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延續執行部分石腦油燃料油
消費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1〕8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
為促進我國烯烴類化工行業的發展,經國務院批准,現將用於生産乙烯、芳烴類化工産品的石腦油、燃料油消費稅退(免)稅政策延續問題明確如下:
一、自2011年10月1日起,對生産石腦油、燃料油的企業(以下簡稱生産企業)對外銷售的用於生産乙烯、芳烴類化工産品的石腦油、燃料油,恢復徵收消費稅。
二、自2011年10月1日起,生産企業自産石腦油、燃料油用於生産乙烯、芳烴類化工産品的,按實際耗用數量暫免徵消費稅。
三、自2011年10月1日起,對使用石腦油、燃料油生産乙烯、芳烴的企業(以下簡稱使用企業)購進並用於生産乙烯、芳烴類化工産品的石腦油、燃料油,按實際耗用數量暫退還所含消費稅。
退還石腦油、燃料油所含消費稅計算公式為:
應退還消費稅稅額=石腦油、燃料油實際耗用數量×石腦油、燃料油消費稅單位稅額。
使用企業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局(以下簡稱主管稅務機關)負責退稅工作。主管稅務機關根據使用企業石腦油、燃料油實際耗用量核定應退稅金額,並開具“收入退還書”(預算科目為:101020121 成品油消費稅退稅),後附退稅審批表、退稅申請書等,送交當地國庫部門。國庫部門審核後從中央預算收入中退付稅款。
四、2011年1月1日至9月30日,生産企業銷售給使用企業用於生産乙烯、芳烴類化工産品的石腦油、燃料油,仍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提高成品油消費稅稅率後相關成品油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6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部分燃料油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6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石腦油消費稅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45號)規定免徵消費稅。
五、在2011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對使用企業購進的用於生産乙烯、芳烴類化工産品的已含消費稅石腦油、燃料油,按照本通知第三條規定退還。
六、主管稅務機關要對使用企業2011年1月1日至9月30日購進石腦油、燃料油的庫存情況認真檢查核實,對耗用庫存的已享受退(免)消費稅的石腦油、燃料油,不得退稅。
七、2010年12月31日前,生産企業自營進口或委託代理進口的石腦油、燃料油消費稅應退未退的,仍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提高成品油消費稅稅率後相關成品油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6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部分燃料油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6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成品油進口環節消費稅的通知》(財關稅〔2008〕103號)、《財政部關於調整部分進口燃料油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0〕56號)和《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口石腦油消費稅先徵後返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預〔2009〕347號)繼續退還。
八、用石腦油、燃料油生産乙烯、芳烴類化工産品的産量佔本企業用石腦油、燃料油生産産品總量的50%以上(含50%)的企業,享受本通知規定的退(免)消費稅政策。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企業,應在本通知下發後到主管稅務機關提請退(免)稅資格認定。
九、乙烯類化工産品是指乙烯、丙烯、丁二烯及衍生品;芳烴類化工産品是指苯、甲苯、二甲苯、重芳烴、混合芳烴及衍生品。
十、使用企業生産乙烯、芳烴類化工産品過程中所生産的消費稅應稅産品,照章繳納消費稅。
十一、用於生産乙烯、芳烴類化工産品的石腦油、燃料油消費稅具體退(免)稅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十二、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要加強對消費稅退(免)稅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各級國家稅務局要加強對消費稅退(免)稅的組織、監督,嚴格管理,堵塞漏洞。對於發現並經查實的騙取退(免)稅的行為,依法處罰,並取消退(免)消費稅的資格。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