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40號
《長江三峽水利樞紐安全保衛條例》已經2013年7月12日國務院第1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李克強
2013年9月9日
長江三峽水利樞紐安全保衛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長江三峽水利樞紐安全保衛工作,維護長江三峽水利樞紐的安全和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設立長江三峽水利樞紐(以下簡稱三峽樞紐)安全保衛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三峽樞紐實施保護。
第三條 三峽樞紐安全保衛區的範圍包括三峽樞紐及其周邊特定區域,分為陸域安全保衛區、水域安全保衛區、空域安全保衛區。
陸域安全保衛區、水域安全保衛區實行分區安全保衛制度,具體範圍的劃定和調整,由湖北省人民政府確定並公佈。
空域安全保衛區為陸域安全保衛區、水域安全保衛區上空的低空空域。
第四條 三峽樞紐安全保衛工作堅持預防與應急處置相結合、專門機關管理與人民群眾參與相結合、安全保衛與經濟社會發展並重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統一領導三峽樞紐安全保衛工作。國務院公安、交通運輸、水行政等部門和三峽樞紐運行管理單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確定的職責分工負責三峽樞紐安全保衛有關工作。湖北省人民政府、宜昌市人民政府對三峽樞紐安全保衛工作實行屬地管理。
第六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危害三峽樞紐的安全,發現危害三峽樞紐安全的行為和隱患應當立即報告。
對保護三峽樞紐安全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七條 三峽樞紐安全保衛工作所需經費,由有關人民政府和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和規定的經費負擔體制予以保障。
第二章 陸域安全保衛
第八條 陸域安全保衛區劃分為限制區、控制區、核心區。各區的周邊界線應當設置實物屏障或者警示標誌,各區的出入口和重點部位應當配備警戒崗哨或者技術防範設施。
第九條 限制區是限制無關車輛接近三峽樞紐的區域。車輛憑限制區通行證方可進入限制區。
人員可以徒步進出限制區。但是,根據三峽樞紐安全保衛工作的需要,三峽樞紐運行管理單位可以臨時限制人員通行。
第十條 控制區是限制無關車輛和人員接近三峽樞紐,並在緊急情況時提供有效緩沖和防護的區域。車輛和人員憑控制區通行證並按規定接受安全檢查方可進入控制區。
第十一條 核心區是實行封閉式管理的區域。核心區實施下列安全保衛措施:
(一)出入口和重點部位由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設置崗哨,車輛、人員憑核心區通行證、接受安全檢查並確認資格身份方可通行;
(二)物資憑有效的物資轉場、外運、內運申請單通行,必要時在出入口對所有通行物資進行危險物品檢測;
(三)配備覆蓋全區的視頻監控等技術防範設施,實施全天候安全巡查。
第十二條 進入陸域安全保衛區的車輛、人員的通行證件,由三峽樞紐運行管理單位核發和管理,並報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 嚴禁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或者非法運輸危險物品進入陸域安全保衛區。
因施工作業等需要運輸危險物品進入陸域安全保衛區的,應當經三峽樞紐運行管理單位同意,並依法報公安機關批准。
第十四條 在陸域安全保衛區活動的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越通行證限定的範圍活動;
(二)通過設有禁止通行標誌的區域;
(三)攀爬、鑽越、移動、損毀實物屏障或者警示標誌;
(四)擾亂管理秩序和危害設施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 未持有效的通行證件或者拒絕接受安全檢查的車輛、人員,禁止進入陸域安全保衛區。安全保衛人員對非法進入或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車輛、人員,應當立即制止;對不服從管理的,應當立即依法予以控制並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三章 水域安全保衛
第十六條 水域安全保衛區劃分為管制區、通航區、禁航區。各區的周邊界線應當設置警示標誌,配備警戒崗哨或者技術防範設施。
第十七條 管制區是對擬通過三峽樞紐通航建築物(以下稱過閘)的船舶進行安全檢查、防止未經批准通過的船舶接近三峽樞紐的緩沖水域。進入管制區的船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過閘船舶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部門規定的程序和要求,提前向三峽通航管理機構報告;
(二)不得運輸國務院交通運輸部門規定禁止過閘的危險物品;運輸其他危險物品過閘的,應當向三峽通航管理機構申報,不得偽報、瞞報;
(三)不得進行容易引發火災、爆炸事故的檢修作業;
(四)不得在集泊期間上下除本船船員以外的其他人員或者裝卸物品;
(五)不得搶航、追越或者有其他擾亂水上交通秩序的行為。
第十八條 通航區是由三峽通航管理機構統一指揮調度過閘船舶進出引航道和通航建築物的特定區域。
船舶應當按照調度指令有序進出引航道和通航建築物,不得在通航區內擅自停泊,不得搶航、追越或者有其他擾亂水上交通秩序的行為。過閘期間船員、乘客不得擅自離開本船,不得攀爬通航建築物。
第十九條 禁航區是禁止船舶和人員進入的水域。除公務執法船舶以及持有三峽樞紐運行管理單位簽發的作業任務書和三峽通航管理機構簽發的施工作業許可證的船舶外,任何船舶和人員不得進入禁航區。
禁航區應當設置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崗哨。
第二十條 對因機械故障等原因失去控制有可能進入水域安全保衛區的船舶,三峽通航管理機構應當立即採取措施使其遠離。
對違反規定進入管制區、通航區的船舶,公安機關、三峽通航管理機構應當立即制止並將其帶離。
對違反規定進入禁航區的船舶,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勤人員應當立即進行攔截並責令駛離;對拒絕駛離的,應當立即依法予以控制並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 運輸危險物品過閘的船舶,應當按照規定的方式、時間過閘,不得與客運船舶同一閘次通過,除核定船員和押運人員外,禁止其他人員隨船。
第四章 空域安全保衛
第二十二條 在空域安全保衛區飛行的航空器,應當嚴格按照飛行管制部門批准的計劃飛行。
第二十三條 禁止在空域安全保衛區進行風箏、孔明燈、熱氣球、飛艇、動力傘、滑翔傘、三角翼、無人機、輕型直升機、航模等升放或者飛行活動。
第二十四條 負有三峽樞紐安全保衛職責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對空域安全保衛區安全情況的動態監控,發現違反三峽樞紐空域安全保衛規定的升放或者飛行活動,應當立即協調有關部門查明情況,依法採取必要的處置措施。
第五章 安全保衛職責
第二十五條 國務院確定的機構負責溝通協調和研究解決三峽樞紐安全保衛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湖北省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建立由長江流域各省、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的三峽樞紐安全保衛指揮系統,制定三峽樞紐安全保衛方案,並做好信息溝通和匯總研判工作。
