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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6月17日   來源:審計署網站

審計署移送的至2011年6月
已辦結的39起案件和事項情況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公告)

  一、河北省國土資源廳原副廳長史東升等人騙取建設用地指標非法獲利案
  審計署2009年在土地資源專項資金審計調查中發現,2005年8月,史東升與石家莊市國土資源局原局長顧旗章、高邑縣國土資源局原局長付素林等人上下串通,通過虛假復墾騙取建設用地指標,再將指標銷售給建設用地不足的區縣政府或單位,從中牟利6000萬元。2009年9月,審計署將該事項移送給中央紀委和檢察機關查處。2010年3月,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史東升15年有期徒刑,以貪污、受賄罪判處顧旗章死刑,緩刑2年,以貪污罪判處付素林無期徒刑,另有10余名涉案人被追究法律責任,並追繳了贓款、贓物及其他非法所得。
  二、中國民用航空華北地區空中交通管理局內蒙古分局原局長陳慶元貪污案
  審計署2009年在“小金庫”治理重點檢查中發現, 2002年至2008年,陳慶元通過指使該局部分幹部使用虛假發票套取資金、截留單位收入等手段,私設“小金庫”累計達1.28億元,並利用職務之便,侵吞“小金庫”資金800多萬元。2010年1月,審計署將該事項移送給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查處。2010年12月,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貪污罪判處陳慶元有期徒刑15年。
  三、四川江油市文風社區原出納劉敏等人挪用災後重建城鎮住房維修加固資金案
  審計署2010年在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跟蹤審計中發現,2009年至2010年,劉敏利用其管理災後重建資金的工作便利,私自偷蓋行政公章和銀行預留印鑒,挪用城鎮住房維修加固資金423萬元,交由劉遠富用於經營及個人消費。2010年4月,審計署將該事項移送給江油市人民檢察院查處。2011年3月,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處劉敏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劉遠富有期徒刑15年。
  四、四川三台縣劉營鎮五洋村原村主任趙福江在發放災後重建補助資金中受賄案
  審計署2010年在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跟蹤審計中發現,2008年11月至2009年3月,趙福江在農村居民住房重建補助發放過程中,涉嫌受賄2.1萬元。2010年3月,審計署將該事項移送給三台縣人民檢察院查處。2010年7月,三台縣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趙福江有期徒刑2年。
  五、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遼寧盤錦支行原行長金鷹等銀行職員受賄並協助遼寧富虹集團有限公司騙貸案
  審計署2009年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審計中發現,2007年至2008年,遼寧富虹集團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李志富等人,指使企業員工編造糧食購銷合同等虛假資料,從該行遼寧遼陽、盤錦等分支機構騙取糧食收購貸款4億多元;多名銀行工作人員明知有關糧食收購等業務係虛構,仍違法發放貸款。2009年4月,審計署將該事項移送給公安部查處。2011年1月,遼寧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騙取貸款罪和單位行賄罪分別判處富虹集團有限公司、遼寧大倉儲運有限公司罰金6300萬元和710萬元,沒收非法所得786萬元;以騙取貸款罪、行賄罪判處李志富等12人有期徒刑1年1個月至3年不等,並處罰金;以違法發放貸款罪、受賄罪判處金鷹有期徒刑11年,判處韓群等13名銀行工作人員有期徒刑1年3個月至3年不等。
  六、吉林省九豐酒業有限責任公司控制人李樹岩等人與當地部分銀行工作人員勾結騙貸案
  審計署2009年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審計中發現,2006年至2008年,李樹岩、李樹君兄弟等人與該行當地分支機構工作人員勾結,採取編造虛假財務資料及收糧憑證等方式,騙取糧食收購貸款2億多元。2009年4月,審計署將該事項移送給公安部查處。2010年12月,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騙取貸款罪判處李樹岩、李樹君等4人有期徒刑2年至6年不等,並處罰金;以國有企業人員失職罪判處王風元等7名銀行工作人員有期徒刑3年至3年6個月不等。
