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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1月09日 10時07分   來源:審計署網站

審計署移送的至2011年底辦結的30起案件和事項情況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公告)

  審計署對移送有關部門和單位處理的案件和事項,定期跟蹤了解其辦理情況。現將2011年下半年收集到的已辦結30起案件和事項相關情況整理公告如下:
  一、重慶誼德實業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衛承偉等人合同詐騙、行賄案
  審計署在國家開發銀行審計中發現,1997年至2003年,重慶誼德實業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衛承偉等人,利用虛假經濟合同、偽造單位印章和工商登記資料等手段,騙取並侵佔多家銀行信貸資金5億多元。2008年1月,審計署將此案件線索移送給公安部查處。2010年1月至2011年6月,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及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九龍坡區人民法院,分別以合同詐騙罪、單位行賄罪等數罪並處衛承偉無期徒刑、沒收個人全部財産,判處重慶誼德實業有限公司罰金4億元;以職務侵佔罪、詐騙罪、幫助偽造證據罪等判處同案的另10名人員有期徒刑或緩刑不等;以受賄罪判處中國建設銀行重慶分行原副行長鄭保剛、重慶市國土房屋和資源管理局原市場處處長曾強、副處長楊東渝等人有期徒刑6年至10年2個月不等。
  二、鐵道部原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何洪達受賄、鉅額財産來源不明案
  審計署在鐵路運輸企業財務收支審計中發現,鐵道部原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何洪達在任哈爾濱鐵路局局長期間,超越權限,擅自安排哈爾濱鐵路局為關聯上市公司增股籌資出具行業審查意見,涉嫌從中收受賄賂。2007年6月,審計署將此案件線索移送給監察部查處。2009年11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判處何洪達有期徒刑14年。
  三、北京市門頭溝區原副區長閆永喜貪污受賄案
  審計署在政府投資保障性住房審計調查中發現,北京市門頭溝區原副區長閆永喜在廉租住房建設過程中,涉嫌收受賄賂。2009年6月,審計署將此案件線索移送給監察部查處。2011年9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貪污罪、受賄罪和挪用公款罪判處閆永喜無期徒刑。
  四、河北省農業開發項目評審中心原主任孫紹乾等人挪用公款、私分國有資産案
  審計署在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審計中發現,河北省農業開發項目評審中心原主任兼河北省農業投資公司原總經理孫紹乾等人轉移、侵吞財政支農資金3000多萬元,並通過違規串通招投標獲取監理業務收入3000多萬元。2010年4月,審計署將此案件線索移送給河北省人民政府查處。2011年5月至9月,河北省石家莊市橋東區人民法院、衡水市冀州區人民法院分別以挪用公款罪、私分國有資産罪、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和串通投標罪判處孫紹乾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88萬元;以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判處同案另2名人員各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50萬元;以串通投標罪判處河北惠農監理工程監理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靳拴印、農業開發項目評審中心監理科原科長張學武各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並處罰金5萬元,依法追繳河北惠農監理工程監理有限公司違法所得2309.90萬元。
  五、江蘇南通萬年青物資有限公司等10家企業非法經營票據業務案
  審計署在中國人民銀行審計中發現,2007年至2009年,江蘇南通萬年青物資有限公司等10家企業通過在浙江溫州等地收購銀行承兌匯票,再到河南洛陽等地金融機構違法辦理貼現等手段,從事非法票據交易。2010年3月,審計署將此案件線索移送給公安部和銀監會等部門查處。2011年3月至9月,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永嘉縣人民法院以及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以非法經營罪、騙取票據承兌罪判處上述企業主徐順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45萬元;以非法經營罪判處上述企業主顏麗紅等5人有期徒刑2年至3年、緩刑2年至3年不等,並處罰金2萬元至30萬元不等;以騙取票據承兌罪判處上述企業主魯學海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並處罰金10萬元;以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等分別判處有關銀行工作人員谷曉傑、池正麟有期徒刑3年和1年、緩刑4年和2年。
  六、遼寧紅運實業(集團)有限公司騙取貸款案
  審計署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審計中發現,2007年,遼寧紅運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玉米購銷名義,利用虛假經濟合同、財務資料等方式從該行遼寧省大洼縣支行騙取糧食流轉貸款2.7億元。2009年6月,審計署將此案件線索移送給公安部查處。2011年4月,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對單位行賄罪判處遼寧紅運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罰金164萬元;以對單位行賄罪判處該公司職員陳海岩有期徒刑1年1個月,董曉玲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判處該公司董事長邢仁偉犯對單位行賄罪,免於刑事處罰;以單位受賄罪判處參與此案的6家糧庫罰金共計164萬元;判決3名銀行工作人員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免予刑事處罰。
