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發佈《文物消防安全檢查規程(試行)》的通知
文物督發〔2011〕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局(文化廳):
《文物消防安全檢查規程(試行)》已于2011年8月30日經國家文物局第11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佈,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國家文物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文物消防安全檢查規程(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預防和減少文物、博物館單位火災危害,規範文物消防安全檢查工作,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文物消防安全檢查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從嚴管理、防患未然”的原則。
第三條 上級文物行政部門對下級文物行政部門實施消防安全督察、文物行政部門實施消防安全檢查和文物、博物館單位實施消防安全自查,適用本規程。
第四條 文物消防安全檢查的範圍包括:
(一)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保護單位和經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登記並公佈的其他不可移動文物;
(二)博物館、紀念館、陳列館等文物收藏單位;
(三)文物庫房、文物修復室、文物科技保護室等文物保管和科技保護場所;
(四)文物保護工程施工工地;
(五)其他文物、博物館單位。
第五條 實施文物消防安全檢查,要落實文物保護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標準,切實增強檢查與消除火災隱患能力、組織撲救初起火災能力、組織人員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傳教育培訓能力、文物搶救能力。
第六條 各文物、博物館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和實施消防安全檢查,督促和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第七條 各級文物行政部門和文物、博物館單位要配合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確定本地區文物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或者文物、博物館單位的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按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要求做好文物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 檢查內容
第八條 文物消防安全檢查的基本內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責任制和組織機構建設
1.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情況;
2.距離當地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大型古建築群消防隊伍建設情況,其他文博單位的兼職消防隊伍建設情況;
3.文物、博物館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情況,消防安全責任書籤訂及安全責任落實情況。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制訂情況;
2.確保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落實的保障措施情況;
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在具體工作中的實際執行情況。
(三)人員管理
1.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專兼職消防工作人員、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員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情況;
2.工作人員對消防安全法規、消防安全知識、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掌握情況;
3.工作人員對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的操作技能情況;
4.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5.消防安全工作人員值班情況。
(四)消防設施設備和消防車通道
1.消防水源和消防給水設施建設情況;
2.火災報警、滅火等設施設備建設情況;
3.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4.消防安全標誌的設置情況;
5.消防設施設備檢測和日常維護保養情況;
6.消防車通道設置情況。
(五)用火、用電、用油、用氣管理
1.是否存在違反規定用火、用電、用油、用氣情況;
2.用於文物保護必要的電器設備和電氣線路是否規範安裝敷設,是否採取有效阻燃措施;
3.對電器設備和電氣線路是否進行定期安全檢查;
4.是否存有易燃易爆物品及其管理情況。
(六)火災隱患整改
1.消防安全檢查發現火災隱患的記錄;
2.火災隱患整改結果;
3.《文物火災隱患整改情況記錄表》內容和歸檔情況。
(七)周邊防火環境
1.文物、博物館單位周邊的企事業單位和人民群眾生産生活可能引發文物火災危害情況;
2.對周邊可能引發火災危害的預防和應對措施情況;
3.對周邊企事業單位和人民群眾文物防火宣傳工作情況。
(八)防雷措施
1.避雷設施安裝和驗收情況;
2.避雷設施日常維護和檢測情況。
