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2011年中央對地方均衡性
轉移支付辦法》的通知
財預〔2011〕3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
為落實科學發展觀,推動公共服務均等化進程,按照財政管理科學化、精細化的要求,中央財政研究制定了《2011年中央對地方均衡性轉移支付辦法》,現予印發。
附件:2011年中央對地方均衡性轉移支付辦法
財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附件:
2011年中央對地方均衡性轉移支付辦法
(總體目標)
第一條 為縮小地區間財力差距,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央財政設立均衡性轉移支付。
(基本定義)
第二條 均衡性轉移支付不規定具體用途,由接受補助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統籌安排。
第三條 按照分級管理的財政體制,省以下均衡性轉移支付辦法由各省制定。
(規模的確定)
第四條 中央財政建立均衡性轉移支付穩定增長機制。均衡性轉移支付由以下部分構成:
(一)按照《國務院關於印發所得稅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01〕37號)規定,預計當年中央財政因所得稅收入分享改革增加的收入。
(二)中央財政另外安排的預算資金。
(三)清算上年的均衡性轉移支付餘額。
(分配原則)
第五條 均衡性轉移支付資金的分配遵循以下原則:
(一)公平公正。選取影響財政收支的客觀因素,採用統一規範的方式分配轉移支付資金。
(二)公開透明。轉移支付測算辦法廣泛徵求地方意見,測算過程和分配結果公開。
(三)適度激勵。對省級財政推進省以下公共服務均等化效果顯著的地區給予適當獎勵。
(執行部門職責)
第六條 均衡性轉移支付測算及下達由財政部門負責。財政部門應根據客觀情況變化及各方意見,不斷完善轉移支付辦法,並負責相關政策宣傳與數據等信息的公開,接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相關機構和審計部門的監督。
(測算資料)
第七條 轉移支付測算所需資料原則上來源於統計年鑒等公開資料,確有需要的可採用相關部門提供的權威數據。
地方政府有權要求核對測算資料。
(分配辦法)
第八條 均衡性轉移支付資金分配選取影響財政收支的客觀因素,考慮人口規模、人口密度、海拔、溫度、少數民族等成本差異,結合各地實際財政收支情況,按照各地標準財政收入和標準財政支出差額及轉移支付系數計算確定,並考慮增幅控制調整和獎勵情況。用公式錶示為:
某地區均衡性轉移支付=(該地區標準財政支出-該地區標準財政收入)×該地區轉移支付系數+增幅控制調整+獎勵資金
凡標準財政收入大於或等於標準財政支出的地區,不納入均衡性轉移支付分配範圍。
(標準財政收入測算)
第九條 標準財政收入的確定。標準財政收入分省計算。各省的標準財政收入由地方標準財政收入、中央對地方返還及補助(扣除地方上解)、計劃單列市上解收入等構成。
地方標準財政收入主要根據相關稅種的稅基和稅率計算,個別稅種根據實際收入適當調整。中央對地方返還及補助收入按照決算數確定,主要項目包括:“兩稅”返還、所得稅基數返還、公路養路費等“六費”基數返還、一般性轉移支付(不包括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産糧(油)大縣獎勵資金等)、專項轉移支付(不包括抗震救災專項轉移支付,及基本建設投資項目等),各地區對中央的體制上解、專項上解等。計劃單列市上解省收入按照計劃單列市上解省級收入決算數計算。
(一)增值稅標準財政收入(地方分享25%部分)
稅基採用國家統計局提供的製造業、採掘業、電力燃氣水資源供應業和批發零售貿易業的增加值,稅率採用全國平均有效稅率。考慮部分低稅率行業稅基無法獲取等因素,標準財政收入根據實際收入適當調整。
(二)營業稅標準財政收入
按照稅目分別計算。其中,建築業、住宿和餐飲業、銷售不動産和公路運輸等應稅品目的稅基採用國家統計局提供的營業收入、銷售額等,稅率按照全國平均有效稅率計算確定;金融保險業、郵電通訊業、文化體育業、交通運輸業(不含公路運輸)、其他服務業(不含住宿和餐飲業)和轉讓無形資産等應稅品目的營業稅按照實際收入計算。