  七、湖南長沙巴黎詩紡織服裝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黎映平等人騙取貸款案
  審計署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審計中發現,2005年至2009年,湖南長沙巴黎詩紡織服裝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黎映平等人以採購棉花加工生産棉紗的名義,從該行湖南省分行長沙市建湘支行先後騙取7筆貸款共計1億多元。2009年6月,審計署將此案件線索移送給湖南省人民政府查處。2010年7月,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以騙取貸款罪,判處黎映平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10萬元;判處同案的該公司職員鄭維真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以受賄罪判處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湖南省分行信貸管理處原處長譚永生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判處長沙市建湘支行原行長李傑峰有期徒刑5年。
  八、南京巨歐貿易有限公司控制人王璟等人騙取銀行貼現資金案
  審計署在中國農業銀行審計中發現,2007年至2009年,民營企業主王璟等人利用其控制的南京巨歐貿易有限公司,通過虛構貿易背景偽造增值稅發票等方式,騙取13家銀行貼現資金61億元,從中非法獲利500多萬元。2009年7月,審計署將此案件線索移送給公安部查處。2011年1月,江蘇省無錫市南長區人民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王璟有期徒刑1年5個月,並處罰金25萬元,沒收非法所得。
  九、北京東方協和醫藥生物技術有限公司控制人毛旭騙取貸款案
  審計署在中國農業銀行審計中發現,2006年,北京東方協和醫藥生物技術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毛旭,以採購原材料等名義騙取該行北京豐臺支行貸款7000萬元。2009年3月,審計署將此案件線索移送給公安部查處。2010年12月,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法院以騙取貸款罪、挪用資金罪,並處毛旭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2萬元。
  十、中國農業銀行湖北省分行房貸處原處長袁邦奎受賄案
  審計署在中國農業銀行審計中發現,2005年,該行湖北省分行房貸處原處長袁邦奎,故意隱瞞貸款企業及關聯單位不良信用記錄,違規為房地産開發項目發放貸款1億元,涉嫌從中收受商業賄賂。2009年5月,審計署將此案件線索移送給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查處。2010年5月,湖北省黃石市黃石港區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袁邦奎有期徒刑5年,沒收個人財産1萬元。
  十一、北京納爾特集團有限公司控制人余長福等人騙取貸款案
  審計署在中國農業銀行審計中發現,2006年至2008年,余長福等人利用其控制的納爾特集團有限公司及所屬關聯企業,使用虛假財務報表、購銷合同及抵押等手段,騙取該行北京市分行貸款4億多元。2009年5月,審計署將此案件線索移送給公安部查處。2010年10月,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以騙取貸款罪,判處余長福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3萬元;判處該公司員工鄭斌有期徒刑10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判處該公司罰金100萬元。
  十二、寧夏西野農林牧有限公司控制人劉萬義騙取貸款案
  審計署在中國人民銀行審計中發現,2009年至2010年,劉萬義等人通過其控制的寧夏西野農林牧有限公司等多家關聯企業,以生態治沙名義,採取虛假注資、抵押以及偽造財務資料等手段,從寧夏黃河農村商業銀行等多家金融機構騙取貸款1億多元。2010年5月,審計署將此案件線索移送給公安部查處。2011年8月,寧夏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騙取貸款罪、虛報註冊資本罪,判處劉萬義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並處罰金16萬元;對其餘2名涉案人員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和判處罰金5000元;判處有關企業罰金共計300萬元。
  十三、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人大工委原主任林國善等人瀆職、受賄案
  審計署在中國信達資産管理公司審計調查中發現,2004年,時任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區委常委、區人大工委主任林國善等人夥同民營企業主馮建華,違規低價處置佛山市佛斯弟摩托車有限公司土地等財産,導致1億多元國有資産流失。2008年5月,審計署將此案件線索移送給最高人民檢察院查處。2011年9月,廣東省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法院以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判處林國善及同案另2人有期徒刑4年至6年不等;以行賄罪判處馮建華有期徒刑5年。
  十四、河北省唐山市國土資源局原副局長王金成等人受賄案
  審計署在土地資源專項資金審計調查中發現,2007年至2008年,河北省唐山市國土資源局原副局長王金成、土地收儲中心原主任關抗齊失職瀆職,低價售地造成損失160多萬元,並將2500萬元財政資金無償提供給房地産開發企業使用。2009年7月,審計署將此案件線索移送給唐山市監察局查處。2011年5月,唐山市路南區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關抗齊有期徒刑3年10個月;唐山市委市政府給予王金成撤銷黨內職務和行政降級處分。
