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政府購買服務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通知
財預〔2014〕13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總後勤部,武警各部隊,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有關中央管理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改進政府提供公共服務方式,優化資源配置,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96號)有關要求,現就推進政府購買服務有關預算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妥善安排購買服務所需資金
政府購買服務所需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從部門預算經費或經批准的專項資金等既有預算中統籌安排。對預算已安排資金且明確通過購買方式提供的服務項目,按相關規定執行;對預算已安排資金但尚未明確通過購買方式提供的服務,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交由社會力量承辦。既要禁止一些單位將本應由自身承擔的職責,轉嫁給社會力量承擔,産生“養懶人”現象,也要避免將不屬於政府職責範圍的服務大包大攬,增加財政支出壓力。
二、健全購買服務預算管理體系
要加強調查研究,總結試點經驗,立足成本效益分析,加快建立購買服務支出標準體系,推進購買服務項目庫建設,逐步在預算編報、資金安排、預算批復等方面建立規範流程,不斷健全預算編制體系,提高購買服務預算編制的科學化、規範化。
三、強化購買服務預算執行監控
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要對購買服務提供進行全過程跟蹤,對合同履行、績效目標實施等,發現偏離目標要及時採取措施予以糾正,確保資金規範管理、安全使用和績效目標如期實現。承接主體要認真履行合同規定,採取有效措施增強服務能力,提高服務水平,確保提供服務的數量、質量等達到預期目標。
四、推進購買服務預算信息公開
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購買服務信息公開機制,拓寬公開渠道,搭建公開平臺,及時將購買的服務項目、服務標準、服務要求、服務內容、預算安排、購買程序、績效評價標準、績效評價結果等購買服務預算信息向社會公開,提高預算透明度,回應社會關切,接受社會監督。
五、實施購買服務預算績效評價
購買服務預算績效評價是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的有機組成部分。要按照建立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的要求,強調結果導向,大力推進購買服務預算績效評價工作,將預算績效管理理念貫穿于購買服務預算管理全過程,強化部門支出責任,加強成本效益分析,控制降低公共成本,節約社會資源,加強績效評價和結果應用。評價結果作為以後年度編制預算和選擇承接主體的重要參考依據,不斷提高對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務的質量。
六、嚴格購買服務資金監督檢查
使用購買服務預算資金要嚴格遵守相關財政財務管理規定,不得截留和挪用財政資金。要加強對政府購買服務預算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適時開展抽查檢查,確保預算資金的規範管理和合理使用。對發現的違法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財政部
201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