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延長農村金融機構營業稅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
財稅〔2011〕10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北京、西藏、寧夏、青海省(區、市)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支持農村金融發展,經國務院同意,決定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4號)第三條規定的“對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法人機構所在地在縣(含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的金融保險業收入減按3%的稅率徵收營業稅”政策的執行期限延長至2015年12月31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