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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6月28日   來源:財政部網站

關於做好2011年金太陽示範工作的通知
財建〔2011〕38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科技廳(委、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科技局、發展改革委:
  為進一步擴大國內光伏發電應用規模,促進戰略性新興産業發展,中央財政將繼續安排資金支持實施金太陽示範工程。根據市場形勢和産業發展狀況,現將2011年金太陽示範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支持範圍
  (一)在可利用建築面積充裕、電網接入條件較好、電力負荷較大的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産業園區集中連片建設的用戶側光伏發電項目,裝機容量原則上不低於10MW。
  (二)利用工礦、商業企業以及公益性事業單位既有建築等條件建設的用戶側光伏發電項目,裝機容量不低於300kW。
  (三)利用智慧電網和微電網技術建設的用戶側光伏發電項目。
  (四)在偏遠無電地區建設的獨立光伏發電項目。
  二、支持條件
  (一)項目實施單位必須是自建自用的電力用戶、專業化的能源服務公司、配電網(微電網)投資經營主體之一,且項目資本金不低於總投資的30%。其中,項目實施單位與項目所在建築業主為不同主體的,必須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簽訂長期協議。獨立光伏發電項目業主單位,必須具有保障項目長期運行的能力。
  (二)申請集中連片示範項目的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産業園區,必須由園區管委會結合區域內各項基礎條件進行統籌規劃,成立專門的管理機構,指定專人協調項目建設、電網接入、運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並制定相應配套支持政策。
  (三)示範項目必須經濟效益較好,設計方案合理,項目規模、安裝方式與建築、電網條件基本匹配,並且建築屋頂易於改造,改造投資較低,對與新建廠房整體規劃建設的項目優先支持。
  (四)項目並網設計符合規範,發電量原則上自發自用。
  (五)項目採用的關鍵設備(包括光伏組件、逆變器、蓄電池)由實施單位自主採購,性能要求見附件1。
  (六)獨立光伏發電項目要以縣(及以上)為單位整體實施。
  (七)已獲得相關政策支持的項目不得重復申報。
  三、補助標準
  (一)採用晶體硅組件的示範項目補助標準為9元/瓦,採用非晶硅薄膜組件的為8元/瓦。
  (二)獨立光伏發電項目的補助標準另行確定。
  四、項目申報和資金下達程序
  (一)項目實施單位按《財政部 科技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國家能源局關於加強金太陽示範工程和太陽能光電建築應用示範工程建設管理的通知》(財建〔2010〕662號)有關要求編制項目實施方案,按屬地原則上報省級財政、科技、能源主管部門。
  (二)省級財政、科技、能源主管部門對項目申請材料進行嚴格審核,將符合條件的項目按類別匯總(格式見附件2)後,聯合上報財政部、科技部、國家能源局。
  (三)財政部、科技部、國家能源局組織對項目進行評審,公佈示範項目目錄。
  (四)列入目錄的集中連片示範項目和2兆瓦及以上的用戶側光伏發電項目,完成審核備案等前期工作後,提交補助資金申請報告。財政部核定補助金額,按70%下達預算,並於2012年6月30日前進行清算;對未按規定期限完工、清算的項目,原則上將收回獎勵資金,並不再予以安排。
  對2兆瓦以下的用戶側光伏發電項目,不再採取預撥方式,由項目單位在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竣工驗收後,財政部一次核定並下達補助資金。
  五、加快2009年和2010年示範項目執行的要求
  (一)已納入示範目錄,但尚未安排資金的項目,財政部按本通知規定撥付資金;無法實施的要申請取消。已完工項目要按照《金太陽示範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能新能〔2011〕109號)的有關要求,及時進行竣工驗收,並提出資金清算申請。
  (二)已安排資金但尚未完工的項目,必須詳細填報進度計劃(格式見附件3),報財政部、科技部、國家能源局備案。其中,《財政部關於下達2009年金太陽示範工程財政補助資金預算指標的通知》(財建〔2009〕984號)和《財政部關於下達2010年金太陽示範工程財政補助資金預算指標的通知》(財建〔2010〕590)中下達資金的項目必須在2011年9月30日前完成竣工驗收,並提出資金清算申請。《財政部關於下達2010年金太陽示範工程財政補助資金預算指標的通知》(財建〔2010〕965號)中下達資金的項目必須在2011年12月31日完成竣工驗收,並提出資金清算申請。對未按規定期限完工項目,一律收回補助資金;對由於客觀原因確實難以按期完工的項目,要明確完工時間,但也不得晚于2012年6月30日,同時補貼標準按2011年標準執行。
  (三)對示範項目建設進展較慢的地區和企業,原則上不再安排新項目。
  各地財政、科技、能源等主管部門要依據本通知及有關文件規定,抓緊組織編制2011年示範項目申報材料、2009年和2010年度尚未安排資金項目的資金申請報告、已完工項目資金清算申請報告以及未完工項目的進度計劃,于2011年7月5日前報財政部、科技部和國家能源局,一式三份,逾期不予受理。
                        財政部 科技部 國家能源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下載:
  附件1:金太陽示範工程關鍵設備基本要求(2011年).doc
  附件2:金太陽示範項目匯總表.doc
  附件3:金太陽示範項目進度計劃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