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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5月11日 10時34分   來源:教育部網站

教育部關於印發《2012年高等學校招生
全國統一考試考務工作規定》的通知

教考試〔201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教育廳(教委):
  按照我部關於做好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工作的要求和部署,現將《2012年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考務工作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2012年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考務工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附件:

2012年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
考試考務工作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以下簡稱全國統考,本規定特指普通、成人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是國家教育考試。為健全全國統考考務工作制度,保障全國統考的正常實施,根據《教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高等學校招生,除經教育部批准外,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包含“分省命題”的統一考試)。
  第三條 全國統考的基本原則是科學、公平、安全、規範。
  第四條 全國統考的試題(包括帶試題內容的答題卡、副題,下同)在啟封前屬於國家絕密級材料,啟封到使用完畢前屬於國家機密級材料;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中的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後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答卷(卡)在成績處理完畢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各學科在評卷時制定的評分細則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
  第五條 全國統考考務工作由教育部領導,教育部考試中心負責管理,地方各級招生考試機構組織實施。
  教育部和各省(區、市)設立教育考試安全類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組,負責考試中突發事件的處置。
  第六條 各級招生考試機構要採用現代化技術手段管理全國統考工作。

第二章 考試工作人員

  第七條 各級教育考試機構要配備與所承擔的全國統考考務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專職與兼職相結合的考試工作人員。
  第八條 考試工作人員的基本條件是:政治立場堅定,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紀守法,品行端正,保守秘密,熟悉業務,工作認真,身體健康。
  第九條 考試工作人員實行崗位聘任制,經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第十條 有直系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參加全國統考的,專職考試工作人員,應回避接觸當次考試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答卷等涉密材料;兼職人員,不得參加當次考試工作。

第三章 試卷的印製、運送與保管

  第十一條 全國統考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由教育部考試中心或有關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提供清樣,試卷由省級招生考試機構負責印製。
  第十二條 教育部考試中心提供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清樣通過機要渠道發往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指定專人接收並簽發回執。
  第十三條 啟用前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的清樣須存放于經省級保密部門驗收合格的試卷保密室。
  第十四條 教育部考試中心提供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清樣,在印製過程中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動試題內容。如需變更,必須經教育部考試中心批准。
  第十五條 試卷的印製、運送與保管要嚴格執行有關文件規定。所有涉密事項,必須用加密方式進行聯絡。

