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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9月06日 16時35分   來源:文化部網站

文化部關於加強國家級非物質文化
遺産代表性項目保護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文化廣播電視局:
  近年來,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要求,文化部和地方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共同紮實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工作,取得了顯著的進展,初步構建起了符合我國國情的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工作體系。《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産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標誌著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工作上升到了依法保護、科學保護的新階段。
  2011年5月底,國務院公佈了第三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名錄項目191項,擴展項目164項。加上此前公佈的兩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名錄項目共1219項。為進一步加強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以下簡稱“國家級代表性項目”)的保護管理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認真履行職責,切實將國家級代表性項目保護工作落到實處
  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和國家級代表性項目申報地區(單位)、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要切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産法》“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産,應當注重其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的要求,認真履行各自職責,採取有效措施,對國家級代表性項目進行全面、系統、科學的保護。
  (一)制定保護規劃
  在申報國家級代表性項目五年保護計劃的基礎上,明確保護目標、保護方式、保護措施,結合每個項目的特點與實際情況,制定每個項目的保護規劃和年度實施方案,增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按照保護規劃和實施方案,對保護措施逐項予以落實。
  (二)加強資料保存與研究
  在前期調查的基礎上,對國家級代表性項目及其代表性傳承人進行文字、圖片、影像記錄,徵集並妥善保管相關珍貴實物和資料,建立檔案和數據庫。加強對國家級代表性項目的深入調查、研究,有計劃地出版相關成果。
  (三)完善傳承機制
  加強國家級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的保護和傳承機制建設。努力為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創造條件,提供必要的傳承、展示場所,經費資助和宣傳展示機會等,建立對學藝者的助學、獎學激勵機制。
  (四)開展教育傳播活動
  與教育部門密切合作,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産教育機制,在學校、社會廣泛開展國家級代表性項目教育宣傳活動,促進青少年和社會公眾積極參與保護工作。
  (五)突出整體性保護
  注重保護國家級代表性項目的珍貴實物、場所、原材料等及其所依存的自然環境和人文環境,對項目實施系統性、整體性保護。
  二、加強監督檢查,實施國家級代表性項目的動態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産法》明確規定:“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對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保護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保護規劃未能有效實施的,應當及時糾正、處理”。為此,要加強對國家級代表性項目保護工作的管理,進一步完善國家級代表性項目的檢查、監督、獎勵和退出機制,維護國家級代表性項目名錄的嚴肅性、權威性。
  (一)建立定期自查、報告機制
  各地文化行政部門和項目保護單位要建立國家級代表性項目保護工作的定期自查和報告制度。每年年底前,對國家級代表性項目保護規劃的進展情況,特別是代表性傳承人保護和傳承情況、經費使用情況、傳播展示情況等,進行認真檢查。發現保護規劃未有效實施、保護措施不當、出現問題的,應及時糾正、處理。各省(區、市)文化廳(局)應于每年3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國家級代表性項目保護工作總體情況和每個項目的存續情況與保護工作評價報送文化部。
  凡因自然災害、工程建設等原因導致或可能導致國家級代表性項目受到嚴重損害的,國家級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和當地文化行政部門應採取必要措施,並經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向文化部報告;國家級代表性傳承人去世的,也應按照上述程序及時報告;國家級代表性項目保護工作的典型經驗,可專門向文化部報送。
  (二)建立督促檢查和社會監督機制
  在各地自查的基礎上,文化部將組織專家對各地國家級代表性項目保護工作情況進行抽查和重點督查。通過督查,對國家級代表性項目保護情況進行評估,實施動態管理。
  探索建立國家級代表性項目保護的社會監督機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國家級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工作進行監督。
  (三)建立表彰獎勵機制
  文化部將適時開展國家級代表性項目保護示範項目評選工作,並對保護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有關人員和代表性傳承人予以表彰、獎勵。
  (四)建立警告、退出機制
  國家級代表性項目因保護不力或保護措施不當,導致項目存續狀況惡化或出現嚴重問題的,一經查實,文化部將對國家級代表性項目申報地區(單位)和項目保護單位提出警告和限期整改要求,並向社會公佈。因整改不力,該國家級代表性項目狀況仍未得到明顯改善的,文化部將取消項目保護單位資格,收回國家級代表性項目標牌,對項目申報地區(單位)進行通報,並向社會公告。
  國家級代表性項目因名稱不當等原因需糾正的,或因客觀環境改變不再呈“活態文化”特性而自然消亡的,經文化部組織專家研究認定並徵求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工作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意見後,報請國務院批准,予以更正或退出名錄,並向社會公告。
  各級文化行政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積極與有關部門溝通,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的法規政策,加強保護工作機構和隊伍建設,爭取更多的經費支持,為國家級代表性項目的保護提供有力保障。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