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嚴禁工商企業租賃農地後
擅自改變用途進行非農業建設的緊急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
近年來,一些工商企業投資農業,從事規模化經營,推動了農業結構調整,提高農業技術水平,帶動農民增收,有力促進了農村經濟發展。但也出現個別企業大規模租賃農地,以各種名義圈佔土地,擅自改變土地用途,違法違規進行非農建設的現象,違反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影響了耕地保護,侵害了農民利益,必須堅決予以制止。現通知如下:
一、任何生産與建設活動必須按規定用途使用土地
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提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用性質、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這既是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基本原則,也是承包地流轉中土地管理的基本要求。各地應予高度重視,按照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加強承包經營權流轉中農地的管理,確保農村土地使用規範有序。
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土地的用途做出了具體規定和安排,各項生産與建設活動都必須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土地。任何單位或個人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包括工商企業租賃農地從事農業生産的,必須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堅持農地農用,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使用農地進行非農建設的,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土地利用計劃,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涉及土地徵收的,依法辦理土地徵收審批手續。
二、嚴禁借“租賃”、“流轉”之機違法違規進行非農業建設
2005年8月,國土資源部下發《關於堅決制止“以租代徵”違法違規用地行為的緊急通知》(國土資發〔2005〕166號),要求各地加強租賃土地的管理,防止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租賃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以租代徵”。2010年10月,國土資源部、農業部聯合下發《關於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55號),明確了設施農用地中生産設施和附屬設施的範圍和管理要求。各地應認真貫徹落實上述規定要求,制定辦法措施,確保農地“租賃”、“流轉”和設施農業建設中土地管理嚴格、規範。
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借“租賃”、“流轉”農地之機,或以興辦設施農業為名,違規興建“配套設施”,或變相興建非農設施,擅自從事非農建設,一經發現,必須嚴肅查處。
三、強化用地監管嚴格執法
各地要強化對“租賃”、“流轉”農地和設施農用地的土地利用監管,將其納入縣、鄉(鎮)日常土地巡查範圍,尤其要加強工商企業租賃農地的監管,對不符合規定要求、違法違規用地的,做到早發現、早制止、早報告、早查處。
要嚴肅查處“租賃”、“流轉”農地和設施農用地中的違法違規用地行為,對於違法違規用地,依法該拆除的要予以拆除,該復耕的要予以復耕;依法對違法違規用地行為處理後,確需補辦用地手續的建設項目,有關稅費按違法用地期間最高標準支付和繳納。涉及的有關責任單位、個人,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佔用耕地和基本農田的,要依法從重處罰,涉嫌犯罪的必須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對於非法批准“以租代徵”用地事項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要依法嚴肅追究責任。
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應加強監督檢查,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督促地方政府及時糾正整改,維護土地管理秩序。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