第四章 考試實施

  第十六條 全國統考的科目和考試時間,由教育部公佈。各省(區、市)考試科目名稱與全國考試科目名稱相同的必須與全國考試時間安排一致,考試時間安排應報教育部備案後向社會公佈。
  第十七條 根據教育部的部署,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在當地政府與招生委員會的領導下,組織實施和管理本地區的考試工作。
  第十八條 全國統考以地(市)或縣(區)為考區,考區設考區委員會,由當地政府負責人任考區主任,教育行政部門及招生考試機構負責人任副主任,並有公安、保密、監察、工信等部門負責人參加。考區委員會領導、組織、管理本考區的考試實施及處理考試期間本考區發生的重大問題。
  第十九條 考區設若干考點。考點設在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一般應設在國家教育考試標準化考點。因特殊情況要增設考點的,須報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批准。
  考點設主考1人、副主考若干人,由考區主任聘任。主考、副主考應認真履行《主考、副主考職責》(見附1)。
  考點設若干考場以及考務、保衛、醫療、後勤等小組,以保證考試正常實施。
  第二十條 考場應安全、安靜,通風、採光條件好,桌椅整齊,室內除必備物品、文字外,不得留有其他任何可能影響考試的物品和字跡。
  每個考場考生數為25或30人。考生座位須單人、單桌(桌口朝前)、單行排列,間距80厘米以上。
  每個考場內配備2至3名監考員,考場外設若干流動監考員。監考員由考點主考或考區相關負責人聘任。監考員必須恪守《監考員職責要求》(見附2)。普通高考的監考員不得由本地高三任課教師或班主任擔任;成人高考的監考員不得由補習班或輔導班任課教師或班主任擔任。
  必要時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可以統一調派監考員。
  第二十一條 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應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建立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統一製作《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並制訂具體的操作辦法。
  第二十二條 教育考試機構對符合報名條件的考生,製作、發放《准考證》。《准考證》存根保存半年。
  第二十三條 省級招生考試機構以考區和科類為單位隨機編排准考證號。准考證號的編排按教育部有關文件執行。
  第二十四條 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和考試工作人員必須嚴格按照《考試實施程序》(見附3)實施考試;嚴格管理備用卷(卡,下同),啟用備用卷應嚴格履行有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 考生憑《准考證》和省級招生考試機構規定的其他證件參加考試,必須遵守《考試規則》(見附4)。
  第二十六條 用漢語文授課、學習的考生,參加全國統考(除外語科外),筆試一律用現行規範漢語言文字答卷。用本民族語文授課的高級中等教育畢業生,報考用漢語文授課的高等學校,在參加全國統考時,漢語文由教育部另行命題,不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並用現行規範漢語言文字答卷;其他各科(包括外語試題的漢語部分)可翻譯成本民族文字,用本民族規範的語言文字答卷。有關省、自治區在考漢語文的同時,也可以考少數民族語文,並負責命題(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報教育部備案)。
  第二十七條 考試期間,各級招生考試機構應安排晝夜值班,值班電話應在考前告知上下級招生考試機構;遇有失密、泄密、大面積舞弊等重大事件,須立即報告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教育部考試中心並轉報教育部考試安全類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組。
  招生考試機構應派督考員或巡視員監督、檢查考試實施的情況,協助做好考試工作。
  第二十八條 答卷的運送與保管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文件規定。
  跨省借考考生答卷的整理、運送、評閱,由借考所涉及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協商並作出規定。
  第二十九條 考生答卷在集中掃描或統一評閱前,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拆封。
  第三十條 副題的啟用
  (一)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原因以及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省(區、市)或地(市)、縣(區)未能按時實施考試,省級招生考試機構須及時報告教育部考試安全類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組,經教育部批准後啟用副題進行考試。
  (二)因試卷、考生答卷丟失、被竊或其他原因造成試題失密、泄密及考生答卷損毀的,相關招生考試機構須立即採取有效措施控制擴散,並立即報告教育部考試安全類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組和省(區、市)保密局。查清失密、泄密、損毀範圍後,考前應在確定的範圍內立即停止考試,考後由教育部宣佈在確定範圍內的此次考試無效,經教育部批准後,啟用副題重新進行考試。
  (三)啟用副題進行考試的組織管理、評卷等工作均依照本規定相應條款執行,考試時間由教育部確定,教育部考試中心或有關省級招生考試機構負責提供副題及相應的答案及評分參考。
  第三十一條 由於試卷印刷有誤或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全國統一考試開考時間延遲的,須由考區主任立即報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批准延長考試結束時間,但延長的考試時間一般不應超過30分鐘。
  第三十二條 考試結束後,省級招生考試機構須按要求立即將考試情況書面簡要報告教育部考試中心。

第五章 評卷與分數報告

  第三十三條 教育部考試中心負責制訂評卷業務規範,監督檢查、評估各地評卷情況。
  第三十四條 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對本轄區的評卷工作組織、管理和質量負總責。
  第三十五條 承擔評卷任務的高校設評卷點,具體實施評卷工作。
  第三十六條 省級考試機構應以適當方式向考生通知考試成績。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要制訂具體的成績通知辦法,並告知考生。成績在通知考生本人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洩露。
  第三十七條 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應制定成績復查辦法及其程序,向考生提供成績復查服務。成績復查辦法及其程序應告知考生。
  對按省級招生考試機構規定的有關程序提出成績復查申請的考生,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應組織學科專家依程序進行認真復查,復查結果書面通知考生本人。
  第三十八條 考生答卷(卡)在成績處理完畢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保存期為考試成績發佈後半年。

第六章 考試信息管理

  第三十九條 建立、健全招生考試機構的多級考試信息管理系統,購置必要的設備,配備必需的專業技術人員,逐步實現考試信息管理科學化、規範化、現代化。
  第四十條 考試信息包括考生情況,考區、考點、考場設置情況,考試情況,評卷情況,考試成績、誠信考試情況等。
  第四十一條 下一級招生考試機構按要求及時向上級招生考試機構準確報告有關考試信息。考試結束後,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應將本省(區、市)違紀、作弊相關信息匯總並按照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數據上報要求報教育部考試中心。
  第四十二條 各級招生考試機構要對考試信息的採集與處理規定嚴格的管理程序和工作紀律,確保考試信息的準確。
  第四十三條 考生情況等考試信息以及未授權公佈的考試信息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各級招生考試機構要採取相應的保密措施,確保考試信息的安全。
  第四十四條 考試信息由教育部或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向社會發佈,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發佈或洩露考試信息。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承擔全國統考相關工作是各級各類學校的責任。各有關學校應為命題、考試實施、評卷等工作提供條件和支持。
  第四十六條 評卷的具體辦法由教育部考試中心另文制定。
  第四十七條 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可根據本規定制訂工作實施細則,並報教育部備案。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在2012年普通、成人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中施行,教育部2009年頒布的《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考務工作規定》同時廢止。
  附:1.主考、副主考職責
    2.監考員職責要求
    3.考試實施程序
    4.考試規則

