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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5月07日 14時19分   來源:財政部網站

關於加快推動我國綠色建築發展的實施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建設廳(委、局),新疆建設兵團財務局、建設局:
  按照《國務院關於印發“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11〕26號)統一部署,為進一步深入推進建築節能,加快發展綠色建築,促進城鄉建設模式轉型升級,特製定以下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綠色建築發展的重要意義  
  綠色建築是指滿足《綠色建築評價標準》(GB/T 50378-2006),在全壽命週期內最大限度地節能、節地、節水、節材,保護環境和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間,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建築。
  我國正處於工業化、城鎮化和新農村建設快速發展的歷史時期,深入推進建築節能,加快發展綠色建築面臨難得的歷史機遇。目前,我國城鄉建設增長方式仍然粗放,發展質量和效益不高,建築建造和使用過程能源資源消耗高、利用效率低的問題比較突出。大力發展綠色建築,以綠色、生態、低碳理念指導城鄉建設,能夠最大效率地利用資源和最低限度地影響環境,有效轉變城鄉建設發展模式,緩解城鎮化進程中資源環境約束;能夠充分體現以人為本理念,為人們提供健康、舒適、安全的居住、工作和活動空間,顯著改善群眾生産生活條件,提高人民滿意度,並在廣大群眾中樹立節約資源與保護環境的觀念;能夠全面集成建築節能、節地、節水、節材及環境保護等多種技術,極大帶動建築技術革新,直接推動建築生産方式的重大變革,促進建築産業優化升級,拉動節能環保建材、新能源應用、節能服務、諮詢等相關産業發展。
  各級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充分認識到推動發展綠色建築,是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舉措,是建設資源節約、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基本內容,對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要進一步增強緊迫感和責任感,緊緊抓住難得的歷史機遇,儘快制定有力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體制機制,加快推動我國綠色建築健康發展。
  二、推動綠色建築發展的主要目標與基本原則
  (一)主要目標。切實提高綠色建築在新建建築中的比重,到2020年,綠色建築佔新建建築比重超過30%,建築建造和使用過程的能源資源消耗水平接近或達到現階段發達國家水平。“十二五”期間,加強相關政策激勵、標準規範、技術進步、産業支撐、認證評估等方面能力建設,建立有利於綠色建築發展的體制機制,以新建單體建築評價標識推廣、城市新區集中推廣為手段,實現綠色建築的快速發展,到2014年政府投資的公益性建築和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省會城市的保障性住房全面執行綠色建築標準,力爭到2015年,新增綠色建築面積10億平方米以上。
  (二)基本原則。加快推動我國綠色建築發展必須遵循以下原則:因地制宜、經濟適用,充分考慮各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資源稟賦、氣候條件、建築特點,合理制定地區綠色建築發展規劃和技術路線,建立健全地區綠色建築標準體系,實施有針對性的政策措施。整體推進、突出重點,積極完善政策體系,從整體上推動綠色建築發展,並注重集中資金和政策,支持重點城市及政府投資公益性建築在加快綠色建築發展方面率先突破。合理分級、分類指導,按照綠色建築星級的不同,實施有區別的財政支持政策,以單體建築獎勵為主,支持二星級以上的高星級綠色建築發展,提高綠色建築質量水平;以支持綠色生態城區發展為主要抓手,引導低星級綠色建築規模化發展。激勵引導、規範約束,在發展初期,以政策激勵為主,調動各方加快綠色建築發展的積極性,加快標準標識等制度建設,完善約束機制,切實提高綠色建築標準執行率。  
  三、建立健全綠色建築標準規範及評價標識體系,引導綠色建築健康發展
  (一)健全綠色建築標準體系。儘快完善綠色建築標準體系,制(修)訂綠色建築規劃、設計、施工、驗收、運行管理及相關産品標準、規程。加快制定適合不同氣候區、不同建築類型的綠色建築評價標準。研究制定綠色建築工程定額及造價標準。鼓勵地方結合地區實際,制定綠色建築強制性標準。編制綠色生態城區指標體系、技術導則和標準體系。
  (二)完善綠色建築評價制度。各地住房城鄉建設、財政部門要加大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制度的推進力度,建立自願性標識與強制性標識相結合的推進機制,對按綠色建築標準設計建造的一般住宅和公共建築,實行自願性評價標識,對按綠色建築標準設計建造的政府投資的保障性住房、學校、醫院等公益性建築及大型公共建築,率先實行評價標識,並逐步過渡到對所有新建綠色建築均進行評價標識。
  (三)加強綠色建築評價能力建設。培育專門的綠色建築評價機構,負責相關設計諮詢、産品部品檢測、單體建築第三方評價、區域規劃等。建立綠色建築評價職業資格制度,加快培養綠色建築設計、施工、評估、能源服務等方面的人才。
  四、建立高星級綠色建築財政政策激勵機制,引導更高水平綠色建築建設
