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政務互動>> 政策解讀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五種地點不得設立娛樂場所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2月13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2月13日電 為防止擾民,國務院13日頒布的《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娛樂場所的邊界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標準。

  《條例》規定,娛樂場所不得設在下列五種地點:居民樓、博物館、圖書館和被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築物內;居民住宅區和學校、醫院、機關周圍;車站、機場等人群密集的場所;建築物地下一層以下;與危險化學品倉庫毗連的區域。

  對營業時間,《條例》也作了具體規定,每日淩晨2時至上午8時,娛樂場所不得營業。

  《條例》還規定,文化主管部門審批娛樂場所應當舉行聽證。有關聽證的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執行。(完)

 
 
 相關鏈結
· 營業性迪廳將配備安全檢查設備 先安檢再蹦迪
· 歌舞娛樂場所應在出入口等處裝閉路電視監控設備
·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開辦娛樂場所
· 六部委今秋“聯手”集中整治涉毒歌舞娛樂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