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中央文化企業清産核資工作表的通知
財文資〔2012〕6號
為規範中央級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和中央文化企業(以下簡稱“中央文化企業”)轉制和改制中清産核資工作,真實、完整地反映其資産、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根據《財政部關於中央級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中資産和財務管理問題的通知》(財教〔2009〕126號)及國有企業清産核資的有關規定,我們編制了中央文化企業清産核資工作表(以下簡稱“工作表”),並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表的構成及填報範圍
(一)執行企業財務和會計制度的中央文化企業開展清産核資工作應當填報工作表。包括《中央文化企業清産核資報表》(附件1,以下簡稱《報表》)《中央文化企業清産核資工作基礎表》(附件2,以下簡稱《基礎表》)和《中央文化企業基本情況調查表》(附件3,以下簡稱《調查表》)。
(二)《報表》是中央文化企業在清産核資各項工作的基礎上,依據各工作階段所獲得的數據和資料,進行整理、歸類、匯總和分析,編制反映中央文化企業清産核資基準日資産狀況、清查結果和資金核實的報告文件;《調查表》是反映中央文化企業基本情況的報表;《報表》和《調查表》是清産核資結果申報材料的組成部分。《基礎表》是中央文化企業開展資産清查工作的基本底表,不作為清産核資工作結果上報。
(三)中央文化企業填報工作表,應當包括納入清産核資範圍的中央文化企業本部、所屬企事業單位及投資控股企業。
二、工作表的填報要求
(一)中央文化企業在清産核資工作中要認真做好賬務清理、資産清查、損益認定、報表編制等基礎工作,確保工作表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二)中央文化企業完成清産核資工作後,應同時上報合併和單戶《報表》、單戶《調查表》的紙質資料和電子數據(以萬元為金額單位,保留兩位小數)。紙質資料統一按A4紙打印,並按規定簽字、蓋章後,分戶依次裝訂成冊。
(三)資産和財務關係在財政部單列的中央文化企業直接向財政部報送《報表》、《調查表》和其他清産核資申報材料。其他中央文化企業,由中央各部門各單位審核同意後向財政部報送上述材料。
(四)中央文化企業應當按照財政部統一下發的工作表格和軟體進行數據的錄入、上報、匯總和分析等工作。
三、其他事項
(一)執行事業單位財務和會計制度的中央級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在轉制中開展資産清查工作須填寫《調查表》,並按照《行政事業單位資産清查暫行辦法》(財辦〔2006〕52號)和《財政部關於開展全國行政事業單位資産清查工作的通知》(財辦〔2006〕51號)、《關於印發行政事業單位資産清查工作中有關問題解答的通知》(財辦行〔2007〕7號)等規定,對資産清查數據進行整理、歸類、匯總和分析,填報《事業單位資産核實申報表》和《事業單位申報處理資産損益、資金挂賬事項明細表》等資産清查報表。
(二)中央文化企業在清産核資工作中編制的工作表應當作為工作檔案的一部分,按照檔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
(三)中央文化企業在工作表編制和報送過程中,如發現問題,請及時與財政部聯絡。
聯絡人及電話:余遠方 010-68553752(傳真)
附件:1.《中央文化企業清産核資報表》及編制説明
2.《中央文化企業清産核資工作基礎表》及編制説明
3.《中央文化企業基本情況調查表》及編制説明
財政部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