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二屆夏季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等
三項國際綜合運動會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3〕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經國務院批准,現就2014年南京第二屆夏季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青奧會)、2013年南京第二屆亞洲青年運動會(以下簡稱亞青會)和2013年天津第六屆東亞運動會(以下簡稱東亞會)等三項國際綜合運動會的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青奧會組織委員會、亞青會組織委員會和東亞會組織委員會(以下統稱組委會)的稅收政策
1.對組委會取得的電視轉播權銷售分成收入、贊助計劃分成收入(包括實物和資金),免徵應繳納的營業稅。
2.對組委會取得的國內外贊助收入、轉讓無形資産(如標誌)特許收入、宣傳推廣費收入、銷售門票收入及所發收費卡收入,免徵應繳納的營業稅。
3.對組委會取得的與國家郵政局合作發行紀念郵票收入、與中國人民銀行合作發行紀念幣收入,免徵應繳納的營業稅。
4.對組委會取得的來源於廣播、因特網、電視等媒體收入,免徵應繳納的營業稅。
5.對組委會按國際奧委會、亞奧理事會或東亞運動會聯合會理事會核定價格收取的運動員食宿費及提供有關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應繳納的營業稅。
6.對組委會賽後出讓資産取得的收入,免徵應繳納的營業稅。
7.對組委會使用的營業賬簿和簽訂的各類合同等應稅憑證,免徵組委會應繳納的印花稅。
8.對組委會的車船,由江蘇省、天津市人民政府根據車船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相應車船稅的具體減免期限和數額,並報國務院備案。
二、關於青奧會、亞青會和東亞會參與者的稅收政策
1.對參賽運動員因青奧會、亞青會和東亞會比賽獲得的獎金和其他獎賞收入,按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徵免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2.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青奧會、亞青會和東亞會的資金、物資支出,在計算企業和個人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稅前扣除。
3.對財産所有人將財産(物品)捐贈給組委會所書立的産權轉移書據,免徵應繳納的印花稅。
三、關於青奧會、亞青會和東亞會(以下統稱運動會)的進口稅收政策
1.對組委會為舉辦運動會進口的國際奧委會、亞奧理事會、東亞運動會聯合會理事會或國際單項體育組織指定的,國內不能生産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直接用於運動會比賽的消耗品,免徵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享受免稅政策的進口比賽用消耗品的範圍、數量清單,由組委會匯總後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審核確定。
2.對組委會進口的其他特需物資,包括:國際奧委會、亞奧理事會、東亞運動會聯合會理事會或國際單項體育組織指定的、我國國內不能生産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體育競賽器材、醫療檢測設備、安全保障設備、交通通訊設備、技術設備,在運動會期間按暫準進口貨物規定辦理,運動會結束後復運出境的予以核銷;留在境內或做變賣處理的,按有關規定辦理正式進口手續,並照章繳納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四、關於稅收政策的執行時間
青奧會稅收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亞青會、東亞會稅收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
各地財政、稅務及海關等管理部門要密切關注稅收政策的執行情況,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逐級向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海關總署反映。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