 

附1:

主考、副主考職責

  一、主考在考區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本考點的全面工作,主持本考點的考試;副主考協助主考工作。
  二、負責選聘、培訓和管理監考員及其他相關工作人員。
  三、負責組織佈置考點及考場,做好考前準備工作。
  四、負責掌握考試時間,確保開考、終考時間準確。
  五、組織向各考場監考員分發當科考試科目的試卷、答題卡、條形碼、草稿紙和考試用品。
  六、負責協助招生考試機構管理本考點備用試卷(答題卡,下同)的管理。在出現試卷不完整、字跡模糊、錯裝等情況時,決定是否啟封備用試卷,與副主考2人簽名負責,並按規定報告招生考試機構負責人。
  七、負責本考點終止違規考生或違規考試工作人員繼續參加考試或工作的處理,以及其他偶發事件的處理。
  八、負責本考點答卷(答題卡,下同)的回收和運送工作。每科考試結束後,組織驗收各考場的答卷與密封,並派專人保管與保衛,按時送到考區指定地點。
  九、負責組織好本考點的安全保衛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重大問題要立即報告考區主任。
  十、負責考試情況報告工作。考試結束後,向考區委員會報告本考點本次考試情況。

 

附2:

監考員職責要求

  一、在考點主考(副主考)領導下,主持本考場的考試,維護考場秩序,嚴格執行考試實施程序,保證考試正常進行,如實記錄考試情況。考試中發現異常情況立即報告主考。
  二、按要求參加考前相關培訓,認真學習考試政策規定,熟悉監考業務,熟練掌握考試相關設備的操作規程,能夠識別常見作弊工具。
  未經培訓合格不得擔任監考工作。
  三、對考生進行考風考紀教育,宣讀《考生規則》,宣佈考試注意事項。
  四、按規定領取、發放、回收、整理、上交試卷(卡)、草稿紙。
  五、組織本考場考生入場,核對考生《准考證》及規定的其他證件,督促、檢查考生準確填寫姓名、准考證號、指導考生粘貼條形碼等,發現錯誤,應要求其改正。
  六、監督考生按規定答卷,制止違紀舞弊行為,並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等規定做好相關工作。
  七、按照省級考試機構要求,在缺考考生試卷、答題卡、考場記錄單等處做好缺考記錄。
  八、制止非本考場考生和除主考、副主考、督考員、巡視員以及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規定的對缺考考生試卷、答題卡加蓋缺考專用章的考務工作人員以外的任何人進入考場。
  九、遵守監考紀律,不遲到早退,不擅離職守,不吸煙,不打瞌睡,不閱讀書報,不聊天,不抄題、做題、念題,不檢查或暗示考生答題,不做與監考工作無關的事情,不得擅自提前或延長考試時間,不得將手機等通訊工具帶入考場,不得擅自把試卷、草稿紙帶出或傳出考場。
  十、考前、考後檢查、清理和密封考場。

 

附3:

