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3〕第12號
為進一步提高效率、防範風險,推動銀行間債券市場健康規範發展,根據《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0〕第2號發佈)、《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登記託管結算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9〕第1號發佈)等有關規定,現就進一步強化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券款對付結算要求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稱券款對付是指債券交易達成後,在債券交易雙方指定的結算日,債券和資金同步進行交收並互為條件的一種結算方式。
二、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參與者(以下簡稱市場參與者)進行債券交易,應當採用券款對付結算方式辦理債券結算和資金結算。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應當通過自身債券業務系統和中國人民銀行大額支付系統(以下簡稱支付系統)之間的連接,為市場參與者提供券款對付結算服務。
四、市場參與者通過其開立在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的債券託管賬戶辦理券款對付的債券結算。
已在支付系統開立清算賬戶的市場參與者通過其在支付系統的清算賬戶辦理券款對付的資金結算;未在支付系統開立清算賬戶的市場參與者應當委託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代理券款對付的資金結算。
五、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代理券款對付的資金結算時,應當通過其在支付系統的特許清算賬戶進行。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應當在該賬戶下為委託其代理資金結算的市場參與者開立債券結算資金專戶。
六、已在支付系統開立清算賬戶的市場參與者在辦理券款對付結算時,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應當根據市場參與者指令,在確認付券方債券足額並凍結的前提下,以第三方身份直接向(從)市場參與者在支付系統的清算賬戶劃入(轉出)款項,並在確認資金結算完成後,及時進行債券過戶。
七、未在支付系統開立清算賬戶的市場參與者委託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代理券款對付的資金結算時,若其對手方已在支付系統開立清算賬戶,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應當根據市場參與者指令,在確認付券方債券足額並凍結(若該市場參與者為付款方,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應當同時確保其債券結算資金專戶資金足額)的前提下,直接向(從)特許清算賬戶劃入(轉出)款項,並對市場參與者的債券結算資金專戶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在確認資金結算完成後,及時進行債券過戶。
若其對手方也委託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代理券款對付的資金結算,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應當根據市場參與者指令,在確認付券方債券足額並凍結以及付款方債券結算資金專戶資金足額的前提下,對市場參與者的債券結算資金專戶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在確認資金結算完成後,及時進行債券過戶。
八、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接受市場參與者委託代理券款對付的資金結算時,應當建立健全內控機制,明確崗位職責,規範操作流程,不得泄漏市場參與者的商業秘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在管理債券結算資金專戶時,應當遵守以下原則:
(一)債券結算資金專戶應當按債券託管賬戶分戶設置,一戶一賬,僅用於辦理債券交易券款對付的資金結算;
(二)債券結算資金專戶中的資金歸市場參與者所有和支配;
(三)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不得將債券結算資金專戶中的資金挪作他用或擅自動用,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不得對債券結算資金專戶墊資;
(五)債券結算資金專戶實行日終“零餘額”管理,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應當統一對日終債券結算資金專戶內的剩餘資金作自動劃回處理,不得滯留資金;
(六)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應當建立債券結算資金專戶查詢機制,為市場參與者提供賬戶查詢服務,市場參與者有權通過電子和電話等渠道實時查詢債券結算資金專戶的資金情況。
十、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應當加強對債券結算資金專戶的管理,並於每旬後的三個工作日內將上一旬債券結算資金專戶情況以書面形式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出現異常情況應當及時報告。
十一、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在為市場參與者提供券款對付結算服務前,應當與市場參與者簽訂券款對付結算服務協議,就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及違約處理等事項做出明確約定。
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接受市場參與者委託代理券款對付的資金結算前,應當與市場參與者簽訂資金結算代理協議,就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及違約處理等事項做出明確約定。
十二、市場參與者應當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機制,切實加強結算資金頭寸管理和內部流程規範,有效防範結算風險。
若出現債券交易結算失敗的情況,該筆債券交易的參與雙方應當於結算日次日向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提交加蓋機構公章的書面説明,並抄送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
十三、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應急處理機制,為市場參與者辦理券款對付結算提供應急服務。
十四、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對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的券款對付結算進行日常監測,發現異常情況應當及時處理並報告中國人民銀行。
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後的五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上季度券款對付結算情況的書面報告,同時抄送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
十五、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應當加強市場參與者在券款對付結算過程中的自律管理,維護市場秩序和市場參與者合法權益。
十六、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負責對債券結算資金專戶進行日常監控,發現日終滯留資金的,應當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十七、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和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應當在充分徵求市場參與者意見的基礎上,根據本公告制訂銀行間債券市場券款對付結算業務規則,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後實施。
十八、為保證平穩過渡,本公告發佈之日後的3個月為實施券款對付結算方式的過渡期。
過渡期內,市場參與者應當積極與有關機構溝通協商,做好業務、技術等各方面準備,儘快採用券款對付結算方式。過渡期結束後,對未採用券款對付結算方式的債券交易,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和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不得為其提供交易結算等各項服務。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九、現券交易凈額清算機制下債券交易的券款對付結算遵照現行有關規定進行。
二十、本公告自發佈之日起施行。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8〕第12號同時廢止。
中國人民銀行
2013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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