  十五、湖北省荊州市農信社原副主任溫生武挪用資金案
  審計署在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審計中發現,2008年,湖北省荊州市農信社時任副主任溫生武,夥同該單位資金交易部原經理李燕等人,利用職務便利向民營企業低價賣出金融債券非法輸送利益1400多萬,其中1000多萬元匯入溫生武等人的個人賬戶。2010年12月,審計署將此案件線索移送給公安部查處。2011年9月,湖北省荊州市沙市區人民法院以挪用資金罪分別判處溫生武有期徒刑4年,李燕有期徒刑3年6個月。
  十六、中信文化傳媒集團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李博倫虛假出資案
  審計署在中信集團公司審計中發現,2002年至2005年,該集團所屬子公司中信文化傳媒集團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博倫,採取偽造其他股東企業印章、抽逃入股資金等手段虛假注資,侵害中信集團等其他股東利益。2008年9月,審計署將此案件線索移送給監察部查處。2010年12月,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以虛假出資罪,判處李博倫有期徒刑1年4個月,並處罰金227萬元。
  十七、河南匯通集團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郭號召騙取信貸資金案
  審計署在中國銀行審計調查中發現,2006年至2007年,河南匯通集團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時任董事長郭號召操縱下,利用虛假的財務資料以及虛報註冊資本等方式,從該行河南漯河分行等金融機構騙取貸款、承兌匯票等信貸資金2億多元。2008年10月,審計署將此案件線索移送給公安部查處。2010年11月,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騙取貸款及金融票據罪、虛報註冊資本罪、逃稅罪,判處郭號召有期徒刑9年,並處罰金12萬元;判處該公司管理人員王心剛、賈春亭等6人有期徒刑1年4個月至1年6個月不等,判處該公司及參與騙貸的其他4家關聯企業罰金共計850萬元。
  十八、上海浦東伊維燃油噴射有限公司原財務總監范勇等人挪用資金案
  審計署在中央擴大內需有關政策措施落實情況審計調查中發現,2007年至2009年,上海浦東伊維燃油噴射有限公司原財務總監范勇夥同財務主管韓正超等人,挪用公司資金8000多萬元炒股牟利。2009年12月,審計署將此案件線索移送給上海市人民檢察院查處。2010年9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資金罪一審判處范勇、韓正超有期徒刑10年和6年,並追繳違法所得。後經檢察機關抗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處范勇有期徒刑12年。
  十九、福建省南靖縣山城鎮新農合醫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人員張信號等人詐騙醫療資金案
  審計署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審計調查中發現,2009年,福建省南靖縣山城鎮新農合醫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人員張信號等人存在以虛假發票報銷住院費用等問題。2010年8月,審計署將此案件線索移送給南靖縣公安局查處。2011年9月,南靖縣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張信號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並處罰金15萬元;判處同案的另一工作人員鄭愛玲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6個月,並處罰金3萬元。
  二十、吉林省伊通縣民政局原副局長石振海等人玩忽職守案
  審計署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審計中發現,2008年至2009年,吉林省伊通縣民政局原副局長石振海和低保辦公室原主任王進明未嚴格履行職責,致使不符合城市低保條件的800多人領取低保資金150多萬元。2010年5月,審計署將此案件線索移送給吉林省人民檢察院查處。2010年10月,吉林省雙遼市人民法院判決石振海犯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以玩忽職守罪,判處王進明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
  二十一、上海中貨公司箱管部原經理趙駿等人受賄案
  審計署在中國遠洋運輸集團審計中發現,2007年至2009年,上海中貨公司箱管部原經理趙駿、技術科原科長辛業、業務員錢金龍等人在集裝箱修理審批過程中,收受集裝箱修理商賄賂,使公司集裝箱修理費1436萬元被騙。2010年11月,審計署將此案件線索移送給上海市人民檢察院查處。2010年12月,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以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趙駿、辛業有期徒刑各2年6個月、緩刑2年6個月;判處錢金龍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
  二十二、寧波中化國際儲運公司原總經理楊菲受賄案
  審計署在中國中化集團公司審計中發現,2008年,寧波中化國際儲運公司原總經理楊菲違規越權對外簽署儲運協議,導致價值2億多元的鋼材被騙,涉嫌受賄。2011年3月,審計署將此案件線索移送給公安部查處。2011年7月,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法院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楊菲有期徒刑8個月。
  二十三、四川省汶川縣經濟商務局原局長向世茂濫用職權和受賄案
