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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9月28日 08時59分   來源:人民銀行網站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加強預付卡業務管理的通知
銀發〔2012〕234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中國支付清算協會:
  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民銀行監察部等部門關於規範商業預付卡管理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1〕25號,以下簡稱25號文)和《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公佈,以下簡稱2號令),維護支付服務市場秩序,現就進一步加強預付卡業務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強化合規經營意識,依法從事預付卡業務
  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獲准辦理“預付卡發行與受理”業務的發卡機構和獲准辦理“預付卡受理”業務的受理機構(以下簡稱支付機構)應強化合規經營意識,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加強業務管理,嚴格按照核準的業務類型和業務地域範圍從事預付卡業務。
  各支付機構應嚴格按照25號文要求,全面落實購卡實名登記制度、非現金購卡制度和限額發行制度,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587號公佈)的規定開具發票,不得利用節假日,放鬆審查、違規突擊發卡;應採取有效措施確保預付卡發行、受理、使用、充值、挂失和贖回各業務環節的合規性;嚴格履行反洗錢義務;對不符合25號文和2號令規定的內部業務制度、系統設置及操作流程等,應立即全面整改。
  二、加強客戶備付金管理,防範資金風險
  各支付機構應切實加強客戶備付金管理,嚴格區分客戶備付金與自有資金,按規定與商業銀行簽訂存管協議,開立專用存款賬戶存放客戶備付金,並自覺接受商業銀行對備付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支付機構只能根據客戶發起的支付指令轉移客戶備付金,不得以任何形式擠佔、挪用,不得將客戶備付金用於繳存商戶結算保證金,確保資金安全。
  三、切實履行支付機構義務,保護持卡人合法權益
  各支付機構應依法履行相關義務,對持卡人身份信息、購卡信息和交易信息予以嚴格保密,採取強化系統安全保障、加強商戶管理及信息安全教育等措施,防止持卡人信息洩露和濫用。
  各支付機構應當向持卡人公示或提供預付卡章程、協議,公開披露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變更章程、協議內容或收費項目、標準的,應提前在網點、網站進行公告,不得損害客戶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應健全延期、激活、贖回、換卡等配套服務措施,提供安全便利的查詢、贖回渠道,維護持卡人的合法權益。
  四、加強監督管理和行業自律,規範預付卡業務發展
  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應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對轄區內支付機構的監督管理,指導和督促轄區內各支付機構認真落實25號文、2號令和本通知要求;加強轄區內預付卡市場的監督檢查和清理整頓,嚴厲查處金融機構未經批准發行預付卡、支付機構違規開展預付卡業務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並及時將有關情況向總行報告。
  中國支付清算協會應切實加強預付卡行業自律管理,維護預付卡市場秩序,引導支付機構充分發揮預付卡作為小額便民的非現金支付工具在減少現金使用、便利公眾支付、刺激消費等方面的積極作用,適時對支付機構執行自律規範的情況開展監督檢查,防範預付卡業務風險,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請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及時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支付機構,並提出相關監管要求。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報告總行。    
                            中國人民銀行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