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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民委就實施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答記者問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06月20日   來源:國家民委網站

充分反映民族自治地方的真實意願

國家民委政法司負責人就國務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若干規定答記者問

   問:《規定》的整個起草過程歷經3年多的時間,經過廣泛調研,反復修改和與有關部門的多次協調,充分反映了民族自治地方的真實意願和在貫徹落實民族區域自治法過程中最突出、亟待解決的問題,請您談的情況。

  答:國家民委于2002年著手制定貫徹自治法的行政法規。《規定》的整個起草過程可以分為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2002年2月至2004年9月。這是《規定》起草的主要階段.前後形成了8個修改稿。2002年2月,成立了國家民委起草《規定》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開始組織人員分赴廣西、貴州、遼寧、四川、吉林、黑龍江等省、自治區,對三級不同類型的民族自治地方進行專題調研,充分聽取民族自治地方對起草《規定》的意見。2003年召開了國家民委委員全體會議和各種類型的起草《規定》座談會,專門研究起草《規定》工作,徵求民族自治地方、專家學者、老民族工作者等各有關方的意見,調動各方面的力量共同:起草工作。2003年9月到2004》月,先後3次徵求國務院有關的意見。在書面徵求意見的同時,還特別就《規定》中關於財政、投資、西部開發、科技投入等問題多次與國務院相關部門進行協商和溝通。同時,徵求了5個自治區和30個自治州以及部分自治縣的意見。2004年7月,《規定》上報國務院,9月國務院第65次常務會議第一次審議《規定》。

  第二階段,2004年11月至發佈。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的指示精神,2004年11月,國家民委和國務院法制辦組成聯合調研組,赴雲南、廣西、四川、新疆、青海、內蒙古等地,徵求意見。在此基礎上,形成了《規定》(草案修改稿),就修改稿徵求國務院相關部門的意見,並繼續就財政、資源開發、科技投入等問題與國務院相關部門進行協調,直至達成一致意見,於今年5月再次提交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問:《規定》在促進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方面有哪些政策措施?

  答:促進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是《規定》的主要內容。應該説,在貫徹落實《民族區域自治法》的措施方面,《規定》有了一些新的舉措。主要是:

  (一)對未列人西部開發範圍的自治縣,明確要求由其所在省人民政府在職權範圍內比照西部開發有關政策予以扶持。

  (二)明確規定了國家對民族自治地方基礎設施建設的資金支持。用“優先安排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適當降低或免除民族自治地方的配套資金”等內容,加大國家對民族自治地方基礎建設的資金支持。比如,自治法第56條第1款“國家在重大基礎設施投資項目中適當增加投資比重”的規定更加具體,投資已不僅限于重大項目,資金範圍也有擴大,特別是免除無力負擔的國貧縣和財政困難縣配套資金的規定,是多年來民族自治地方的強烈要求。有了行政法規的明確規定,對於改善和提高民族自治地方的基礎設施狀況具有重要意義。

  (三)明確規定了國家徵收的礦産資源補償費在安排使用時,加大對民族自治地方的投入,並優先考慮原産地的民族自治地方。同時,根據開發者付費、受益者補償、破壞者賠償的原則,規定了對在生態環境保護方面作出貢獻的民族自治地方給予合理補償的原則。

  (四)在對民族自治地方財政支持上,明確規定了“三個確保”,使國家對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支持落到實處。這一內容,將優惠政策上升為法律規定,解決民族自治地方財政困難等問題。同時,還規定了上級人民政府出臺稅收減免政策造成民族自治地方財政減收部分,在測算轉移支付時作為因素予以考慮。

  (五)將中央設立少數民族發展資金和民族工作經費用法規的形式加以確立。

  (六)將興邊富民行動和對人口較少民族的扶持寫進《規定》中。興邊富民行動和扶持人口較少民族發展是新形勢下民族工作的重要內容。實踐表明,這兩項工作確實對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數民族的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因此,作為一個重要條款在《規定》中加以明確,為今後大力推進這兩項工作奠定法律基礎,使這兩項工作有法可依。

  (七)將國家長期以來實行的民貿優惠照顧政策法律化,使這項政策具有相對的穩定性。同時,對少數民族特需用品實行定點生産並建立必要的儲備制度的規定,將對邊銷茶的儲備制度擴展到一切少數民族特需用品,是落實黨的民族政策,更好地滿足少數民族群眾生産生活特殊需要的重要舉措。

  (八)明確規定了經國務院批准,可以在與外國接壤的民族自治地方邊境地區設立邊境貿易區。

  此外,對民族自治地方的扶貧開發、非公有制經濟、對口支援等也進行了規定。

  問:《規定》在促進民族自治地方教育事業發展方面有哪些政策措施?

  答:《規定》在貫徹自治法精神的基礎上,對民族自治地方的義務教育、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都進行了規定。特別是明確將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免雜費、免書本費、補助寄宿生生活費這項政策用行政法規的形式確定下來,是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義務教育的重要舉措。對民族自治地方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來説是“雪中送炭”。《規定》還把積極支持和促進民族自治地方科技事業的發展作為一項重要內容,明確提出中央財政對民族自治地方科技事業的資金支持。

  問:《規定》在促進民族自治地方文化事業發展方面有哪些內容?

  答:《規定》對加強民族自治地方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培育和發展民族文化産業,重視少數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繼承和發展,支持少數民族古籍事業,建立和完善民族自治地方公共衛生服務體系等都做了具體規定。比如,將定期舉辦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少數民族文藝會演規定在行政法規中,用法規的形式加以規範,避免了短期性和隨意性。

  問:《規定》在培養少數民族幹部和各類人才方面有哪些政策措施?

  答:大力培養少數民族幹部是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關鍵,是《民族區域自治法》的重要內容。《規定》就民族自治地方在錄用、聘用國家工作人員中對實行區域自治的少數民族給予照顧,並對各級人民政府合理配備少數民族幹部,積極培養少數民族各級各類人才等做了明確規定。

  《規定》還特別對從內地到邊遠、高寒地區長期工作的漢族和其他民族人才,其家屬和子女在就業、就學等方面享受當地少數民族同等待遇作了規定。這對民族自治地方穩定人才、吸引人才,實施人才強國戰略將會産生積極的影響。

  問:違反《規定》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規定》對法律責任的規定,是民族立法的一個重大突破。

  《規定》對法律責任的規定,分個人責任和法入責任。個人違反《規定》,處罰依情節從行政處分到追究刑事責任;法人違反《規定》,由其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