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在日前印發的《國家重點公園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試行辦法》)中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國家重點公園的功能,不得侵佔國家重點公園的用地,不得擅自改變國家重點公園的用地性質,不得出讓、變相買賣國家重點公園的資源,不得進行經營性開發和上市。已經佔用國家重點公園土地、房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遷出。”
從公佈之日起施行的《試行辦法》同時規定,“對已經列入國家重點公園的,城市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制定有效措施嚴格保護。對具有獨特的自然景觀或具有特殊歷史文化價值的人文景觀,禁止改變其風貌和格局。”並強調,對保護和管理不當,已不具備國家重點公園條件的,由建設部予以通報批評,限期整改,直至撤銷其國家重點公園稱號,並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
《試行辦法》指出,國家重點公園是指具有重要影響和較高價值,且在全國有典型性、示範性或代表性的公園。
為此,《試行辦法》明確,凡申報國家重點公園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和標準: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公園建設與發展規劃;權屬清楚,無權屬爭議;機構健全、制度完善、管理規範良好;園林歷史悠久,代表一定時代的優秀園林作品,具有較高的歷史價值;利用自然條件和人文條件,因地制宜建造公園,展現中國風景園林的設計藝術,具有較高的藝術價值;公園的人文景觀與中國的歷史文化、重大歷史事件、重要歷史人物等相聯絡,具有重要的文化價值;在瀕危動植物研究和保護、科普教育、生物多樣性宣傳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研究和保護價值;公園內歷史遺存、動植物資源豐富,自然地質獨特,具有重要的保護價值。
此外,《試行辦法》還對國家重點公園的申報程序、日常保護建設等內容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記者謝然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