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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8月05日   來源:銀監會網站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於認真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等
保障性安居工程金融服務工作的通知

銀發〔2011〕193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銀監局,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産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1〕1號)精神,發揮好金融對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支持作用,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於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凡是實行公司化管理、商業化運作、項目資本金足額到位、項目自身現金流能夠滿足貸款本息償還要求的,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信貸風險管理的有關要求,直接發放貸款給予支持。
  二、對於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要求的,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按下列要求予以支持:
  (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省會(首府)城市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在符合《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10〕19號)規定的前提下,向資本金充足、治理結構完善、運作規範、自身經營性收入能夠覆蓋貸款本息的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發放貸款。融資平臺公司公共租賃住房貸款償付能力不足的,由本級政府統籌安排還款。在同一個城市只能有一家融資平臺公司承貸公共租賃住房貸款。
  (二)地級市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向符合上述條件且經銀行業金融機構總行評估後認可、自身能夠確保償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貸款的地級市政府融資平臺發放貸款。其他市縣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可在省級政府對還款來源作出統籌安排後,由省級政府指定一家省級融資平臺公司按規定統一借款。
  三、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須符合國家關於最低資本金比例的政策規定,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利率政策執行,利率下浮時其下限為基準利率的0.9倍,貸款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5年,具體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項目建成後,貸款一年兩次還本,利隨本清。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以銀團貸款形式發放貸款。
  四、政府以外的其他機構投資建設並持有且納入政府總體規劃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按照商業原則發放貸款。
  五、公共租賃住房項目若改變租賃關係,所獲得的資金應首先用於歸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
  六、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棚戶區改造等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貸款,按照人民銀行、銀監會聯合發佈的《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管理辦法》(銀發〔2008〕13號文印發)、《廉租住房建設貸款管理辦法》(銀發〔2008〕355號文印發)和《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做好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金融服務工作的通知》(銀發〔2010〕37號)等現行政策執行,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加強風險管理的基礎上加大支持力度。
  七、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制定和完善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貸款管理辦法,加強貸款管理,對負責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實行名單制管理,自主決策、自擔風險,並採取切實措施確保貸款資金用於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
  八、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完善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貸款統計制度,全面掌握貸款項目的立項、審批、開工、資本金到位、項目施工、信貸資金流向等情況,加強動態監測。對因貸款條件不落實而不能支持的項目,要逐個分析具體原因,提出可行的解決辦法,相關信息應按月向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銀監局報送。
  九、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監局要密切關注當地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實施進展,將當年在建、新開工項目清單以適當方式向轄區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發佈;要動態監測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貸款發放情況,及時將銀行業金融機構遇到的具體問題向相關部門反映。
  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及各銀監局將本通知聯合轉發至轄區內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鄉信用社及外資銀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