  七、內蒙古通遼市民營企業主陳培祿騙貸案
  審計署2009年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審計中發現,2006年至2007年,陳培祿以其控制的萬通糧油有限責任公司和另外一家關聯企業的名義,採取虛構糧食購銷業務並提供虛假擔保等方式,從該行當地分支機構騙取糧食收購貸款4億多元。2009年5月,審計署將該事項移送給公安部查處。2010年12月,通遼市科爾沁區人民法院以騙取貸款罪判處陳培祿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100萬元;判處通遼經濟技術開發區萬通糧油有限責任公司罰金1000萬元。
  八、廣東湛大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封亞軍等人騙貸案
  審計署2009年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審計中發現,2006年至2008年,封亞軍等人利用其控制的“湛大系”關聯企業,採取提供虛假財務資料及糧權證明等方式,騙取該行廣東湛江市分行糧食收購貸款、流動資金貸款等資金2億多元。2009年6月,審計署將該事項移送給公安部查處。2010年8月,湛江市麻章區人民法院以騙取貸款罪判處封亞軍等4人有期徒刑1年至3年,緩刑1年至5年不等,並分別處以罰金。
  九、民營企業大連松源企業集團有限公司騙貸案
  審計署2009年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審計中發現,2005年至2009年,民營企業大連松源企業集團有限公司以收購糧食的名義,採取提供虛假財務資料和糧食購銷合同等手段,從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大連市分行騙取糧食收購貸款18億元。2009年6月,審計署將該事項移送給公安部查處。2011年1月,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騙取貸款罪判處該公司罰金8000萬元,並追繳所得贓款17.61億元及孳息;以騙取貸款罪、偽造公司印章罪分別判處該公司財務總監盧敏等4人有期徒刑1年至2年,緩刑1年至3年不等,並處罰金。
  十、中鐵十六局集團公司京滬高鐵三標八分部項目原經理王錦迎等人涉嫌貪污和挪用公款案
  審計署2009年在京滬高鐵跟蹤審計中發現,2009年2月,王錦迎等人採取偽造採購合同、發票和入庫單等手段,侵吞項目建設資金380多萬元,並挪用項目建設資金170多萬元為他人購買鑽機。2009年6月,審計署將該事項移送給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查處。2010年12月,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王錦迎有期徒刑10年。
  十一、中鐵十一局漢宜鐵路項目部財務部原部長王利達等人侵佔國有資産案
  審計署2010年在漢宜高速鐵路項目審計中發現,2009年12月和2010年2月,王利達和中鐵第十一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羅克卿分別以個人名義購買轎車支出56萬多元,在施工成本中列支。2010年5月,審計署將該事項移送給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漢江分院查處。2011年1月,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王利達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判處羅克卿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並處沒收財産45萬元。
  十二、貴州印江縣教育局原局長王昌傑受賄案
  審計署2010年在中等職業教育基礎能力建設審計中發現,2008年6月,印江縣建築工程公司、銅仁地區建築公司在印江縣教育局發包的天堂中學項目中存在串通投標行為。2010年6月,審計署將該事項移送給貴州省公安廳查處。2010年12月,印江縣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王昌傑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並沒收個人財産1萬元。
  十三、福建連江縣琯頭鎮中心衛生院合作醫療科原科長陳泳貪污新農合資金案
  審計署2010年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審計調查中發現,2010年1月至3月,陳泳利用職務便利,盜用他人身份證複印件偽造虛假住院材料,貪污新農合資金6.4萬元。2010年8月,審計署將該事項移送給連江縣人民檢察院查處。2010年11月,連江縣人民法院以貪污罪判處陳泳有期徒刑7年。
  十四、福建寧化縣農民張河玉偽造住院資料騙取新農合資金案
