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部公告
2011年第49號
關於實施國家第四階段輕型汽油車、
兩用燃料車和單一氣體燃料車
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公告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嚴格控制機動車污染排放,實施《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Ⅲ、Ⅳ階段)》(GB18352.3-2005)第四階段排放限值(以下簡稱“國四標準”)。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7月1日起,所有生産、進口、銷售的輕型汽油車、兩用燃料車、單一氣體燃料車必須符合國四標準的要求。
生産、進口上述産品的企業,應按標準要求向環境保護部提出污染物排放達標車型的核準申報,環境保護部對通過審核的車型頒發環保型式核準證書。
二、汽車生産企業作為環保生産一致性管理的責任主體,必須建立和完善環保生産一致性保證體系,並按時向環境保護部報送環保生産一致性保證計劃、年度報告以及車輛識別代碼(VIN)信息,確保實際生産、銷售的車輛達到排放標準相應要求。
三、環境保護部組織對汽車生産企業進行環保生産一致性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標準規定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符合規定的,撤銷該車型的環保型式核準證書,並予以通報。
四、地方各級環保部門在機動車環保定期檢驗、環保合格標誌核發等工作中,要嚴格執行排放標準規定。對不符合排放標準要求的車輛(簡稱“超標車輛”),各級環保部門不予核發環保檢驗合格標誌,並配合公安交管部門停止其在本轄區內註冊登記。
對生産、進口、銷售超標車輛的企業,環境保護部將會同有關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