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做好2013年中央企業
離休幹部醫藥費補助工作的通知
財辦企〔2013〕3號
教育部、農業部、文化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衛生部、國資委、廣電總局、體育總局、民航總局辦公廳,貿促會辦公室,財政部文資辦,中國煙草總公司、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各中央管理企業:
根據《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企業離休幹部醫藥費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財企〔2011〕206號)有關規定,為做好2013年中央企業離休幹部醫藥費補助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困難中央企業離休幹部醫藥費給予補助,是國家關心離休幹部、維護社會穩定和支持企業改革的重要措施。這項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有關中央企業應予充分重視,認真履行職責,精心組織,根據有關規定真實、完整、及時報送申請材料。
二、申請2013年中央企業離休幹部醫藥費補助的企業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納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實施範圍的中央企業及所屬全資、控股企業;
2、具備獨立企業法人資格,並按有關規定參加所在地離休幹部醫藥費單獨統籌或實行離休幹部醫藥費實報實銷的企業;
3、2010年、2011年連續虧損企業。
三、對符合條件的中央企業,中央財政按照2012年10月31日的離休幹部人數,按人均醫藥費1.77萬元/年標準給予補助。
四、中央企業申報離休幹部醫藥費補助資金,應向其主管部門或中央企業集團(母公司)報送以下材料:
1、中央企業離休幹部醫藥費補助資金申請報告;
2、中央企業離休幹部醫藥費補助資金申請表(見附表1);
3、申請中央財政補助的離休幹部基本情況表(見附表2,以截至2012年10月31日情況為準,包括所在企業名稱、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參加工作年月、離休前職務等);
4、2010年、2011年企業審計報告及所附利潤表複印件。
五、主管部門或中央企業集團(母公司)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匯總,編制中央企業離休幹部醫藥費補助資金申請匯總表(附表3)和中央企業離休幹部基本情況審核匯總表(附表4),于2013年1月31日之前向財政部企業司提交書面申請,同時附上述兩表及電子數據光盤,並附申報資金企業2010年、2011年企業審計報告及所附利潤表複印件。
六、中央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或主管部門)負責按規定審核確認享受中央財政醫藥費補助的離休幹部情況,不得虛報冒領或截留挪用財政資金。
財政部辦公廳
2013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