  審計署在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跟蹤審計中發現,2008年,四川省汶川縣政協原副主席兼經濟商務局原局長向世茂違規將5000萬元中央災後恢復重建資金,借給汶川縣商旅正誠建材貿易有限公司等單位,涉嫌從中收受賄賂。2010年10月,審計署將此案件線索移送給汶川縣人民政府查處。2011年7月,四川省阿壩州中級人民法院以濫用職權罪和受賄罪,判處向世茂有期徒刑6年,受賄贓款15萬元予以沒收;以挪用資金罪判處商旅正誠建材貿易有限公司負責人向志勇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二十四、上海閔行城市建設投資開發有限公司員工蔣國琪等人受賄案
  審計署在京滬高鐵跟蹤審計中發現,2009年,上海閔行城市建設投資開發有限公司工作人員蔣國琪審核不嚴,使上海中拓企業發展有限公司得以騙取拆遷補償款近3000萬元。2009年12月,審計署將此案件線索移送給上海市人民政府查處。2010年12月,上海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蔣國琪有期徒刑10年,沒收非法所得5萬元;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合同詐騙罪,判處同案1人有期徒刑11年,另2人均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並對相關單位和個人判處罰金共計70萬元。
  二十五、山西李存智等人騙取保險賠付金案
  審計署在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審計中發現,2009年,山西省晉城市李存智、王會芳等人與該集團公司所屬山西晉城分公司職工楊志強、保險營銷員王月香等人串通,利用虛假資料騙取保險賠付金。2009年7月,審計署將此案件線索移送給山西省公安廳查處。2011年11月,山西省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以保險詐騙罪判處王會芳有期徒刑4年,判處李存智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判處楊志強、王月香等2人有期徒刑各3年6個月,並追繳違法所得。
  二十六、湖南省3家保險機構騙取農業保險財政補貼資金問題
  審計署在中國人民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審計中發現,2007年至2009年,該公司所屬人保財險湖南祁陽、汨羅支公司以及中華聯合財産保險公司汨羅支公司3家保險機構,與當地政府相關部門聯手,騙取農業保險財政補貼資金共計3700多萬元,編造假賠案套取理賠款3600多萬元。2010年7月,審計署將此事項移送給監察部查處。2011年6月,湖南省紀委對負有責任的兩地6名領導幹部分別給予誡勉談話、行政警告、開除黨籍和公職等處分;開除人保財險祁陽支公司原經理周恩祥黨籍,並免除職務,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另外10名責任人分別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及通報批評等處分。湖南省紀委責成祁陽和汨羅縣政府就此問題作書面檢查,對有關保險機構違法違規問題在全省保險系統進行通報;追繳有關單位非法所得1000多萬元。
  二十七、山東4家保險機構騙取農業保險財政補貼資金問題
  審計署在中國人民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審計中發現,2008年至2009年,該公司所屬人保財險山東鄒平、臨邑、陽信和莘縣支公司與當地政府有關部門聯手,套取農業保險財政補貼資金3600多萬元;編造假賠案件251起,騙取理賠資金1500多萬元。2010年9月,審計署將此事項移送給山東省人民政府查處。2011年1月,山東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金融監管部門對負有責任的7名政府工作人員和5名保險公司管理人員分別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等處分,將涉嫌經濟犯罪的鄒平縣農業局原局長王克銘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追繳、清退涉案款項1800多萬元。
  二十八、中國人民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廣州越秀支公司套取糧食保險保費資金問題
  審計署在中國人民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審計中發現,2006年至2008年,該公司所屬人保財險廣州越秀支公司採取偽造中央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印章、編造批退資料以及刪減保險責任條款等手段虛構退保,套取保費資金共計2900多萬元。2010年6月,審計署將此事項移交給監察部查處。2010年12月,中國人民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對人保財險廣東省分公司原總經理兼黨委書記余正、廣州市分公司原總經理兼黨委書記段安洪給予免職處理;對廣州市分公司原副總經理路士敏給予開除黨籍和行政開除處理,並責令退繳違規報銷費用306萬元;對其他3名涉案人員給予警告、撤職等處分。
  二十九、遼寧省電力經濟開發公司轉移及違規分配國有資産收益問題
  審計署在電力建設情況審計調查中發現,2001年至2006年,遼寧省電力經濟開發公司違規經營退役機組資産,並通過下屬多經企業獲取收益。2008年6月,審計署將此事項移送給監察部查處。2009年11月,遼寧省電力有限公司對遼寧電力經濟開發公司原總經理肖文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撤銷肖文及遼寧電力經濟開發公司財務部原副經理穆鑫的職務;清退各級管理人員有關股權,追回違規分紅及獎金福利等600多萬元;對遼寧電力經濟開發公司所屬54家單位進行了全面清理整頓,收繳遼寧省電力有限公司所屬職工持股會不當得利5億多元。
  三十、安徽省科學技術諮詢中心和安徽科技開發公司協助有關單位私設“小金庫”問題
  審計署在節能減排資金審計調查中發現,2007年至2009年,安徽省科學技術協會所屬安徽省科學技術諮詢中心和安徽科技開發公司以開展諮詢服務為名,協助環保、國土、城建等部門的94家單位設立“小金庫”6億多元。2010年8月,審計署將此事項移送給安徽省人民政府查處。2011年5月,安徽省監察廳分別給予安徽省科學技術諮詢中心副主任耿春橋和安徽科技開發公司總經理朱向前記大過和警告處分;給予安徽省土地勘測規劃院等9家違規設立“小金庫”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記過、警告處分;對“小金庫”資金予以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