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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8月25日 08時51分   來源:財政部網站

關於做好2011年對外勞務合作服務平臺
支持資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財企〔2011〕2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商務主管部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商務局:
  為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對外勞務合作規範發展的精神,強化政府公共服務,引導勞務人員通過正規渠道出境務工,保護勞務人員合法權益,財政部、商務部安排專項資金對對外勞務合作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勞務服務平臺)工作予以支持。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支持內容
  對勞務服務平臺建設和運營過程中發生的下列費用進行資助:
  (一)場所和辦公設備購置費用:勞務服務平臺場所建設、購置、租賃和辦公設備購置等發生的費用。
  (二)系統開發及運營維護費用:勞務服務平臺管理系統開發和維護、數據庫建設、購置自助查詢終端等發生的費用。
  (三)宣傳推介費用:勞務服務平臺舉辦推薦會、製作宣傳冊、發佈廣告等發生的費用。
  (四)培訓費用:勞務服務平臺用於編寫、購買培訓教材、聘請培訓教師等發生的費用。
  二、必備條件
  對外勞務合作服務平臺應具備如下條件:
  (一)符合《商務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總局關於印送對外勞務合作服務平臺建設試行辦法的函》(商合函〔2010〕484號)的規定;
  (二)勞務服務平臺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于201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之間認定;
  (三)勞務服務平臺應是政府公共服務機構,非企業性質;
  (四)勞務服務平臺總辦公面積超過500平方米(含500平米);
  (五)2010年通過服務平臺派出的對外勞務人員不少於500人(含500人);
  (六)自平臺認定至2010年12月底,通過服務平臺派出在外勞務人員在境外發生勞務糾紛數量佔平臺派出勞務人員總數的5%以下,並且所有勞務糾紛均得到妥善處理。
  三、支持標準
  (一)2010年派出對外勞務人員不少於2000人(含2000人)且平臺總辦公面積超過1000平米以上(含1000平米)的勞務服務平臺,給予不超過150萬元資助。
  (二)2010年派出對外勞務人員在1000人至1999人且平臺總辦公面積超過500平米(含500平米)的勞務服務平臺,給予不超過120萬元資助。
  (三)2010年派出對外勞務人員在500人至999人且平臺總辦公面積超過500平米(含500平米)的勞務服務平臺,給予不超過100萬元資助。
  四、審核內容
  各省級財政、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勞務服務平台資金的審核工作。具體審核以下材料: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關於設立對外勞務合作服務平臺的批復文件(複印件);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構編制部門關於對外勞務合作服務平臺的批復文件(複印件);
  (三)對外勞務合作服務平臺服務場所産權證或租賃合同複印件;
  (四)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通過平臺派出的勞務人員人數證明;
  (五)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201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間,通過平臺派出的勞務人員在境外發生勞務糾紛數量佔平臺派出勞務人員總數的5%以下,並且所有勞務糾紛均得到妥善處理的證明。
  (六)相關費用支出憑證。
  五、申報及資金撥付程序
  (一)各省級財政、商務主管部門組織本地區勞務服務平台資金的報送工作。
  (二)各省級財政、商務主管部門將本地區勞務服務平台資金審核及申請文件、《對外勞務服務平台資金審核結果匯總表》(詳見附件),于2011年9月15日前一併報送至財政部(企業司)、商務部(財務司、合作司),逾期不予受理。
  (三)財政部、商務部根據省級財政、商務主管部門的審核結果,按照預算級次將支持資金撥付至各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按照國庫管理規定將資金撥付至各市縣勞務服務平臺。
  六、管理要求
  (一)各省級財政、商務主管部門根據本通知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二)各省級財政、商務主管部門要加強協作、明確分工、落實責任,共同做好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強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和檢查,切實做好追蹤問效。對申報平臺的資金撥付申請及材料要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管理法》的規定妥善保存,以備核查。
  (三)財政部、商務部將對各省(區、市)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或委託仲介機構對各省(區、市)的資金審核工作進行審計。
  (四)省級財政、商務主管部門應在2012年1月31日前,將2011年專項資金使用情況、規範外派勞務市場和保護勞務人員合法權益等情況報財政部、商務部。
  七、罰則
  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騙取和截留專項資金;不得虛報、瞞報,不得偽造、篡改勞務服務平臺統計信息。對違反本通知規定的單位,財政部、商務部將全額收回資金,取消以後年度申請資格,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予以處理。
  附件:對外勞務合作服務平臺建設資金審核結果匯總表
                           財政部 商務部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