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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10月23日 13時25分   來源:保監會網站

關於印發《保險資金參與金融衍生産品
交易暫行辦法》的通知

保監發〔2012〕94號

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産管理公司:
  為規範保險資金參與金融衍生産品交易,防範資金運用風險,維護保險當事人合法權益,我會制定了《保險資金參與金融衍生産品交易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國保監會
                             2012年10月12日

 

保險資金參與金融衍生産品交易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保險資金參與金融衍生産品交易,防範資金運用風險,維護保險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及《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産管理公司(以下統稱保險機構)參與金融衍生産品交易,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衍生産品(以下簡稱衍生品),是指其價值取決於一種或多種基礎資産、指數或特定事件的金融合約,包括遠期、期貨、期權及掉期(互換)。
  本辦法所稱金融衍生産品交易(以下簡稱衍生品交易),是指境內衍生品交易,不包括境外衍生品交易。
  第四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可以自行參與衍生品交易,也可以根據本辦法及相關規定,委託保險資産管理公司及符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專業管理機構,在授權範圍內參與衍生品交易。
  第五條 保險機構參與衍生品交易,僅限于對衝或規避風險,不得用於投機目的,包括:
  (一)對衝或規避現有資産、負債或公司整體風險;
  (二)對衝未來一個月內擬買入資産風險,或鎖定其未來交易價格。
  本條第(二)項所稱擬買入資産,應當是保險機構按其投資決策程序,已經決定將要買入的資産;未在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買入該資産,或在上述期限內放棄買入該資産,應當在規定期限結束後或決定之日起的5個交易日內,終止、清算或平倉相關衍生品。
  第六條 中國保監會將根據市場發展和實際需要,適時發佈衍生品具體品種交易規定。

第二章 資質條件

  第七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自行參與衍生品交易,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董事會知曉相關風險,並承擔參與衍生品交易的最終責任;
  (二)建立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衍生品交易業務操作、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三)建立投資交易、會計核算和風險管理等信息系統;
  (四)配備衍生品交易專業管理人員,包括但不限于分析研究、交易操作、財務處理、風險控制和審計稽核等;
  (五)其他規定要求。
  第八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委託保險資産管理公司及其他專業管理機構參與衍生品交易,除符合第七條第(一)項外,還應當配備與衍生品交易相適應的監督和評價等專業管理人員。
  保險資産管理公司及其他專業管理機構受託參與衍生品交易,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的要求。
  第九條 保險機構參與衍生品交易,選擇的交易結算等專業機構,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有關衍生品交易的規定。

第三章 管理規範

  第十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參與衍生品交易,董事會應當根據公司管理情況,制定授權制度,建立決策機制,明確管理人員職責及報告要求。
  第十一條 保險機構自行或受託參與衍生品交易,業務操作制度應當涵蓋研究、決策、交易、清算與結算等全過程,明確責任分工,確保業務流程清晰,環節緊密銜接。
  第十二條 保險機構自行或受託參與衍生品交易,內部控制制度應當明確崗位職責,確保業務操作和風險管理流程可執行,關鍵崗位相互制衡,重點環節雙人復核。
  第十三條 保險機構自行或受託參與衍生品交易,風險管理制度應當納入公司總體風險管理架構,能夠覆蓋衍生品交易前、中、後臺,並符合本辦法第四章規定要求。
  第十四條 保險機構自行或受託參與衍生品交易,信息系統應當包括業務處理設備、交易軟體和操作系統等,並通過可靠性測試。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資管理部門與風險管理部門應當配置量化投資系統,計算對衝資産組合風險所需的衍生品數量,並根據市場變化,調整衍生品規模,逐步實現擔保品動態調整;
  (二)財務系統應當配備相應的衍生品估值與清算模塊,會計確認、計量、賬務處理及財務報告應當符合規定。保險機構委託託管銀行進行財務核算的,應當確認託管銀行的信息系統合規可靠。
  第十五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參與衍生品交易,應當制定業務指引。該指引可以單獨制定,也可以作為公司年度投資計劃和投資指引的組成部分,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擬運用衍生品種類;
  (二)使用衍生品的限制;
  (三)風險管理要求。
  第十六條 保險機構自行或受託參與衍生品交易,應當制定風險對衝方案,並經公司風險管理部門及有關決策人員審批。對衝未來擬買入資産的風險,應當逐項向風險管理部門報備擬買入資産的書面文件。