  審計署2010年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審計調查中發現,2010年1月,張河玉利用偽造的住院檔案等,從寧化縣新農合管理中心騙取新農合資金7554元。2010年8月,審計署將該事項移送給寧化縣公安局查處。2010年11月,寧化縣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張河玉管制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十五、福建建甌市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借用人員葉忠賢和小松鎮原副鎮長余培勝貪污案
  審計署2010年在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審計中發現,葉忠賢和余培勝通過虛報工程完成量套取土地治理項目資金19.22萬元,部分已用於個人消費等。2010年5月,審計署將該事項移送給建甌市人民檢察院查處。2010年10月,建甌市人民法院判定余培勝、葉忠賢犯貪污罪,鋻於其主動退贓並有悔罪表現,免予刑事處罰。
  十六、江蘇寶應縣農業資源開發局套取農業綜合開發資金賬外存放問題
  審計署2009年在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審計中發現,2006年至2008年,寶應縣農業資源開發局虛報開發項目套取財政專項資金326萬元,其中115萬元存放賬外;未經招投標違規將總額108萬元工程直接發包給關係人實施。2010年1月,審計署將該事項移送給江蘇省紀委查處。2010年9月,寶應縣紀委、監察局給予寶應縣農業資源開發局局長朱志揚、副局長劉如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農財科科長李長慶黨內警告處分,給予科員馬學春行政警告處分;被套取的專項資金已追回。
  十七、江蘇高郵市農業資源開發局套取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資金並違規發放津補貼問題
  審計署2009年在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審計中發現,2007年至2009年,高郵市農業資源開發局在組織開發項目申報、實施過程中,違規向項目實施單位收費共310萬元,並從中套取60萬元,其中40萬元用於違規發放津貼補貼。2010年1月,審計署將該事項移送給江蘇省紀律檢查委員會查處。2010年8月,高郵市監察局給予高郵市農業資源開發局原局長吳恒華、現任局長于洪和局辦公室副主任房愛平、高郵市財政局農發辦主任張生坤行政警告處分;被套取的財政資金及違規發放的津貼補貼已追回。
  十八、四川岳池縣花板鄉衛生院虛報參合農民住院費用套取新農合資金問題
  審計署2010年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審計調查中發現,2010年5月,岳池縣花板鄉衛生院採取多計住院天數、編造住院記錄等方式,虛報參合農民住院費用,從而套取新農合資金11萬多元。2010年5月,審計署將該事項移送給岳池縣紀委查處。2010年6月,該衛生院兩位院長被免職或解聘,相關責任人員被調離崗位,套取的新農合資金已追回。
  十九、遼寧新民市大柳屯中醫院隱瞞收入私設“小金庫”問題
  審計署2010年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審計調查中發現,2007年2月,新民市大柳屯中醫院將向鄉村醫生調撥藥品收取的手續費、國有資産出租等收入未入賬,私設“小金庫”金額31萬多元,至審計時結余4萬多元。2010年11月,審計署將該事項移送給新民市紀委查處。2010年12月,該醫院院長王乃傑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原院長王文昶受到黨內警告處分,結余資金已追回。
  二十、河北省農機化技術推廣服務總站違規收費存放賬外問題
  審計署2009年在地方財政收支專項審計調查中發現,河北省農機化技術推廣服務總站在沒有國家收費政策依據且未辦理收費許可證的情況下,違規收取農機演示費、選型費、技術服務費等共1062萬元,並通過虛列支出轉移到賬外。2009年10月,審計署將該事項移送給河北監察廳查處。2010年6月,河北省監察廳對農機總站站長馬耀輝、副站長李少波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對河北省農業機械化管理局局長張連進行了誡勉談話,已追回違紀資金211萬多元。
  二十一、安徽巢湖市居巢區柘皋鎮東街居委會原書記陳兵等人違規冒領城市低保資金問題
  審計署2010年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審計中發現,2008年至2009年,陳兵等6人違規將本人及家屬納入城市低保範圍,領取城市低保資金共71056元;居巢區民政局將聘用5名城市低保代辦員列入城市低保補助範圍,其工資通過城市低保資金髮放,共發放117580元;居巢區民政局審核把關不嚴,致使該區10戶低保戶在多個居委會重復申領城市低保資金,共領取165510元。2010年3月,審計署將上述事項移送給安徽省監察廳查處。2010年9月,陳兵等人受到免職、留黨察看處分,其他責任人分別受到黨內嚴重警告和記過等處分,相關資金已追回。
