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2011年林木良種補貼試點工作的意見
財農〔2011〕96號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林業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林業局,內蒙古、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
為加快我國林木良種化進程,提高森林資源質量和林地生産力,促進林業發展方式轉變和林農增收,財政部和國家林業局決定2011年繼續開展林木良種補貼試點工作。為保證試點工作順利開展,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試點的原則
(一)強林惠農原則。加快培育使用林木良種良苗,提高森林資源質量,促進林農增收。
(二)突出重點原則。加強國家重點林木良種基地建設,加快主要造林樹種良種苗木培育,支持發展木本油料産業。
(三)政策公開原則。對試點單位、任務、補貼資金等公開公示,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
二、試點目的
通過對林木良種生産、良種苗木培育給予補貼,加強林木良種基地種質資源保護,防止種質資源流失,提升良種産量和質量,增強林木良種基地良種供應能力,降低良種生産使用成本,提高林木良種使用率,促進林農增收和現代林業建設;通過總結試點取得的成功經驗,建立健全林木良種繁育相關標準和制度,完善政策措施和管理機制,為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林木良種財政補貼制度積累經驗,創造條件。
三、試點對象、任務與補貼標準
2011年中央財政林木良種補貼資金主要用於國家重點林木良種基地補貼和林木良種苗木培育補貼。
(一)國家重點林木良種基地補貼。
1.試點對象。全國2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內蒙古、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以下簡稱試點省)的131處國家重點林木良種基地。
2.試點任務。改善131處國家重點林木良種基地生産條件,提高良種供應能力。林木良種基地總面積74.26萬畝,其中試點面積34.2萬畝,包括:種子園10.21萬畝,種質資源庫2.29萬畝,採穗圃1.63萬畝,試驗林7.41萬畝,母樹林12.66萬畝。
3.補貼標準。種子園、種質資源庫每畝分別補貼600元,採穗圃每畝補貼300元,母樹林、試驗林每畝分別補貼100元。
(二)林木良種苗木培育補貼。
1.試點對象。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南、湖北、廣東、廣西、重慶、四川、貴州、雲南、陜西、寧夏、新疆、甘肅等24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龍江森工集團國有育苗單位使用林木良種,採用組織培養,輕型基質、無紡布和穴盤容器育苗,幼化處理等先進技術培育的良種苗木。
培育良種苗木的國有育苗單位由試點省按照規定的條件篩選確定,每個省原則上不超過5處。
承擔良種苗木培育任務的國有育苗單位應具有林木良種生産經營許可證,連續從事良種苗木生産五年以上,具有完成培育良種苗木任務必需的場地、技術人員、設施設備、先進適用育苗技術等條件。
2.試點任務。補貼培育良種苗木3.2億株。試點省補貼樹種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確定,補貼樹種數量不超過5個,每個育苗單位補貼樹種數量不超過2個。
3.補貼標準。油茶、核桃、油橄欖每株良種苗木平均補貼0.5元,其他樹種每株良種苗木平均補貼0.2元。試點省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不同樹種苗木的補貼標準。
四、試點任務申請與下達
試點省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要認真組織,抓緊落實試點任務,加快資金撥付進度,確保試點工作順利開展。
(一)國家林業局會同財政部根據2011年預算資金安排、全國林木良種培育以及各省造林計劃、2010年試點工作等情況,確定林木良種補貼試點省和試點任務。
(二)試點省林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核定國家重點林木良種基地面積與試點面積,確定承擔培育良種苗木任務的國有育苗單位及育苗任務。
(三)試點省財政部門會同林業主管部門,于2011年6月15日前聯合向財政部報送試點補貼資金申請文件,同時抄報國家林業局。大興安嶺林業集團公司試點補貼資金申請文件由國家林業局報送財政部。凡未按規定日期報送資金申請文件的,中央財政一律不安排補貼資金。
資金申請文件應主要包括:國家重點林木良種基地名稱、申請補貼金額,主要生産任務,資金主要用途等;補貼良種苗木培育樹種、數量,申請補貼金額等。財政部《關於整合和統籌資金支持木本油料産業發展的意見》(財農〔2011〕19號)確定的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申請的木本油料良種苗木培育補貼資金,要按油茶、核桃、油橄欖和其他木本油料樹種進行細化。
(四)財政部根據2011年預算安排、試點省資金申請文件等,確定當年補貼資金分配方案,下達預算文件,並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撥付試點補貼資金。
(五)試點省林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應及時將試點任務和補貼資金分解落實到國家重點林木良種基地和國有育苗單位,並將有關情況於2011年7月31日前報送國家林業局和財政部。
五、補貼資金使用管理
(一)國家重點林木良種基地補貼資金,主要用於良種培育、採集、處理、檢驗、貯藏等方面的人工費、材料費、簡易設施設備購置和維護費,以及調查設計、技術支撐、檔案管理、人員培訓等管理費用和必要的數據處理設備購置費用;良種苗木培育補貼資金,主要對國有育苗單位因使用良種、採用先進技術培育良種苗木所增加成本的補貼。補貼資金不得用於管理機構人員經費支出、日常辦公設備購置費用支出及辦公用房、職工生活用房等樓堂館所建設費用支出。
(二)試點省財政部門按照預算級次撥付試點補貼資金。對培育良種苗木的國有育苗單位補貼資金,應經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合格後撥付。
(三)補貼資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國家重點林木良種基地、培育良種苗木的國有育苗單位要加強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
(四)各級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試點補貼資金的監督檢查。對截留、擠佔、挪用補貼資金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相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單位及其責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六、試點工作有關要求
試點省各級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緊密配合,認真組織落實試點任務,制定和完善相關規章制度和管理措施,切實加強對試點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國家林業局會同財政部對試點情況適時組織抽查。
(一)國家重點林木良種基地要編製作業設計,並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批。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要按照批復的作業設計等,加強檢查驗收。
(二)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應與培育良種苗木的國有育苗單位簽訂合同,明確生産任務、技術和質量標準、時間要求、良種苗木銷售限價等,做到“定點育苗、定向供應、定單生産、定量補助”。培育良種苗木的國有育苗單位要對培育的良種苗木,建立詳細可查的種子來源、苗木培育和出圃銷售去向等檔案資料。
(三)試點省林業主管部門要對享受補貼的良種苗木,提出銷售指導價,實行限價銷售,並優先用於林農和林業重點工程造林。
(四)各級財政和林業主管部門應及時總結試點工作經驗,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各試點省林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于2012年3月31日前聯合向財政部和國家林業局報送2011年林木良種補貼試點工作總結。
財政部 國家林業局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