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後
在我省參加升學考試實施辦法(試行)
省教育廳 省發改委 省公安廳 省人社廳
進一步做好進城務工人員及其他非本地戶籍就業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後升學考試工作,是堅持以人為本、保障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受教育權利、促進教育公平的客觀要求,對於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維護社會和諧具有重要意義。
我省戶籍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後在省內各地參加升學考試的問題已基本得到解決。為落實國務院轉發的教育部等四部委《關於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後在當地參加升學考試工作的意見》,根據《湖北省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條例》,特製定如下外省戶籍進城務工人員及其他非本地戶籍就業人員隨遷子女(以下簡稱“隨遷子女”)在我省參加升學考試實施辦法:
一、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後在我省參加中考的相關政策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78號)精神,我省堅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為主、以公辦中小學為主,保障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原則,各地已經建立和完善了相關工作制度和機制,基本保障了隨遷子女在城市學校平等接受義務教育並進入高中階段學習。
在我省各地初中就讀並獲得統一學籍號的隨遷子女均可在學籍所在學校報名參加中考中招,其中考報名、考試、錄取等方面享受我省戶籍考生同等待遇。具體報名時間、地點及錄取辦法由各市、州、直管市、林區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二、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後在我省參加高考的報名條件
根據我省外來進城務工人員分佈特點及其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實際情況,除符合普通高考報名基本條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身體健康)外,凡在我省參加高考報名的外省戶籍隨遷子女及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隨遷子女考生具有我省高中階段教育的學籍,並在我省完成三年的高中階段教育學習;
(二)隨遷子女考生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有合法穩定職業、在現居住地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
三、隨遷子女參加高考的報名時間、地點及資格審查
(一)隨遷子女在我省參加高考報名的時間安排。我省從2013年開始接收應屆、往屆隨遷子女在我省參加普通高考、高職統考和技能高考報名。具體報名時間與我省戶籍高考考生同步(2013年我省戶籍考生高考報名已結束,對符合條件的外省籍隨遷子女在2013年2月26日至3月1日予以補報;2014年及以後的報名與我省戶籍高考考生同步)。
(二)隨遷子女在我省參加高考報名的地點。符合報考條件的應屆隨遷子女在學籍所在學校報名;往屆隨遷子女在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工作所在地縣(市、區)教育考試機構進行報名。
(三)報名資格審查。隨遷子女及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資格審核由學籍所在學校或父(母)、法定監護人工作所在地縣(市、區)教育考試機構負責。隨遷子女報名時需提交如下材料:
1.本人報名申請和《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高中學籍證明材料等複印件;
2.隨遷子女或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房産證或由我省居住地出具的居住證明材料。
四、隨遷子女普通高考的考試、錄取
(一)符合報考條件的應屆、往屆隨遷子女參加普通高考時在報名所在地就近、統一安排考試。
(二)隨遷子女在我省參加高考後,其招生體檢、填報志願和投檔錄取等方面與我省戶籍考生同步進行。
(三)在我省參加錄取的隨遷子女,享受教育部統一規定且我省實施的優錄加分政策,享受其高考報名地所在市、州高校面向當地考生招生計劃的優錄加分政策。
五、加強組織領導和協調配合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隨遷子女升學考試工作的組織和領導,明確責任分工,密切協作配合,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地招生考試委員會要統籌做好隨遷子女升學考試工作,教育部門會同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依據隨遷子女升學考試人數合理調配資源,做好招生計劃編制、考生報名組織、考試實施以及招生錄取等工作。發展改革部門要將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教育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公安部門要加強對流動人口的服務管理,及時提供進城務工人員及其隨遷子女的居住等相關信息。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門要及時提供進城務工人員的就業和社保信息。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中小學電子學籍網絡化管理系統建設,及時了解和掌握隨遷子女的基本信息,制定相應的制度和管理辦法,為隨遷子女就地參加升學考試提供科學、規範、準確的基礎依據。各教育考試機構、各中學要加大宣傳力度,做好相關政策的解讀、釋疑工作,營造良好的升學考試環境;要認真做好隨遷子女的報考指導、服務工作,為隨遷子女參加升學考試提供良好、便利的報考條件,辦人民滿意的升學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