  二十二、安徽全椒縣違規使用城市低保資金問題
  審計署2010年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審計中發現, 2006年至2009年,全椒縣將9戶共22名不符合條件人員納入城市低保範圍,至2009年11月底累計發放低保資金59864元;2007年12月,全椒縣城市低保對象清理審核工作領導小組在城市低保資金中列支工作經費45000元。2010年3月,審計署將上述事項移送給安徽省監察廳查處。2010年9月,全椒縣民政局長受到行政記過處分,副縣長和縣財政局長被誡勉談話,相關資金已追回。
  二十三、安徽淮北市烈山區原人大代表、二郎廟居委會原主任孟凡民等人以權謀私騙取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問題
  審計署2010年在政府投資保障性住房審計中發現,2010年9月,孟凡民等4人利用職務便利,偽造低保證明和租房合同等保障性住房資格申報材料,使本人親屬享受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共16476元。2011年1月,審計署在審計報告中指出該問題後,烈山區紀委和監察局予以查處,給予孟凡民等人撤職、黨內嚴重警告等處分,孟凡民的人大代表資格也已被罷免。
  二十四、發展改革委機關服務中心原正處級專職紀檢監察員李平貪污受賄問題
  審計署2009年在中央部門預算執行情況中審計發現,2006年7月至2008年12月,李平在經辦相關會議過程中,從經辦會議的賓館領取現金62萬多元,其中大部分由其個人支配使用,涉嫌受賄45萬多元、貪污5萬多元。2009年3月,審計署將該事項移送給發展改革委紀檢組查處。2010年11月,發展改革委開除李平黨籍並予以辭退,相關資金已追回。
  二十五、交通運輸部所屬規劃研究院套取財政資金問題
  審計署2010年在中央部門預算執行情況審計中發現,交通運輸部所屬規劃研究院套取財政資金私設“小金庫”金額共1491萬元,其中1278萬元用於職工福利等支出。2010年1月,審計署將該事項移送給交通運輸部查處。2010年2月,規劃研究院原副院長朱魯存和水規所原所長毛亞平被免職,並分別受到黨內嚴重警告和黨內警告處分,其他人員受到了相應黨紀政紀處分,相關資金已追回。
  二十六、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中國化工環保協會套取財政資金問題
  審計署2010年在中央部門預算執行情況審計中發現,2007年至2009年,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中國化工環保協會以外協費名義套取財政專項資金403.2萬元,並以不規範發票報銷套取資金24萬多元,用於職工福利支出。2010年5月,審計署將該事項移送給國資委查處。2010年,國資委給予相關責任人員黨內警告、行政記大過處分,相關資金已追回。
  二十七、交通運輸部公路研究所ITS中心原主任齊彤岩貪污受賄問題
  審計署2008年在中央部門預算執行情況審計中發現, 2006年至2007年,齊彤岩涉嫌利用職務之便,貪污受賄9萬元。2009年6月,審計署將該事項移送給交通運輸部紀檢組查處。2010年4月,駐交通運輸部紀檢組對齊彤岩作出免職處理和通報批評,相關資金已追回。
  二十八、國土資源部所屬礦産資源儲量評審中心套取財政資金用於組織職工旅遊支出問題
  審計署2009年在“小金庫”治理重點檢查中發現,2006年至2008年,國土資源部所屬礦産資源儲量評審中心以會議費名義套取資金79萬多元,用於組織職工旅遊支出。2010年4月,審計署將該事項移送給國土資源部監察局查處。2011年,國土資源部給予該評審中心原主任王志紅免職處理、行政記大過和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該中心副主任楊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套取資金已追回29萬元。
  二十九、中國民用航空局航空安全技術中心套取財政資金問題
  審計署2009年在“小金庫”治理重點檢查中發現,2007年至2009年,中國民用航空局航空安全技術中心12名幹部以諮詢費、會議費等名義,套取資金328萬元設立“小金庫”,已支出296.76萬元用於送禮等。2009年11月,審計署將該事項移送給中國民用航空局紀檢組查處。2010年,中國民用航空局給予該中心原主任施鼎豪免職及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套取資金已追回31.24萬元。
  三十、上海江橋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挪用貸款問題
  審計署2009年在京滬高鐵跟蹤審計中發現,江橋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將以京滬高鐵項目徵地拆遷名義從光大銀行和華夏銀行的貸款13.2億元,用於江橋鎮土地儲備開發、歸還銀行貸款等與京滬高鐵無關項目。2009年12月,審計署將該事項移送給上海市人民政府查處。2010年3月,被挪用的13.2億元貸款資金已追回。2010年6月,江橋鎮黨委書記、鎮長分別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處分,江橋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負責人受到行政記大過處分。
