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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7月22日   來源:交通運輸部網站

關於共同推進電子口岸建設的通知
廳水字〔2011〕15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及計劃單列市交通運輸廳(局、委),上海、天津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長江、珠江航務管理局、各直屬海事局,各直屬檢驗檢疫局:
  為貫徹落實交通運輸部與國家質檢總局2010年簽署的《關於加強進出口監管提高口岸工作效率合作備忘錄》精神,進一步強化口岸監管,提高服務效率,促進貿易和物流便利化,交通運輸部與國家質檢總局就共同推進電子口岸建設,促進口岸信息共享,建立和完善電子閘口管理等執法聯動和便利運輸機制,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認識合力推進電子口岸建設的重要意義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均是口岸職能部門,近年來通過加強合作和信息共享,有力地推進了電子口岸建設,在口岸建設和監管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進一步合力推進電子口岸建設是兩部門深化合作的重要內容,是提高交通運輸管理工作效率和檢驗檢疫口岸把關服務有效性的重要舉措,是提升口岸作業效率、降低物流成本的重要途徑,也是增強我國口岸的國際競爭力、促進對外貿易運輸平穩較快發展的重要手段,對於加快轉變發展方式、促進綜合運輸體系建設和現代物流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對於運輸和物流企業疏導近期油價等成本上漲的影響具有重要作用。
  二、推進運輸和物流信息標準體系建設
  在信息系統的開發、建設和應用中,嚴格採用和執行集裝箱運輸等國家信息標準,為信息共享共用提供保障。加強口岸貨物、運輸工具、集裝箱、旅客相關電子報文標準的制修訂工作,根據檢驗檢疫監管和便利運輸的要求,及時提交實際工作中相關需求和建議,加快貨運和集拼匯總報文等國家標準的制修訂工作,共同推進運輸和物流信息標準體系的完善。
  三、建立信息共享共用平臺和機制
  充分運用EDI(電子數據交換)等信息化技術手段,發揮交通電子口岸和港航EDI中心的作用,建立部門間數據交換平臺,聯合製定部門間電子口岸數據交換標準與工作流程,通過出入境艙單、運單、作業流程等信息與檢驗檢疫監管信息、海事監管信息的交換,實現進出口貨物、交通工具、集裝箱、旅客及口岸服務單位相關信息的共享共用。推進口岸監管信息平臺、多式聯運和物流公共信息平臺建設,加強公共信息服務,進一步提升口岸監管能力、作業效率和服務水平。
  四、建立完善電子閘口管理模式
  未建立電子閘口放行管理模式的,要在港區碼頭作業系統增加檢驗檢疫查驗放行指令控制,對經檢驗檢疫放行的進出口貨物、運輸工具及集裝箱等,通過數據交換,經交通電子口岸或港航EDI中心向碼頭作業系統發送放行指令,儘快實現檢驗檢疫電子閘口管理。在電子閘口管理實施初期,原有模式並行使用,並加強系統運行管理,避免和及時消除因網絡中斷、銜接不暢等異常情況帶來的影響。已經建立電子閘口管理模式的,要不斷完善功能,進一步提高口岸通關放行效率。
  五、務實開展示範工程建設
  聯合開展示範工程建設,發揮示範和帶動作用。地方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要加強合作,在口岸港區聯合開展電子閘口、監管場地建設。同時,各直屬檢驗檢疫局要加快推行進境貨物快速查驗系統(海港版)的應用,進一步提升口岸物流便利化水平和監管能力。
  認真履行國際公約,推進國際船舶電子聯合檢驗系統的應用示範。在上海、寧波、廈門港開展國際船舶電子聯合檢驗示範工程建設,按照國際海事組織(IMO)便利運輸委員會確定的便利運輸表格的電子報文格式,實現便利運輸表格的電子化管理以及企業一次錄入和多個口岸管理部門共享共用的功能。
  六、完善保障措施
  各級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要提高認識,進一步增強責任感、使命感,著力抓好和推動示範工程建設。強化組織領導,加強溝通協調,解決好推進口岸信息共享和電子閘口建設中的難點和重點問題,確保取得實效。
  當地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所在地直屬海事管理部門和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作為示範工程的管理部門,要建立健全協作機制,加強對示範工程建設的督促、管理和指導,務實推進。以上管理部門應分別於每年的6月底前和12月底前向交通運輸部、國家質檢總局報告工程進展情況。2011年的進展情況於2011年12月底前報送。
  聯絡單位和聯絡方式:
  交通運輸部:
  水運局,電話:010-65292677,傳真:010-65292638;道路運輸司,電話:010-65292720,傳真:010-65292764;海事局,電話:010-65292862,傳真:010-65292875。
  國家質檢總局:
  通關業務司,電話:010-82261787,傳真:010-82260136。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辦公廳(章)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