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調整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徵收標準的通知 財綜〔2013〕89號
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為了促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自2013年9月25日起,將向除居民生活和農業生産以外的其他用電量徵收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徵收標準提高至1.5分錢/千瓦時。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要嚴格按照本通知的規定,切實加強對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的徵收管理和監督檢查,確保資金應收盡收,及時入庫。 財政部 2013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