  三十一、山東曲阜市息陬鎮政府及所屬單位違規收費獲利問題
  審計署2010年在京滬高鐵跟蹤審計中發現,息陬鎮政府及所屬單位違規向京滬高鐵施工單位收取地材管理費50多萬元、在向京滬高鐵施工單位供應砂石料中非法獲利34萬多元。2010年10月,審計署將該事項移送給濟寧市監察局查處。2010年11月,濟寧市監察局對息陬鎮鎮長進行了誡勉談話;違規收取的管理費和非法獲利已追繳。
  三十二、河北吳橋縣交通運輸局挪用道路維修改造補償費問題
  審計署2010年在京滬高鐵跟蹤審計中發現,2009年8月至2010年5月,吳橋縣交通運輸局將以京滬高鐵施工單位工程車輛損壞當地道路的名義獲得的道路維修改造補償費中的502萬多元挪用於新建“交通綜合服務中心”。 2010年6月,審計署將該事項移送給河北省監察廳查處。2010年10月,吳橋縣交通局局長董維利、計財股長梁蘭軍受到行政警告處分,挪用資金已追回。
  三十三、中鐵十七局京滬高鐵八工區項目部賬外存放資金問題
  審計署2010年在京滬高鐵跟蹤審計中發現,2009年1月至2010年3月,經八工區項目經理閔召龍、書記謝志文和總會計師童長貴同意,該工區將銷售鋼筋邊角余料和廢鋼模板等材料取得的收入 95萬元,存入個人銀行卡內,未納入本單位會計核算。2010年10月,審計署將該事項移送給中鐵十七局集團公司查處。2010年10月,閔召龍和謝志文等人受到黨內警告處分,童長貴受到行政記過處分,賬外資金已收回50萬元,支付施工糾紛賠償的45萬元納入單位會計核算。
  三十四、河北廊坊市廣陽區財政局局長李進福弄虛作假騙取拆遷補償問題
  審計署2010年在京滬高鐵跟蹤審計中發現,2008年7月,李進福作為京滬高鐵廊坊段被拆遷戶,利用虛假土地使用權證,多獲取拆遷補償22.18萬元。2010年8月,審計署將該事項移送給廊坊市人民政府查處。2010年12月,李進福受到黨內嚴重警告和行政降級處分,騙取的補償已被追回。
  三十五、山東泰安市岱岳區河道管理局賬外存放資金問題
  審計署2010年在京滬高鐵跟蹤審計中發現,2008年12月至2010年4月,岱岳區河道管理局在泰安市商業銀行開設臨時賬戶私存建設資金220萬元;該局總工程師劉桂巍私自將6萬元監理費及驗收費存入個人賬戶,從中支付伙食、辦公等費用4.5萬元。2010年10月,審計署將該事項移送給泰安市監察局查處後,賬外存放的工程建設資金已經納入賬內核算管理,劉桂巍個人賬戶餘款1.5萬元已追回。2010年11月,邢萬寶(該局局長)、劉桂巍分別受到黨內嚴重警告和警告處分。
  三十六、中鐵大橋局集團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心實驗室轉移資金問題
  審計署2010年在京滬高鐵跟蹤審計中發現,中鐵大橋局集團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心實驗室採取偽造工資表虛列支出等方式,將以中心實驗室名義對外簽署技術服務合同取得的收入76.7萬元轉移存放賬外。2010年7月,審計署將該事項移送給中鐵大橋局集團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查處。2010年7月,該中心實驗室主任周小勇受到行政記大過、黨內警告處分,相關資金已追回。
  三十七、山東禹城市京滬高鐵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套取資金私設“小金庫”問題
  審計署2010年在京滬高鐵跟蹤審計中發現,2009年9月,禹城市京滬高鐵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採取編造虛假會計資料虛列支出等方式,將京滬高鐵建設資金50萬元轉入個人賬戶,其中 48.33萬元用於辦公費用等支出。2010年6月,審計署將該事項移送給禹城市監察局查處。2010年7月,該辦公室工作人員蔡明忠受到行政記過處分;陳勇受到行政記大過、黨內嚴重警告處分。賬戶餘款1.47萬元已追回。
  三十八、山東曲阜市交通局截留賠償費問題
  審計署2010年在京滬高鐵跟蹤審計中發現,2008年6月至2010年4月,曲阜市交通局截留公路及附屬設施損壞賠償費共241萬多元,並從中安排支出186萬多元。2010年10月,審計署將該事項移送給濟寧市監察局查處。2010年11月,濟寧市監察局對曲阜市交通局局長進行了誡勉談話;截留資金餘款55萬元已追繳。
  三十九、長江水利委員會工程建設監理中心大龍潭工程監理站賬外存放資金問題
  審計署2010年在恩施清江大龍潭水利樞紐工程審計中發現,2006年12月至2007年4月,大龍潭工程監理站將恩施清江大龍潭水電開發有限公司以現金形式支付的25萬元監理費,未納入監理中心會計核算,用於發放監理站職工獎金和其他支出。2010年3月,審計署將該事項移送給長江水利委員會監察局查處。2010年4月,監理站負責人陳安慶及職工王津被通報批評,相關資金已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