(三)城市維護建設稅標準財政收入
稅基採用消費稅實際收入、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標準財政收入之和,稅率按照各地實際有效稅率計算確定。其中,各地實際有效稅率根據各地區城市維護建設稅實際收入對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實際收入之和的比例確定。
(四)企業所得稅標準財政收入(地方分享40%部分)
採用國家統計局提供的企業利潤作為代理稅基,稅率按照全國平均有效稅率計算確定。考慮企業利潤與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等企業所得稅稅基有一定差異,標準財政收入根據實際收入適當調整。
(五)個人所得稅標準財政收入(地方分享40%部分)
按照稅目分別計算。其中,工資薪金所得稅稅基採用國家統計局提供各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各地區就業人數、各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稅率按照全國平均有效稅率分類計算確定;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稅基採用國家工商局提供個體工商業戶營業收入,稅率按照全國平均有效稅率分類計算確定;其他個人所得稅及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按照實際收入計算。
(六)契稅標準財政收入
稅基採用國家統計局提供商品房銷售額和實際土地出讓利潤,稅率按照全國平均有效稅率計算確定。
(七)耕地佔用稅標準財政收入
稅基採用國家統計局提供當年耕地佔用量,稅率按照全國平均有效稅率計算確定。標準財政收入根據實際收入適當調整。
(八)據實計算收入
稅收收入中資源稅、印花稅、煙葉稅、房産稅、土地增值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非稅收入中的罰沒收入、排污費收入、其他收入按照實際收入計算。非稅收入中探礦權、採礦權使用費及價款、行政事業性收費、國有資本經營收入、國有資源(資産)有償使用收入按實際收入的一定比例計算。
(標準財政支出測算)
第十條 標準財政支出的確定。標準財政支出分省、市、縣(含鄉鎮級。下同)三個行政級次,按政府收支功能分類支出科目計算。計算標準財政支出時,選取各地總人口、學生數等與該項支出直接相關的指標為主要因素,按照客觀因素乘以單位因素平均支出計算,並根據海拔、人口密度、溫度、運輸距離、少數民族、地方病等影響財政支出的客觀因素確定各地成本差異系數。考慮到各地市轄區、市本級支出責任劃分的差異,部分支出項目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整市轄區、市本級等人均支出標準。
(一)基本公共管理與服務標準財政支出
基本公共管理與服務標準財政支出=∑i(∑j各級次總人口×該級次人均支出標準×支出成本差異系數)
i=省本級、地市本級(省會城市、其他城市分別計算。下同)、縣級(縣市旗、市轄區分別計算。下同)。
j=0,1,2,…該級次行政單位個數。
人均支出標準=該級次公共服務全國總支出÷該級次全國總人口
支出成本差異系數=(人口規模系數×0.85+面積系數×0.15)×{艱苦邊遠系數×人員經費佔該項支出比重+溫度系數×取暖費佔該項支出比重+海拔系數×運距系數×燃油費佔該項支出比重+路況系數×車輛維修費佔該項支出比重+〔1-(人員經費佔比+取暖費佔比+燃油費佔比+車輛維修費佔比)〕}×供養率差異系數×民族系數×直轄市差異系數
其中:人口規模系數、面積系數、溫度系數分別根據人口、面積、溫度分檔,系數=該檔內人均財政支出÷全國平均人均財政支出,並適當平滑。
艱苦邊遠系數=該地區工資津補貼總額÷全國平均工資津補貼總額,不包括地方津補貼部分。
海拔系數按照海拔分檔,各檔海拔系數根據燃油消耗差異情況計算確定。
運距系數=該地區省地運距及地縣運距÷全國平均省地運距及地縣運距。
路況系數根據公路等級及車輛研究所提供相關系數確定。
直轄市差異系數根據直轄市縣區人均支出與其餘縣區平均水平的差異情況確定。
供養率差異系數按照各地財政供養率分檔,根據各檔財政供養率與全國平均水平差異情況計算確定。
(二)公共安全標準財政支出
公共安全標準財政支出=∑i(∑j各級次總人口×該級次人均支出標準×支出成本差異系數)
