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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7月13日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

關於規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
校園電信業務市場經營行為的意見

工信部電管函〔2011〕30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中國電信集團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
  為了滿足高等學校、職業院校等學校(以下統稱學校)以及廣大師生對電信服務的需要,基礎電信運營企業經學校同意進入校園開展電信業務經營活動(如設立營業網點、開展短期促銷活動、設置通信設施等),極大方便了學校及師生用戶(以下統稱校園用戶)使用電信服務,受到校園用戶的歡迎。為了規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校園電信業務市場經營行為,保護用戶合法權益,促進電信行業健康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文明開展營銷活動
  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在開展校園營銷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與學校簽訂排他性協議(含口頭協議)。
  排他性協議是指基礎電信運營企業與學校(或學校有關部門)訂立的、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獨家進入校園提供電信服務的合同。其主要表現形式有:在新生入學註冊報到期間或允許基礎電信運營企業進入校園開展電信業務促銷活動的其他時間,要求學校禁止或者限制協議方的競爭對手進入校園開展電信業務促銷活動。
  (二)詆毀競爭對手,開展與競爭對手的通信網絡、電信終端設備進行對比的宣傳或者任何影響競爭對手正常開展業務的宣傳。
  (三)未經用戶同意、在錄取通知書中夾寄移動電話用戶身份識別卡(SIM、UIM卡等)、業務宣傳資料等。
  (四)收購競爭對手在網用戶的電信終端設備(含手機電池等)、移動電話用戶身份識別卡等。
  (五)承建校園信息化建設項目時,強制校園用戶使用指定的電信業務或終端設備。
  凡有上述行為、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相關規定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依法予以查處。
  二、尊重用戶自主選擇
  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在開展校園營銷時應當充分尊重所有校園用戶的知情權、選擇權等合法權益。
  基礎電信運營企業不得藉口已與學校方面達成書面或口頭協議,限制或損害校園用戶的知情權、選擇權等合法權益。基礎電信運營企業不得做誤導用戶的宣傳、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定校園用戶使用其指定的業務,也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校園用戶選擇競爭對手的電信服務。
  對違反上述規定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五條規定進行查處。
  三、規範代理營銷行為
  基礎電信運營企業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強對代理商的管理。
  基礎電信運營企業應當按照《關於規範代理電信業務行為等規定的通知》(信部電〔2004〕185號)要求,加強對代理商的管理,特別是在守法意識方面對代理商進行培訓、考核,對不符合代理條件的,堅決予以清退,切實規範代理商校園營銷行為。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應當依據《關於規範代理電信業務行為等規定的通知》有關規定,加強對當地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委託代理行為的監督管理。
  四、組織開展營銷巡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要在當地學校新生註冊報到、春季返校等重要時期,組織當地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對校園電信業務市場進行巡查,及時處置惡性競爭事件,防止事態擴大、升級。
  五、及時通報營銷信息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要加大校園電信業務市場監督檢查力度,依法查處基礎電信運營企業不正當競爭行為,並將有關情況及時報我部。對於基礎電信運營企業由於不正當競爭造成國有資産流失的問題,我部將酌情向國有資産監督管理部門通報有關情況。
  六、加強自律 優質服務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要指導由當地基礎電信運營企業組成的行業協會積極開展各種活動,通過基礎電信運營企業自我約束、互相監督,共同維護電信行業良好形象、共同維護校園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為校園用戶提供優質、方便的電信服務。
                            工業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