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2月26日電(記者李薇薇)司法部日前頒布的《公證機構執業管理辦法》指出,公證機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根據3月1日起施行的這個辦法,設立公證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審核批准。公證機構可以在縣、不設區的市、設區的市、直轄市或者市轄區設立;在設區的市、直轄市可以設立一個或者若干個公證機構。
辦法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按照公證機構設立原則,綜合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程度、人口數量、交通狀況和對公證業務的實際需求等情況,擬定本行政區域公證機構設置方案,並可以根據當地情況和公證需求的變化對設置方案進行調整。
公證機構設置方案包括:設置方案擬定的依據,公證機構設置和佈局的安排,公證執業區域劃分的安排,公證機構設置總量及地區分佈的安排。公證機構設置方案及其調整方案,應當報司法部核定。
按照辦法,公證執業區域可以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轄區;設區的市、直轄市的轄區或者所轄城區的全部市轄區為單位劃分。公證機構的執業區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該公證機構設立或者變更審批時予以核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