i=省本級、地市本級、縣級。
j=0,1,2,…該級次行政單位個數。
人均支出標準=該級次公共安全全國總支出÷該級次全國總人口
公共安全支出成本差異系數比照基本公共管理與服務標準支出成本差異系數測算辦法計算確定。
(三)教育標準財政支出
教育標準財政支出=∑i(∑j學生數×該級次生均支出標準×支出成本差異系數)
i=省本級、地市本級、縣級。
j=0,1,2,…該級次行政單位個數。
生均支出標準=該級次教育全國總支出÷全國總學生數
教育支出成本差異系數比照基本公共管理與服務標準支出成本差異系數測算辦法計算確定。
(四)文化體育與傳媒標準財政支出
文化體育與傳媒標準財政支出=∑i(∑j各級次總人口×該級次人均支出標準×支出成本差異系數)
i=省本級、地市本級、縣級。
j=0,1,2,…該級次行政單位個數。
人均支出標準=該級次文體體育傳媒全國總支出÷該級次全國總人口
文化體育與傳媒支出成本差異系數比照基本公共管理與服務標準支出成本差異系數測算辦法計算確定,不再考慮供養率差異系數。
(五)醫療衛生標準財政支出
醫療衛生標準財政支出=∑i(∑j各級次總人口×該級次人均支出標準(不含新農合)×支出成本差異系數)+參加新農合人數×財政人均補貼標準
i=省本級、地市本級、縣級。
j=0,1,2,…該級次行政單位個數。
人均支出標準=該級次醫療衛生全國總支出(剔除據實計算和新農合部分)÷該級次全國總人口
醫療衛生支出成本差異系數=(人口規模系數×0.85+面積系數×0.15)×{艱苦邊遠系數×人員經費佔該項支出比重+溫度系數×取暖費佔該項支出比重+海拔系數×運距系數×燃油費佔該項支出比重+路況系數×車輛維修費佔該項支出比重+〔1-(人員經費佔比+取暖費佔比+燃油費佔比+車輛維修費佔比)〕}×民族系數×直轄市差異系數×人均壽命系數×地方病系數
人均壽命系數根據各地人均壽命情況分檔,各檔人均壽命差異系數根據各地人均壽命與全國平均水平差異情況確定。
地方病系數根據地方地方病發生情況,及實際支出水平計算確定。
(六)環境保護標準財政支出
環境保護類下,除污染防治外,均據實計算。
污染防治標準財政支出=∑i(∑j(環境保護實際支出-污染防治實際支出+單位cod排放污染防治費用×cod排放量×70%+單位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費用×二氧化硫排放量×30%))
單位cod排放污染防治費用=該級次污染防治費用/該級次cod排放總量
單位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費用=該級次污染防治費用/該級次二氧化硫排放總量
i=省本級、地市本級、縣級。
j=0,1,2,…該級次行政單位個數。
(七)城鄉社區事務標準財政支出
城鄉社區事務標準財政支出=∑i(∑j((單位建成區面積城鄉社區支出×建成區面積×80%+人均支出標準×人口數×人口規模系數×20%)×0.5+實際支出×0.5 )
單位建成區面積城鄉社區支出=該級次城鄉社區全國總支出÷該級次全國建成區總面積
人均支出標準=該級次城鄉社區全國總支出÷該級次全國總人口
其中,市本級(省會城市和其他城市)人口數指總人口,縣旗市和市轄區人口數指城區人口。
(八)農業標準財政支出
農業標準財政支出=max(∑i(∑j((農村人口×人均農業支出標準×20%+∑j糧食播種面積×單位面積農業支出標準×40%+∑j糧棉油總産量×單位産量農業支出標準×40%)×乾旱系數)),實際支出)
i=省本級、地市本級、縣級。
j=0,1,2,…該級次行政單位個數。
人均農業支出標準=該級次農業全國總支出÷該級次全國農村總人口
單位面積農業支出標準=該級次農業全國總支出÷該級次全國農業面積
單位産量農業支出標準=該級次農業全國總支出÷該級次全國農業産量
乾旱系數根據各省降雨量分檔確定。
(九)林業標準財政支出
林業標準財政支出=max(∑i(∑j((林業面積×單位面積林業支出標準)×20%+∑j實際支出×80%)×乾旱系數)),實際支出)
i=省本級、地市本級、縣級。
j=0,1,2,…該級次行政單位個數。
單位面積林業支出標準=全國林業總支出÷(全國林地面積+全國草地面積×50%)
乾旱系數根據各省降雨量分檔確定。
(十)水利標準財政支出
水利標準財政支出以省為單位測算。
水利標準財政支出=據實計算支出+標準化測算支出
據實計算支出包括“水利”款下的功能分類中“防汛支出”、“抗旱支出”、“小型農田水利支出”、“水利建設”,其餘支出項目採用標準化測算。