第四章 風險管理

  第十七條 保險機構參與衍生品交易,應當建立動態風險管理機制,制定衍生品交易的全面風險管理制度與業務操作流程,建立實時監測、評估與處置風險的信息系統,完善應急機制和管理預案。
  第十八條 保險機構參與衍生品交易,應當制定量化的風險指標,採用適當的計量模型與測評分析技術,及時評估衍生品交易風險。
  第十九條 保險機構參與衍生品交易,應當根據公司風險承受能力,確定衍生品及其資産組合的風險限額,按照一定的評估頻率定期復查更新。
  保險機構應將風險限額分解為不同層級,由風險管理部門控制執行。對違反風險限額等交易情況,風險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報告。確有風險對衝需求並需要靈活處理的,應嚴格履行內部審批程序。
  第二十條 保險機構參與衍生品交易,應當密切關注外部市場變化,審慎評估價格變化趨勢,及時調整衍生品交易方案,防範市場風險。
  第二十一條 保險機構參與衍生品交易,應當建立交易對手評估與選擇機制,充分調查交易對手的資信情況,評估信用風險,並跟蹤評估交易過程和行為。
  保險機構應當綜合內外部信用評級情況,為交易對手設定交易限額,並根據需要採用適當的信用風險緩釋措施。
  第二十二條 保險機構參與衍生品交易,應當維持一定比例的流動資産,通過現金管理方法,監控與防範流動性風險。
  第二十三條 保險機構參與衍生品交易,應當及時評估避險有效性。評估工作應當獨立於決策和交易部門。評估衍生品價值時,應當採用市場公認或者合理的估值方法。
  第二十四條 保險機構參與衍生品交易,應當制定有效的激勵制度和機制,不得簡單將衍生品交易盈虧與業務人員收入挂鉤。後臺及風險管理部門的人員報酬,應當獨立於交易盈虧情況。
  第二十五條 保險機構參與衍生品交易,應當在不同部門之間設立防火墻體系,實行嚴格的業務分離制度,確保投資交易、風險管理、清算核算、內審稽核等部門獨立運作。
  保險機構應當制定衍生品交易主管人員和專業人員的工作守則,建立問責制度。
  第二十六條 保險機構參與衍生品交易,內部審計與稽核部門應當定期對衍生品交易的風險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獨立提交季度和年度稽核報告。檢查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面:
  (一)衍生品交易活動合規情況;
  (二)業務操作、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三)專業人員資質情況;
  (四)避險政策及有效性評估等。
  第二十七條 保險機構參與衍生品交易,應當確保交易記錄的及時、真實、準確與完整。記錄內容包括衍生品交易決策流程、執行情況及風險事項等。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保險機構參與衍生品交易,應當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並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自行參與衍生品交易,應當報送董事會批准參與衍生品交易的決議(以下簡稱董事會決議)、董事會的風險知曉函及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要求的書面證明文件。
  (二)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委託保險資産管理公司及其他專業管理機構參與衍生品交易,委託人應當報送董事會決議、風險知曉函、相關委託協議及符合規定的專業人員資料,受託人應當報送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要求的書面證明文件,受託的其他專業管理機構還應當報送書面承諾函,承諾接受中國保監會的質詢和檢查,並如實提供衍生品交易的各種資料。
  第二十九條 保險機構、其他專業管理機構參與衍生品交易,應當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以下事項:
  (一)修改本辦法第十條至第十三條規定的各項制度;
  (二)不再滿足第十四條規定的業務系統和設備要求;
  (三)不再滿足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專業人員配備要求;
  (四)提前終止委託或到期後不再繼續委託開展衍生品交易。
  保險機構及其他專業管理機構在上述第(一)項情況下,應當報告制度修改情況;在上述第(二)項或者第(三)項情況下,應當暫停其衍生品交易,在明確期限內了結衍生品業務頭寸,直至能夠滿足有關規定,並向中國保監會提交書面報告後,才可恢復相關業務。
  第三十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保監會報送以下報告:
  (一)每個月結束後的10個工作日內,報送該月份衍生品交易的月末風險敞口總額、各類衍生品風險敞口金額,以及該月的風險對衝情況;
  (二)每個季度結束後的30個工作日內,報送該季度衍生品交易的稽核審計報告;
  (三)每個年度結束後的60個工作日內,報送該年度衍生品交易總結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衍生品交易總體風險、對衝有效性及合規情況等;
  (四)及時報告衍生品交易違規行為、重大風險或異常情況,及採取的應對措施;
  (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本條所指的各項報告應當包括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以自己名義開展衍生品交易和委託保險資産管理公司及其他專業管理機構開展衍生品交易的情況。
  第三十一條 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機構、其他專業管理機構參與衍生品交易,開展現場和非現場檢查。
  第三十二條 保險機構違反規定參與衍生品交易的,中國保監會將依法對相關機構和人員給予行政處罰。
  其他專業管理機構違反有關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中國保監會將記錄其不良行為;情節嚴重的,中國保監會有權責令保險機構予以更換。
  涉嫌犯罪的相關機構和人員,中國保監會將依法移送司法機關查處。
  第三十三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參與境外衍生品交易,應當遵守保險資金境外投資規定,委託境外投資管理人,按照授權開展相關業務,並將衍生品交易納入其業務管理體系。
  第三十四條 保險機構受託管理的非保險資金,可以依照合同約定,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