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浙江慈溪經濟開發區
升級為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復函
國辦函〔2014〕26號
浙江省人民政府、商務部:
你們關於浙江慈溪經濟開發區升級為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請示收悉。經國務院批准,現函覆如下:
一、國務院同意浙江慈溪經濟開發區升級為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定名為慈溪經濟技術開發區,實行現行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政策。
二、慈溪經濟技術開發區規劃面積仍為10平方公里,區域範圍為國務院有關部門公佈的開發區審核公告確定的四至範圍。
三、要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深化改革、擴大開放,按照先進製造業與現代服務業並重、利用外資與境內投資並重、經濟發展與社會和諧並重的要求,致力於提高發展質量和水平,致力於增強體制機制活力,促進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向以産業為主導的多功能綜合性區域轉變,充分發揮窗口、示範、輻射和帶動作用。
四、必須嚴格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按規定程序履行具體用地報批手續;必須依法供地,以産業用地為主,嚴禁房地産開發,合理、集約、高效利用土地資源。
五、商務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指導和服務,促進慈溪經濟技術開發區健康發展。
國務院辦公廳
2014年2月18日
(此件公開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