標準化測算支出=(堤防長度×單位堤防長度支出標準×40%+已建成水庫總庫容×單位庫容支出標準×30%+有效灌溉面積×單位灌溉支出標準×30%)×乾旱系數
單位堤防長度支出標準=全國水利支出÷全國堤防長度
單位庫容支出標準=全國水利支出÷全國已建成水庫總庫容
有效灌溉面積=全國水利支出÷全國有效灌溉面積。
乾旱系數根據各地降雨量分檔確定。
(十一)交通運輸標準財政支出
交通運輸標準財政支出以省為單位,分直轄市和其他地區兩類分別測算計算。
交通運輸標準財政支出=公路里程×每公里交通支出×30%+人口×人均交通支出×20%+縣個數×縣均交通支出×10%+民用汽車擁有量×車均交通支出×10%+面積×單位面積交通支出×30% 。
(十二)社會保障和就業標準財政支出
社會保障和就業標準財政支出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採用標準化測算,其餘據實計算。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支出=城市低保人數×城市人均支出標準
人均支出標準=全國城市低保支出÷全國城市低保人數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測算辦法與城市相同,採用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相關人數和標準。
(十三)人口較少少數民族特殊支出
考慮到人口較少少數民族人數暫沒有分縣數據,全省統一測算。
人口較少少數民族特殊支出=人口較少少數民族人數×縣級單位人均支出標準×0.3
縣級單位人均支出標準=縣級單位標準支出÷縣級單位總人口
各省人口較少少數民族人數在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的基礎上,考慮2000-2009年少數民族地區人口增長率推算。
(十四)特殊支出
對按照統一公式測算難以體現、確需地方承擔的宗教特殊支出、海域管理支出等特殊支出,根據相關因素或者地方實際支出確定。
(十五)據實測算的相關支出
對於難以選取客觀因素、各地政策差異較大、保障力度較好的外交、國防、科學技術、採掘電力信息等事務、糧油物資儲備及金融監管等事務、地方對口支援、其他支出等支出據實計算。
第十一條 均衡性轉移支付系數的確定
均衡性轉移支付系數按照均衡性轉移支付總額、各地區標準財政收支差額以及各地區財政困難程度等因素確定。其中,困難程度系數根據地方“保工資、保運轉、保民生”支出佔標準財政收入比重及缺口率計算確定。
困難程度系數=標準化處理後(“保工資、保運轉、保民生”支出÷地方標準財政收入)×50%+標準化處理後(標準收支缺口÷標準支出)×50%
標準化處理=(某指標-指標均值)÷指標標準差
指標均值
指標標準差:
(增幅控制機制)
第十二條 為保障各地財政運行的穩定性,以中央對地方均衡性轉移支付平均增長率為基準,對超過或者低於基準增長率一定幅度的地方適當調增或者調減轉移支付額。
(激勵機制)
第十三條 為促進省以下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對省對下均等化努力程度前5位的地區,按照當年測算該地區轉移支付額的一定比例給予獎勵。
省對下均等化努力程度=標準化處理後(上年省以下人均支出差異系數-省以下人均支出差異系數)×60%+標準化處理後(省以下人均一般預算收入差異系數-人均支出差異系數)×40%
標準化處理辦法參照第十一條相關內容。
(測算下達時間)
第十四條 中央財政每年6月30日前按預算安排的均衡性轉移支付總額,及上年清算轉移支付額測算下達當年均衡性轉移支付;9月30日前,結合所得稅完成情況,將所得稅當年預計部分下達地方,並按已經下達的均衡性轉移支付數告知地方次年均衡性轉移支付;預算年度終了,根據所得稅實際完成情況清算當年轉移支付,並將餘額納入次年均衡性轉移支付總額。
(轉移支付資金的管理與監督)
第十五條 各地區要根據本地對下財政體制、轄區內財力分佈等實際情況,統籌安排,加大對財政困難縣鄉的支持力度,保障縣級政府履行職能的基本財力需求。基層財政部門要將上級下達的均衡性轉移支付資金,重點用於基本公共服務領域,推進民生改善,促進社會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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