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
貴州省盤南煤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響水煤礦
“11·24”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的通報
安監總煤調〔2012〕142號
各産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2012年11月24日,貴州省盤南煤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響水煤礦河西採區發生一起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造成23人死亡、5人受傷。
盤南煤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為股份制企業,其中貴州盤江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出資36%,兗礦貴州能化有限公司出資27%,貴州粵黔電力有限公司出資27%,貴州省煤田地質局出資10%。響水煤礦為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設計生産能力400萬噸/年,其中河西採區設計能力100萬噸/年,播土採區設計能力300萬噸/年。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該礦河西採區1135工作面運輸巷掘進未按設計採取區域防突措施,掘進作業導致煤與瓦斯突出。該事故暴露出以下主要問題:一是該礦未按照防突設計施工,停止了底板抽放岩巷超前掘進、預抽瓦斯的區域性防突措施的實施,區域防突措施效果不達標;二是遇到地質構造時,未採取相應安全技術措施;三是事故發生後,在1135運輸巷掘進工作面瓦斯傳感器和回風巷瓦斯傳感器先後達4%的監測峰值時,調度員和通風管理人員出現將其判斷為監控系統故障的失誤,未在第一時間採取停電、撤人措施,貽誤了寶貴救援時機;四是該礦培訓工作不到位,應急處置能力差,職工缺乏自救意識;五是該礦有多家投資主體,安全生産管理機制不健全,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
依據有關規定,國務院安委會已對該事故的查處實行掛牌督辦,查處結果將及時向社會公佈。為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切實加強煤礦安全生産工作,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進一步增強做好煤礦安全生産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各地區要充分認識到當前煤礦安全生産形勢的嚴峻性,進一步統一思想,堅定信心,增強責任感、使命感和緊迫感,嚴格落實煤礦企業安全生産主體責任和地方各級政府屬地監管責任。要進一步加大執法檢查力度,繼續保持嚴厲打擊非法違法、違規違章行為的高壓態勢,切實維護規範、有序的煤礦安全生産秩序;繼續做好煤礦事故警示教育工作,督促煤礦企業負責人、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真正吸取事故教訓,用事故教訓推動工作,有效防範和堅決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的發生,確保全國煤礦安全生産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二、嚴格落實“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要嚴格按照《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9號)的要求,健全防突機構,落實防突責任,完善規章制度,強化地質基礎工作。要嚴格落實“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堅持區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補充的原則,切實做到抽採達標,不掘突出頭、不採突出面。對區域防突措施不到位、未消除突出危險性的煤層,要立即停産整頓,禁止掘進和回採作業;對不實施區域防突措施且不具備防突能力的煤與瓦斯突出煤礦,要依法提請地方政府予以關閉。井下出現瓦斯超限時,必須立即斷電撤人,查明原因。一旦發現險情和發生事故,要快速、科學、安全、有效地組織施救。
三、切實加強停産煤礦的復工復産工作。當前,大量停工停産煤礦陸續復工復産,做好煤礦復工復産驗收工作十分重要、十分迫切。地方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按照《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當前煤礦安全生産工作的緊急通知》(安委辦明電〔2012〕25號)要求,在地方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進一步研究完善煤礦復工復産驗收工作方案,做到嚴格有序恢復生産建設。要嚴把驗收關,堅持“誰驗收、誰簽字、誰負責”,對不符合條件的不得批准復工復産。煤礦申請復産復工時,必須經過地方有關部門逐級驗收審批合格;恢復生産、建設時,必須制定安全保障技術措施,保證煤礦各個系統正常運轉。要嚴防煤礦以復工維修名義,違法組織生産。
四、切實加大事故查處力度。各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嚴肅事故查處,嚴格責任追究。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要按照《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做好重大事故查處掛牌督辦有關工作的通知》(安委辦〔2012〕30號)要求,加強與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的工作溝通,及時報告事故調查進展情況。事故調查報告經批復結案後,要及時向社會公佈。
請各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迅速將本通報精神傳達至轄區內各産煤市(地)、縣級人民政府和所有煤礦企業,並督促抓好貫徹落實。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
201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