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修訂《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
——財務報表列報》的通知
財會〔2014〕7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提高企業財務報表列報質量和會計信息透明度,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我部對《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範圍內施行,鼓勵在境外上市的企業提前執行。我部于2006年2月25日發佈的《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等38項具體準則的通知》(財會〔2006〕3號)中的《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同時廢止。
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附件: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
財政部
201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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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