考試實施程序

  一、每科目開考前30分鐘(第一科為考前40分鐘),監考員甲、乙共同領取試卷、答題卡、條形碼、草稿紙等,檢查試卷袋是否有破損,核對試卷袋、答題卡袋上標明科目是否與本場考試科目相同並核對條形碼是否是本考場的,核對無誤後辦理領卷手續同行直入考場。
  二、開考前25分鐘(第一科為考前30分鐘),監考員乙組織考生有序進入考場,核對《准考證》及省級招生考試機構規定的其他證件,指導考生對號入座。
  在第一科考試前20分鐘,監考員應認真(或由考點統一)向考生宣讀《考生規則》及考試注意事項。
  三、開考前15分鐘,監考員甲當眾驗示答題卡袋是否是當科考試科目,密封是否完好,無疑後分發答題卡,監考員乙分發條形碼和草稿紙(草稿紙在試卷袋內的與試卷同時下發),並指導考生填、涂答題卡的姓名、准考證號及科目、粘貼條形碼等。
  四、開考前10分鐘,監考員甲當眾驗示試卷袋是否是當科考試科目,密封是否完好,無疑後啟封試卷袋,並認真核對,若發現試卷與本堂考試科目不符或試卷數量不符及錯裝、漏印、重印、錯印等情況,立即請示主考,按照規定採取有效措施,保證考試實施。
  五、開考前5分鐘監考員甲開始分發試卷。
  六、試卷分發完畢後,監考員甲應指導考生清點試卷,在試卷規定的地方填寫自己的姓名、准考證號及座位號等,並板書當科考試科目、試卷的張數、頁數。
  七、開考信號發出後,監考員甲宣佈開始答卷。
  八、考試開始後,監考員甲在前臺監試,監考員乙持《准考證》存根或考場考生情況表再次逐個認真核對考生在試卷、答題卡上所填寫的姓名、准考證號、座位號等是否正確,考生本人與《准考證》上的照片及省級招生考試機構規定的其他證件是否相符。若有問題,立即查明,予以處理。
  九、開考15分鐘後(外語科按“十七”有關要求執行),遲到考生不得進入考點;監考員乙按照省級考試機構要求做缺考記錄,適時處理空白(缺考考生)試卷和答題卡。
  十、考生交卷出場時間原則上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試結束前30分鐘。
  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另有規定的,按省級招生考試機構規定執行,但交卷出場時間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試結束前30分鐘。
  十一、監考員對試題內容不得作任何解釋,但對於試卷印刷文字不清之處所提出的詢問,應予當眾答覆,試題有更正時應及時板書當眾公佈。
  十二、監考員應監督考生按規定答卷,制止考生違反考試紀律的行為,並將考生違規情況和考試情況如實填入考場記錄單中。
  十三、每科目考試結束前15分鐘,監考員甲應當眾宣佈離考試結束所剩時間。
  十四、每科目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監考員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題。
  監考員檢查核對考生所填寫的准考證號是否準確,試卷頁數是否完整,並按座位號(包括缺考考生)從小到大(小號在上、大號在下)的順序整理好考生答卷、答題卡和草稿紙後,考生起立,依次退出考場。
  十五、監考員將整理好的考生答卷(答題卡)經驗收合格封裝。
  十六、每科目考試結束後,監考員清理、密封考場。
  十七、外語科聽力考試部分有關程序按照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印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英語、日語、俄語聽力考試有關考務要求》的通知(教考試廳〔2008〕3號)執行。

 

附4:

考 試 規 則

  參加全國統考的考生須遵守以下考試規則:
  一、自覺服從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工作地點的秩序。
  二、憑《准考證》和省級招生考試機構規定的其他證件,按規定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應主動接受監考員按規定對其進行的身份驗證和對隨身物品等進行必要檢查。
  三、2B鉛筆、黑(藍)色字跡的鋼筆或簽字筆、直尺、圓規、三角板、無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試用品(有特殊規定的除外)可帶入考場,其他任何物品不準帶入考場。嚴禁攜帶各種通訊工具(如手機等無線接收、傳送設備等)、電子存儲記憶錄放設備以及塗改液、修正帶等物品進入考場。
  四、入場後,對號入座,將《准考證》和其他省級考試機構規定的證件放在桌上以便核驗。領到答題卡和試卷後,應在指定位置和規定時間內準確、清楚地填、涂姓名、准考證號、座位號等。凡漏填、錯填或字跡不清的答卷、答題卡影響評卷結果,責任由考生自負。
  遇試卷、答題卡分發錯誤及試題字跡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頁等問題,可舉手詢問(應立即報告監考員);開考後,再行更換的,延誤的考試時間不予補償;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考員詢問。
  五、開考信號發出後方可開始答題。考生必須用現行規範的語言文字答題。
  六、遲到15分鐘後(外語科按教考試廳〔2008〕3號文件規定執行)不準進入考點參加當科目考試,交卷出場時間原則上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試結束前30分鐘,交卷出場後不得再進場續考,也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或交談。
  七、在試卷密封線外或答題卡(紙)規定的地方答題。不得用規定以外的筆和紙答題,寫在草稿紙上或答題卡(紙)規定區域以外的答案一律無效,不得在答卷、答題卡(紙)上做任何標記。答題過程中只能用同一類型和顏色字跡的筆。
  八、在考場內須保持安靜,不準吸煙,不準喧嘩,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準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答題卡、草稿紙,不準傳遞文具、用品等,不準將試卷、答卷、答題卡或草稿紙帶出考場。
  九、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立即停筆,在監考員依序收齊答卷(含答題卡)、試卷、草稿紙後,根據監考員指令依次退出考場。
  十、如不遵守考試規則,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違紀、作弊等行為,招生考試機構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將違規事實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