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延長國家大學科技園和科技企業孵化器
稅收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
財稅〔2011〕5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家大學科技園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20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科技企業孵化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21號)規定的2010年12月31日到期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繼續執行至2012年12月31日。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