(九)與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聯動
1.文物、博物館單位與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就文物防火工作的聯絡、溝通情況;
2.文物、博物館單位與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建立火災撲救聯動機制情況。
(十)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1.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制訂情況;
2.內容和程序是否科學、有效,具有可操作性;
3.日常演練情況;
4.現場演練是否符合程序並具有防火、滅火效能。
(十一)消防安全檔案
1.檔案內容是否規範、完整;
2.檔案的更新情況;
3.檔案的保管情況。
(十二)文物、博物館單位消防安全工作的其他情況
第九條 對古建築(包括具有火災危險性的近現代文物建築)除按本規程第八條規定內容檢查外,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古建築殿屋內是否存在用於生産生活的用火、用電問題,在古建築廂房、走廊、庭院等處確需用火、用電的,是否採取有效的防火安全措施;
(二)是否存在古建築之間及毗連古建築私搭亂建棚、房問題;
(三)是否存在古建築本體上直接安裝電源開關、電線,或者在古建築內使用電氣設備等問題;
(四)在古建築附屬設施上或者保護範圍內架設電線、安裝電氣設備,是否對古建築消防安全構成危害;
(五)非宗教活動場所的古建築內是否存在燃燈、燒紙、焚香問題,指定為宗教活動場所的古建築是否在指定地點內燃燈、燒紙、焚香,是否採取有效防火措施;
(六)保護範圍內是否堆放柴草、木料等可燃易燃物品;
(七)古建築與毗連的其他建築之間防火分隔墻建設或者消防通道設置情況,坐落在森林區域或者位於郊野的古建築周邊是否有防火隔離帶;
(八)古寺廟、道觀、廟堂內懸挂的帳幔、傘蓋等易燃物品防火處理情況;
(九)可能引發古建築火災的其他情況。
第十條 對博物館(包括紀念館、陳列館)除按本規程第八條規定內容檢查外,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新建博物館在投入使用前其消防設施、設備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驗收情況;
(二)內裝與布展工程現場防火措施情況;
(三)展櫃、展臺、展墻等展具和裝飾材料防火性能情況;
(四)展廳照明燈具、音響、閉路電視、電動模型、放映機等電器設備的使用與管理情況;
(五)用於陳列展覽的電動圖表、模型、沙盤、布景箱和裝在壁板上的燈光箱、顯示圖表箱等設計、安裝是否符合防火要求;
(六)可能引發博物館火災的其他情況。
第十一條 對文物保護工程施工工地除按本規程第八條規定內容檢查外,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承建工程項目合同是否約定防火安全內容;
(二)施工方法和施工技術是否符合消防要求;
(三)施工現場用火作業、易燃可燃材料堆場、倉庫、易燃廢品集中站和生活區等區域劃分是否符合防火要求;
(四)施工作業期間搭設的臨時性建築的防火措施;
(五)施工所需焊、割作業點、氧氣瓶、乙炔瓶、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隔離措施;
(六)施工使用的焊燈、噴燈等明火作業安全管理情況;
(七)施工現場廢料、垃圾等可燃物品清理情況;
(八)可能引發文物保護工程施工工地火災的其他情況。
第十二條 對文物庫房除按本規程第八條規定內容檢查外,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存放文物的櫃、箱、架、囊、匣等是否用非易燃材料製作或者作阻燃處理;
(二)是否存在易燃材料包裝物同文物一起進入庫房問題;
(三)除濕、照明、通訊等電器設備安全管理情況;
(四)可能引發文物庫房火災的其他情況。
第十三條 對文物修復室、文物科技保護室除按本規程第八條規定內容檢查外,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文物修復和科技保護設施、設備的防火性能情況;
(二)用於文物修復或者科技保護的易燃易爆物品儲存、保管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三)可能引發文物修復室、文物科技保護室火災的其他情況。
第十四條 對已向社會開放的文物、博物館單位,除分別檢查本規程第九條、第十條規定內容外,還需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
(二)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是否醒目,應急照明燈是否完好;
(三)參觀遊覽人員攜帶火種的檢查和監管措施情況;
(四)保證參觀人員和文物安全的其他消防安全措施情況。
第十五條 文物、博物館單位自行組織撲滅的初起火災,要認真檢查火場,徹底撲滅和清除不易完全熄滅的物品,設專人在火災現場值守,防止死灰復燃。
第三章 檢查形式和方式
第十六條 文物、博物館單位按本規程規定組織實施以下形式的消防安全自查:
(一)防火巡查:由消防安全工作人員對本單位消防安全重點部位防火工作進行每日巡查;
(二)定期檢查: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對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情況實施定期檢查,至少每月檢查一次;
(三)隨機抽查: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對本單位所屬各部門和安全重點崗位實施隨機抽查,檢驗各項防火制度和措施的落實情況;
(四)重要節日或重大活動前檢查:國家法定節假日前,文物、博物館單位舉辦重大活動前,氣候乾旱的火災易發期、多發期,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前組織開展消防安全重點檢查。
第十七條 文物行政部門按本規程規定組織實施以下形式的消防安全檢查:
(一)定期檢查:對本轄區的文物、博物館單位組織定期檢查,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至少每季度檢查一次,省級文物行政部門至少每半年檢查一次;
(二)重點抽查:對本轄區內文物、博物館單位實施不定期抽查;
