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大財政投入支持學前教育發展的通知
財教〔2011〕40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産建設兵團: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以下簡稱《教育規劃綱要》)和《國務院關於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41號)精神,進一步擴大學前教育資源,著力解決當前存在的“入園難”問題,滿足適齡兒童入園需求,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加大財政投入支持學前教育發展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財政支持學前教育發展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學前教育是國民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會公益事業。辦好學前教育,關係億萬兒童的健康成長,關係千家萬戶的切身利益,關係國家和民族的未來。改革開放特別是新世紀以來,我國學前教育取得長足發展,普及程度逐步提高。但是學前教育仍是教育發展中的薄弱環節,主要表現為教育資源短缺、投入不足,師資隊伍不健全,體制機制不完善,城鄉區域發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入園難”、“入園貴”問題突出。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學前教育發展,《教育規劃綱要》提出了到2020年基本普及學前教育的目標。各地要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建設人力資源強國的高度,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切實增強使命感、責任感和緊迫感,把大力發展學前教育作為貫徹落實《教育規劃綱要》的突破口和重大的民生工程,制定切實可行的規劃和措施,抓緊抓好。
支持學前教育發展是公共財政的重要職責。各級財政部門要切實加大學前教育財政投入,積極配合教育等部門,進一步完善體制機制,推進綜合改革,堅持公益性和普惠性,構建覆蓋城鄉、佈局合理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為幼兒和家長提供方便就近、靈活多樣、多種層次的學前教育服務,促進學前教育事業科學發展。
二、財政支持學前教育發展的基本原則
(一)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堅持政府主導,按照“廣覆蓋、保基本、有質量”的要求,大力發展公辦幼兒園,積極扶持民辦幼兒園,形成公辦民辦並舉的辦園格局。建立政府投入、社會舉辦者投入、家庭合理負擔的投入機制,積極動員社會力量投資辦園、捐資助園,多渠道籌措學前教育資金,多形式擴大學前教育資源。
(二)地方為主,中央獎補。地方政府是發展學前教育的責任主體。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大投入力度,研究制定支持學前教育發展的政策措施。中央財政根據地方工作開展情況,主要採取獎補方式,支持地方學前教育發展。
(三)因地制宜,突出重點。各地要從實際出發,科學規劃、合理佈局、循序漸進、勤儉節約,探索適合當地實際的學前教育發展模式,根據客觀需求合理規劃建設改造規模,不搞“一刀切”,做到速度與質量、規模與內涵相統一,積極穩妥地推進學前教育發展;堅決防止不顧條件、大幹快上、搞豪華建設,造成資源閒置浪費和産生新的債務。各地要對城市和農村不同類型幼兒園提出分類支持政策,把加快發展農村學前教育作為工作重點。中央財政重點支持各地特別是中西部地區農村學前教育發展,以及家庭經濟困難兒童、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和留守兒童接受學前教育。
(四)立足長遠,創新機制。各地要建立健全經費投入及使用管理機制,以投入促改革,以改革促發展,整體推進學前教育在辦園、收費、管理、用人和提高保教質量等方面的改革。注重經費使用績效,建立督促檢查和考核獎懲機制,形成推動學前教育發展的合力。
三、當前財政支持學前教育發展的重點工作