  (一)建立高星級綠色建築獎勵審核、備案及公示制度。各級地方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將設計評價標識達到二星級及以上的綠色建築項目匯總上報至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以下簡稱“兩部”),兩部組織專家委員會對申請項目的規劃設計方案、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報告、工程建設審批文件、性能效果分析報告等進行程序性審核,對審核通過的綠色建築項目予以備案,項目竣工驗收後,其中大型公共建築投入使用一年後,兩部組織能效測評機構對項目的實施量、工程量、實際性能效果進行評價,並將符合申請預期目標的綠色建築名單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二)對高星級綠色建築給予財政獎勵。對經過上述審核、備案及公示程序,且滿足相關標準要求的二星級及以上的綠色建築給予獎勵。2012年獎勵標準為:二星級綠色建築45元/平方米(建築面積,下同),三星級綠色建築80元/平方米。獎勵標准將根據技術進步、成本變化等情況進行調整。
  (三)規範財政獎勵資金的使用管理。中央財政將獎勵資金撥至相關省市財政部門,由各地財政部門兌付至項目單位,對公益性建築、商業性公共建築、保障性住房等,獎勵資金兌付給建設單位或投資方,對商業性住宅項目,各地應研究採取措施主要使購房者得益。
  五、推進綠色生態城區建設,規模化發展綠色建築
  (一)積極發展綠色生態城區。鼓勵城市新區按照綠色、生態、低碳理念進行規劃設計,充分體現資源節約環境保護的要求,集中連片發展綠色建築。中央財政支持綠色生態城區建設,申請綠色生態城區示範應具備以下條件:新區已按綠色、生態、低碳理念編制完成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建築、市政、能源等專項規劃,並建立相應的指標體系;新建建築全面執行《綠色建築評價標準》中的一星級及以上的評價標準,其中二星級及以上綠色建築達到30%以上,2年內綠色建築開工建設規模不少於200萬平方米。
  (二)支持綠色建築規模化發展。中央財政對經審核滿足上述條件的綠色生態城區給予資金定額補助。資金補助基準為5000萬元,具體根據綠色生態城區規劃建設水平、綠色建築建設規模、評價等級、能力建設情況等因素綜合核定。對規劃建設水平高、建設規模大、能力建設突出的綠色生態城區,將相應調增補助額度。補助資金主要用於補貼綠色建築建設增量成本及城區綠色生態規劃、指標體系制定、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及能效測評等相關支出。
  六、引導保障性住房及公益性行業優先發展綠色建築,使綠色建築更多地惠及民生
  (一)鼓勵保障性住房按照綠色建築標準規劃建設。各地要切實提高公租房、廉租房及經濟適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設水平,強調綠色節能環保要求,在制定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及年度計劃時,具備條件的地區應安排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按照綠色建築標準進行設計建造。
  (二)在公益性行業加快發展綠色建築。鼓勵各地在政府辦公建築、學校、醫院、博物館等政府投資的公益性建築建設中,率先執行綠色建築標準。結合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在公益性建築中開展強制執行綠色建築標準試點,從2014年起,政府投資公益性建築全部執行綠色建築標準。
  (三)切實加大保障性住房及公益性行業的財政支持力度。綠色建築獎勵及補助資金、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資金向保障性住房及公益性行業傾斜,達到高星級獎勵標準的優先獎勵,保障性住房發展一星級綠色建築達到一定規模的也將優先給予定額補助。
  七、大力推進綠色建築科技進步及産業發展,切實加強綠色建築綜合能力建設
  (一)積極推動綠色建築科技進步。各級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鼓勵支持建築節能與綠色建築工程技術中心建設,積極支持綠色建築重大共性關鍵技術研究。加大高強鋼、高性能混凝土、防火與保溫性能優良的建築保溫材料等綠色建材的推廣力度。要根據綠色建築發展需要,及時制定發佈相關技術、産品推廣公告、目錄,促進行業技術進步。
  (二)大力推進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積極推進地級以上城市全面開展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各級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系統推行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再利用等各項工作,加快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技術、裝備研發推廣,實行建築垃圾集中處理和分級利用,建立專門的建築垃圾集中處理基地。
  (三)積極推動住宅産業化。積極推廣適合住宅産業化的新型建築體系,支持集設計、生産、施工於一體的工業化基地建設;加快建立建築設計、施工、部品生産等環節的標準體系,實現住宅部品通用化,大力推廣住宅全裝修,推行新建住宅一次裝修到位或菜單式裝修,促進個性化裝修和産業化裝修相統一。
  各級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按照本意見的部署和要求,統一思想,提高認識,認真抓好各項政策措施的落實,要與發改、科技、規劃、機關事務等有關部門加強協調配合,落實工作責任,及時研究解決綠色建築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科學組織實施,推動我國綠色建築快速健康發展。
                         財政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