(三)專項督察:對轄區內文物消防安全管理存在嚴重問題或者文物火災隱患突出的地區,集中實施消防安全專項督察。
第十八條 文物消防安全檢查採取以下方式:
(一)現場排查:對文物、博物館單位及其周邊環境進行全面排查,查找可能引發文物火災的安全隱患;
(二)查閱檔案記錄:查看文物、博物館單位消防安全檔案和各項消防安全工作記錄,了解消防安全制度建設和安全管理情況;
(三)座談、問詢、問卷:舉辦座談會,隨機問詢工作人員,發放調查問卷,了解消防安全組織機構和人員隊伍建設情況;
(四)現場設置火情:檢驗文物、博物館單位對初起火災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五)觀摩消防演練:檢驗消防安全預案的科學性和防範與撲救火災效能;
(六)啟動設施設備:檢驗消防設施、設備的性能;
(七)查看檢測標識:檢查消防設備、器材檢測情況;
(八)其他方式。
第四章 檢查程序
第十九條 文物、博物館單位開展消防安全巡查,要將巡查情況記入《防火巡查記錄表》,發現火災隱患要及時處理,並向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
第二十條 文物、博物館單位開展消防安全自查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組織檢查組:由具有消防安全管理經驗和消防安全專業知識、技能的人員組成檢查組;
(二)確定檢查範圍:消防安全檢查範圍既要全面,又要根據本單位防火工作實際突出檢查的重點部位;
(三)現場檢查:對文物、博物館單位及周邊環境進行全面檢查,將檢查情況填入《文物消防安全檢查記錄》,並由檢查組人員簽字;
(四)總結報告:檢查結束後,對檢查情況進行全面認真總結,分析查找存在的問題和隱患,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報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
(五)記入檔案:將《文物消防安全檢查記錄》、消防安全檢查總結以及火災隱患整改情況記入消防安全檢查檔案。
第二十一條 各級文物行政部門對文物、博物館單位開展消防安全檢查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人員組織:由具有消防安全管理經驗和消防安全專業知識、技能的人員組成消防安全檢查組;
(二)制訂檢查實施方案:確定本轄區內被檢查的文物、博物館單位範圍、重點單位、檢查工作步驟和具體要求等;
(三)實地檢查:對下級文物行政部門文物消防安全工作和轄區內文物、博物館單位開展檢查;
(四)當場反饋意見:檢查組要現場向被檢查的文物、博物館單位反饋檢查情況,提出具體的整改意見和要求;
(五)匯總檢查結果:檢查結束後,檢查組要對檢查結果進行歸納總結,形成書面檢查報告,報組織消防安全檢查的文物行政部門;
(六)反饋書面意見:組織消防安全檢查的文物行政部門根據檢查組的書面檢查報告,向被檢查地區文物行政部門下發書面意見。
第二十二條 各級文物行政部門和各文物、博物館單位要建立消防安全檢查檔案,將消防安全檢查情況登記入檔。
第五章 火災隱患整改
第二十三條 文物、博物館單位要對消防安全自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進行逐項登記,逐項整改。能當場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當場立即整改的,在火災隱患未消除前,應當落實防範措施,確保隱患整改期間的消防安全。對本單位自身不能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要提出解決方案並向其上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火災隱患整改完畢,文物、博物館單位應當填寫《文物火災隱患整改情況記錄表》,由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名後存檔備查。
第二十四條 各級文物行政部門在檢查中發現文物、博物館單位存在火災隱患的,要向被檢查單位發《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提出具體的整改意見和要求;發現嚴重危害文物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的,要向當地人民政府通報;發現文物、博物館單位對發生的火災事故未按要求上報或者未依法處理的,要及時提出處理意見,並將處理情況向當地人民政府通報。
第二十五條 各級文物行政部門要對文物、博物館單位存在的重大火災隱患整改實施掛牌督辦,發《重大文物火災隱患整改掛牌督辦單》。督辦單包括火災隱患內容、督辦要求與期限、整改責任單位等內容。
文物行政部門掛牌督辦的重大火災隱患,要由專人負責跟蹤督促整改。重大火災隱患整改完畢經督辦單位檢驗合格後,掛牌督辦程序結束。火災隱患掛牌督辦整改情況存檔備查。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六條 各級文物行政部門和文物、博物館單位要建立文物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消防安全管理職責和工作職責,實施責任追究。
第二十七條 文物、博物館單位不按本規程規定認真實施消防安全自查的,或者對存在的火災隱患不按要求整改的,由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予以通報。
文物行政部門不按本規程要求開展文物消防安全檢查的,或者對文物、博物館單位火災隱患整改督辦不力的,由上級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予以通報。
由於不認真實施文物消防安全檢查,不按要求整改火災隱患,對文物消防安全工作放任自流、玩忽職守,以致發生火災事故造成文物損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程附表由各地文物行政部門和文物、博物館單位在消防安全檢查及管理工作中應用。
第二十九條 本規程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附表:1.《防火巡查記錄表》
2.《文物消防安全檢查記錄》
3.《文物火災隱患整改通知單》
4.《重大文物火災隱患整改掛牌督辦單》
5.《文物火災隱患整改情況記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