宜昌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建立由三峽樞紐運行管理單位、三峽通航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等組成的三峽樞紐安全保衛指揮平臺,統一管理三峽樞紐安全保衛工作。
三峽樞紐運行管理單位應當加強與三峽安全保衛區內其他機構、單位的溝通協調,並依法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業務指導。
第二十六條 宜昌市人民政府應當會同三峽樞紐運行管理單位加強三峽樞紐安全保衛區及其周邊地區社會管理綜合治理,落實治安聯防制度,維護社會秩序,防範針對三峽樞紐的破壞活動。
第二十七條 負有三峽樞紐安全保衛職責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安全宣傳教育,提高社會公眾安全防範意識和能力。
三峽樞紐周邊地區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開展三峽樞紐安全保衛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
第二十八條 三峽樞紐運行管理單位是安全生産、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應當依法落實安全生産、治安保衛重點單位職責,建立安全運行監測體系;對重要部位、特種設備進行重點排查梳理,加強對重要崗位工作人員的背景審查及其身份核對。
湖北省人民政府、宜昌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三峽樞紐運行管理單位依法履行上述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改正。
第二十九條 三峽樞紐運行管理單位應當加強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依法落實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和技術標準,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技術保護措施,做好通報預警、安全監測、應急處置等工作,發現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情況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三峽樞紐運行管理單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的監督、檢查、指導,發現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情況應當及時通知三峽樞紐運行管理單位採取安全保護措施。
第三十條 三峽樞紐運行管理單位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依法落實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職責,配備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
湖北省人民政府、宜昌市人民政府應當針對三峽樞紐安全保衛工作加強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建設,及時組織消除火災隱患。
第三十一條 在三峽樞紐安全保衛區範圍內設立或者調整遊覽項目,應當由三峽樞紐運行管理單位制定遊覽項目實施方案,報湖北省人民政府審批。湖北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對設立或者調整的遊覽項目進行安全風險評估。三峽樞紐運行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批准的遊覽項目實施方案組織遊覽活動,不得擅自擴大範圍、增設遊覽項目。
根據三峽樞紐安全保衛、生産運行、防汛抗旱、水資源調度等需要,三峽樞紐運行管理單位可以會同有關部門控制進入遊覽區域的遊客人數、暫停部分或者全部遊覽項目,並將相關信息及時予以公佈。
第三十二條 長江流域各港口、碼頭應當建立由經營管理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的安全保衛制度,消除擬進入三峽樞紐安全保衛區的船舶的安全隱患。
擬進入三峽樞紐安全保衛區的船舶應當建立由船舶所有人、經營人負責的安全保衛制度,依法對船員、乘客和貨物進行安全檢查和登記。
第三十三條 三峽通航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和國務院交通運輸部門制定的三峽樞紐通航安全管理規定,對擬過閘的船舶進行安全檢查、航運調度指揮。
第三十四條 負有三峽樞紐安全保衛職責的地方人民政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制定各類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組織培訓應急救援專業力量,定期開展聯合演練;三峽樞紐運行管理單位應當對三峽樞紐安全保衛區內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先期處置。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對單位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非法運輸危險物品進入陸域安全保衛區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擾亂陸域安全保衛區管理秩序或者危害設施安全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非法進入陸域安全保衛區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人員非法進入禁航區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非法進行升放活動的。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運輸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對單位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2000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非法進入管制區、通航區,或者進入後不服從管理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非法運輸危險物品過閘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導致進入三峽樞紐安全保衛區的船舶存在安全隱患的。
第三十七條 負有三峽樞紐安全保衛職責的地方人民政府、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不依法履行三峽樞紐安全保衛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同時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涉及三峽樞紐水庫大壩安全、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內河交通安全管理、電力設施保護等事項,本條例未作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葛洲壩水利樞紐的安全保衛規定,由湖北省人民政府參照本條例制定。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