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利用債券融資
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改辦財金〔2011〕138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
加快建設保障性住房,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決策,是我國“十二五”時期改善民生的重點工程,也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政府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為如期完成“十二五”規劃綱要提出的建設3600萬套保障性住房的任務,現就充分發揮企業債券融資對保障性住房建設的支持作用,引導更多社會資金參與保障性住房建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公司發行企業債券應優先用於保障性住房建設
企業債券具有期限長、利率低的優勢,是保障性住房項目市場融資的較好工具。為完成“十二五”規劃提出的保障性住房建設任務,各地按《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10〕19號)進行規範後繼續保留的投融資平臺公司申請發行企業債券,募集資金應優先用於各地保障性住房建設。只有在滿足當地保障性住房建設融資需求後,投融資平臺公司才能發行企業債券用於當地其它項目的建設。
二、支持符合條件的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公司和其他企業,通過發行企業債券進行保障性住房項目融資
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公司從事包括公租房、廉租房、經濟適用房、限價房、棚戶區改造等保障性住房項目建設的,如果符合國發〔2010〕19號文要求,以及投融資平臺公司發債的各項條件,可申請通過發行企業債券的方式進行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的融資。從事或承擔公租房、廉租房、經濟適用房、限價房、棚戶區改造等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的其他企業,也可在政府核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設投資額度內,通過發行企業債券進行項目融資。各地發展改革部門應根據本地實際,優先做好募集資金用於保障性住房項目的企業債券發行申請材料的轉報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三、企業債券募集資金用於保障性住房建設的,優先辦理核準手續
為了及時滿足保障性住房項目的融資需求,對符合條件的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公司和其他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用於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設的,發行人可在正式報送發債申請材料前,將保障性住房項目的有關材料先行報我委預審。發行人正式申請材料上報後,我委將優先辦理核準手續,簡化審核環節並縮短核準週期。
四、強化仲介機構服務,加強信息披露和募集資金用途監管,切實防範風險
為了防範政府性債務風險,承擔保障性住房建設任務的投融資平臺公司應按照國發〔2010〕19號文進行規範,並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公司發行債券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0〕2881號)的有關要求,滿足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公開發行企業債券的相關條件。
進一步強化仲介機構獨立、公正、客觀、誠信的市場服務功能。承銷機構、評級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仲介機構應當勤勉盡責,對債券發行人所提供的文件資料內容進行嚴格核查和驗證,保證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並在債券發行後加強對發行人和投資者的後續服務與管理。
各地發展改革委應加強對發行人募集資金使用方向的引導、監督,保障募集資金的專款專用。要督促發行人落實償債計劃及保障措施,按計劃提取償債基金,進行專戶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有效防範償債風險。要督促發行人進一步加強信息披露工作,按照債券交易場所的規定,及時、準確地披露財務報告及有關重大事項。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二〇一一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