為實現《教育規劃綱要》確定的學前教育發展目標,各地要加大對學前教育的投入,統籌城鄉學前教育發展,多渠道擴大學前教育資源,加強幼兒師資隊伍建設,逐步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入園資助制度。為支持和引導地方加快發展學前教育,考慮各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當前中央財政重點支持以下4大類7個重點項目。
(一)支持中西部農村擴大學前教育資源(簡稱“校舍改建類”項目)。
1.利用農村閒置校舍改建幼兒園。從2011年開始,用3年時間,中央財政支持中西部地區和東部困難地區選擇農村閒置校舍和其他富餘公共資源改建成幼兒園,保證園捨得安全,配備必要的玩教具、保教和生活設施設備等。中央財政按照擬改建的閒置校舍面積、新增入園幼兒數和每平方米500元的測算標準,分地區按一定比例予以補助。西部地區,中央補助80%;中部地區,中央補助60%;東部困難地區,中央分省確定補助比例。
2.農村小學增設附屬幼兒園。從2011年起,用3年時間,中央財政支持中西部地區和東部困難地區依託當地農村小學或教學點現有富餘校舍資源,增設附屬幼兒園,進行功能改造,配備必要的玩教具、保教和生活設施設備等,滿足基本辦園需要。中央財政按照每班5萬元的標準對增設附屬幼兒園予以一次性補助。
3.開展學前教育巡迴支教試點。從2011年起,中西部地區和東部困難地區省份可自行申報試點,從農村幼兒園教師、大中專畢業生或幼兒師範畢業生中招聘巡迴支教志願者,依託鄉村幼兒園等可用資源,對偏遠地區適齡兒童和家長提供靈活多樣的學前教育巡迴指導。中央財政對巡迴支教志願者在崗期間的工作生活補貼以及參加社會保險等費用給予補助。其中:西部地區每人每年補助1.5萬元,中部地區每人每年補助1萬元,東部困難地區每人每年補助0.5萬元;對新設立的巡迴支教點一次性補助1.5萬元。
(二)鼓勵社會參與、多渠道多形式舉辦幼兒園(簡稱“綜合獎補類”項目)。
1.積極扶持民辦幼兒園發展。各地要制定優惠政策,通過保證合理用地、減免稅費等方式,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以多種形式舉辦民辦幼兒園;採取政府購買服務、減免租金、以獎代補、派駐公辦教師等多種方式,引導和支持民辦幼兒園提供普惠性、低收費服務。中央財政安排“扶持民辦幼兒園發展獎補資金”,根據各地扶持普惠性、低收費民辦幼兒園發展的工作實績給予獎補。
2.鼓勵城市多渠道多形式辦園和妥善解決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入園。各地對行政區域內各級各類城市集體、企業、事業單位等舉辦的幼兒園面向社會提供普惠性、低收費學前教育服務的,要研究制定相應的扶持政策。按照以流入地政府為主、以普惠性幼兒園為主的原則,妥善解決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入園問題。中央財政視地方工作情況給予獎補。
(三)實施幼兒教師國家級培訓計劃(簡稱“幼師培訓類”項目)。
從2011年起,將中西部地區農村幼兒教師培訓納入“中小學教師國家級培訓計劃”,由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予以支持。引導地方科學制定幼兒教師培訓規劃,創新培訓模式,完善培訓體系,全面提高幼兒教師隊伍整體素質和專業化水平。
(四)建立學前教育資助制度(簡稱“幼兒資助類”項目)。
按照“地方先行、中央補助”的原則,從2011年秋季學期起,由地方結合實際先行建立學前教育資助制度,對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孤兒和殘疾兒童入園給予資助。中央財政視地方工作情況給予獎補。
以上各類項目具體實施方案,由財政部、教育部另行制定印發。
四、中央專項資金的管理
(一)先有規劃,後有支持。規劃佈局是財政投入政策的基礎。各地要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和適齡人口變化趨勢,科學制定幼兒園建設布點佈局和發展規劃,從源頭上避免重復和浪費。各地要優先利用閒置校舍和其他富餘公共資源改建幼兒園,科學制定2011-2015年擴大學前教育資源規劃,具體包括:學前教育基本情況和閒置校舍狀況、發展目標及年度任務、主要政策措施、資金籌措方案、具體保障措施等內容(參照附件1、附件2格式)。
(二)科學分配,目標管理。中央財政按照上述支持政策、4大類項目特點以及具備的條件,採取因素法等方式分配資金,對地方實行目標管理。對“校舍改建類”和“幼師培訓類”項目,中央財政分別按照地方擴大學前教育資源規劃、幼兒教師人數等因素先行下達預算控制數,由各地按照預算控制數編制年度實施計劃,報財政部、教育部同意後實施。對“綜合獎補類”和“幼兒資助類”項目,由各地先行組織實施,中央財政根據實施效果予以獎補。項目結束年度,中央財政再安排一定資金,結合監督考核情況,對工作開展較好、努力程度較高、實現普及目標的省份,給予獎勵。
