售的電動自行車符合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要強化流通領域電動自行車商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加大案件查辦力度,對銷售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等規定要求電動自行車的,按照《産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責令停止銷售,並處以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企業營業執照。要發揮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網絡的作用,及時受理和依法處理消費者相關申訴舉報,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四、加強電動自行車註冊登記管理。各地公安機關要根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動自行車的管理規定,嚴格按照公佈的生産企業及産品辦理註冊登記,認真核查電動自行車的整車質量、最高車速等是否符合《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標準。對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按照非機動車進行註冊登記,並將違規生産、銷售企業和産品情況通報工業和信息化、質監、工商部門。要通過增設牌證辦理點、簡化辦理程序、推行電動自行車“帶牌銷售”等方式,為群眾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提供便利。
五、嚴格電動自行車通行秩序和治安管理。各地公安機關要加大路面巡查力度,嚴厲查處電動自行車無牌無證上路行駛、佔用機動車道行駛、超速行駛、逆向行駛、違法載人等交通違法行為。對電動自行車符合《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標準但未按規定登記的,要督促車主及時辦理註冊登記,發放非機動車號牌。要加強對電動自行車的治安管理,交管、治安、刑偵等部門要加強配合,聯合組織民警深入社區、單位,對在用電動自行車進行摸底排查,開展對電動自行車無牌無證、盜搶電動自行車等違法犯罪行為的專項整治。
六、提高電動自行車駕駛人交通安全意識。各地公安、工業和信息化、工商、質監部門要通過報紙、電視、廣播、網絡等媒體,廣泛宣傳駕駛“超標”電動自行車的危害,取得社會各界和群眾的理解支持,引導群眾購買、使用符合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教育群眾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要結合車輛銷售和辦理牌證,對車主進行簡易的操作規程、應急措施培訓和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幫助掌握正確的操作技能,增強交通安全意識。要對查處、整治違規生産銷售行動進行宣傳報道,對違規生産、銷售電動自行車的企業及其産品加大曝光力度。
對目前在用的“超標”電動自行車,各地公安、工業和信息化、工商、質監部門要積極爭取政府支持,本著平穩過渡的原則,通過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發放報廢補貼等方式,鼓勵群眾主動置換和報廢。要結合本地實際,提請政府設定“超標”電動自行車的過渡期限,限期淘汰在用“超標”電動自行車,同時研究制定交通發展規劃,優化交通出行結構,完善電動自行車發展政策,實現規範管理、有序發展。
各地工作情況請及時報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公安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工商總局 質檢總局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