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2月13日電 為防止擾民,國務院13日頒布的《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娛樂場所的邊界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標準。
《條例》規定,娛樂場所不得設在下列五種地點:居民樓、博物館、圖書館和被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築物內;居民住宅區和學校、醫院、機關周圍;車站、機場等人群密集的場所;建築物地下一層以下;與危險化學品倉庫毗連的區域。
對營業時間,《條例》也作了具體規定,每日淩晨2時至上午8時,娛樂場所不得營業。
《條例》還規定,文化主管部門審批娛樂場所應當舉行聽證。有關聽證的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執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