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中央財政根據各地學前教育發展實際和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指示精神,適時調整各大類項目的支持內容和投入結構。
(三)集中申報,分類使用。中央專項資金對地方實行集中申報、分類使用。省級財政、教育部門是各類項目的申報主體、審核主體、管理主體。2011年,各地擴大學前教育資源規劃和2011年度各類項目實施計劃、“綜合獎補類”資金申請文件于9月底前上報財政部、教育部。以後年度,各類項目年度實施計劃和“綜合獎補類”資金申請文件于每年3月底前上報財政部、教育部。
各地在安排4大類中央專項資金時,原則上要按照計劃使用。執行中如遇特殊事項,可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在同類項目內部調劑使用,但不得跨類別調整項目資金。
五、推進改革,強化監管,提高資金使用績效
(一)推進教育綜合改革。
制定公辦幼兒園收費管理制度,加強民辦幼兒園收費管理,完善備案程序,加強分類指導。幼兒園實行收費公示制度,接受社會監督。加強收費監管,堅決查處亂收費。
深化幼兒園人事制度改革,創新用人機制,健全幼兒教師準入制度,嚴把入口關。切實維護幼兒教師權益。
嚴格執行幼兒園準入制度,完善和落實幼兒園年檢制度。遵循兒童身心發展特點和教育規律,防止和糾正“小學化”傾向。強化對各類幼兒園保教質量的監督和指導,建立幼兒園保教質量評估監測體系。
(二)加強精細化管理。
建立信息管理系統。2011年12月底前,教育部牽頭建立幼兒園信息管理系統,全面掌握幼兒學籍,教師的數量、資質、待遇,辦園條件等方面的情況,並定期更新維護,確保信息真實、可靠,為日常管理提供基礎信息服務。
研究制定幼兒園財務管理制度。加強幼兒園財務管理,健全內控制度。對公辦幼兒園和接受政府經常性資助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要建立預決算制度,實行財務公開,定期公開幼兒園師資、入園幼兒數和經費收支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建立幼兒園資産管理制度。對公辦幼兒園的國有資産,按照《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和地方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的有關辦法進行管理。對社會力量利用國有資産開辦幼兒園的,應明確産權,建立相應的資産管理制度。
(三)建立監督考核機制。
各省(區、市)財政、教育部門要建立督促檢查、考核獎懲和問責機制,確保發展學前教育的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取得實效。要建立資金“誰使用、誰負責”的制度,對經費安排使用、項目進展、政策效果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發現並解決問題,對違法違紀行為要依法追究當事人和負責人的責任。要充分發揮城鄉基層組織、學生家長和社會公眾的監督作用。
為提高資金使用績效,中央有關部門要建立監督考核機制,教育部及國家教育督導團以省級教育部門為考核對象,重點考核各地貫徹落實《教育規劃綱要》以及擴大學前教育資源規劃情況,對未能如期完成目標的省份,加強督導和問責;財政部以省級財政部門為考核對象,重點考核中央財政4大類項目資金落實、項目進展和項目績效情況,對虛報冒領、擠佔、挪用中央專項資金的,中央財政按違紀金額雙倍扣減其下一年度專項資金。
(四)加大宣傳工作力度。
各地要將財政支持學前教育發展政策的宣傳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制訂切實可行的宣傳方案,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多種媒體,採取多種形式,向社會廣泛宣傳,使黨和政府的這項惠民政策家喻戶曉、深入人心。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引導和監督作用,動員全社會進一步關心支持學前教育事業的發展,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1.XX省(自治區、直轄市)擴大學前教育資源規劃(2011-2015年)
2.擴大學前教育資源規劃基本情況表
財政部 教育部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