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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科工委民爆局局長談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6月06日   來源:國防科工委網站

    2006年5月10日,國務院頒布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下稱新條例),將於2006年9月1日正式實施,屆時自1984年開始施行,已長達22年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下稱現行條例)宣佈廢止。新條例的實施,將給民爆行業的發展和管理帶來積極的變化並産生深遠的影響。國防科工委民用爆破器材監督管理局局長林菊生就新條例接受了記者的採訪。

    記者:民爆産品的生産、使用與國民經濟建設密切相關。請您簡單介紹一下這個行業的基本情況。

    林菊生:民爆行業作為基礎性産業,肩負著為國民經濟建設服務的重要任務,其産品廣泛應用於礦業開採及能源建設、建築、交通建設、農林水利建設、地震勘探、化工以及國防建設等領域。民爆産品分為工業炸藥、工業雷管、工業索類火工品、油氣井用爆破器材、地震勘探用爆破器材等8大類、39個品種、378個産品。現有生産企業394家,經營企業1728家,使用單位13.5萬個,儲存庫房5.4萬個。“十五”期間,在我國經濟快速發展的拉動下,民爆各類産品市場持續保持了産銷兩旺的發展態勢,主要産品産銷率均達99.5%以上。民爆行業工業炸藥年産量由128萬噸增長到240萬噸;工業雷管年産量由21億發增長為32億發。

    早期的民爆企業是由軍工的彈藥企業為支援國民經濟建設轉産而來,還有相當一部分企業是在計劃經濟時期多頭管理的體制下各部門自行審批的各類礦山自用炸藥廠。二十世紀六七十年代,為了大搞農田水利建設,全國各地建設了大量小炸藥廠。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初期,全國民爆器材生産企業數量達1400多家。1984年國務院頒布《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後,逐步規範了對民爆行業的管理,到1998年國防科工委歸口管理民爆器材生産、流通企業時,民爆器材生産企業減少到442家,流通企業有1900多家。

    國防科工委歸口管理以來,在推動民爆行業技術進步,規範生産流通企業的設施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生産企業的連續化、自動化水平有了較大提高,新型産品的比例逐年增大,生産企業數量進一步壓縮到394家;國防科工委統一了流通企業倉庫建設規範,約有60%的流通企業倉庫因外部安全距離不足而搬遷重建,約30%的流通企業因不符合規範要求而就地實施了改造,部分流通企業調整關閉,現在流通企業數量已減少到1728家。

    記者:這個行業的管理具有哪些特殊性,政府如何監管?

    林菊生:民爆産品具有易燃易爆的高度危險屬性,其生産和使用直接涉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其安全管理事關重大,黨中央、國務院一直高度重視民爆産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目前民爆行業屬於為數不多的由政府嚴格控制的特殊行業之一。對民爆産品的管理,主要涉及國防科工委、公安部兩個部門,其中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作為民爆産品生産、銷售的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民爆産品生産、流通環節的管理,負責民爆産品生産、銷售的許可及生産的安全許可。公安部負責民爆産品運輸、使用環節及公共安全的管理。各個環節均採取嚴格的許可和備案制度。

    記者:新條例出臺的背景是什麼?

    林菊生:一是現行條例的一些規定已經很不適應民爆産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1984年1月,國務院公佈實施了現行條例,對於依法管理民爆産品、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財産的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特別是2001年以來,國防科工委和公安部加大了對民爆産品的管理力度,爆炸事故和盜搶案件連續5年大幅度下降,但民爆産品安全管理仍有很多隱患,安全生産形勢依然嚴峻,與中央提出的落實科學發展觀、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和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存在較大差距。

    二是現行條例顯然已不適應當前市場經濟發展對民爆行業發展的要求,也不利於民爆行業自身的可持續發展。現行條例從1984年1月起實施,具有很強的計劃經濟時代色彩,民爆産品屬於“國家計劃分配物資”,國家對民爆産品的生産、經營、銷售、運輸與使用等“實行嚴格管制”,各個環節都實行嚴格審批,企業無自主經營權,限制了生産企業的發展,造成了生産、銷售與使用之間的嚴重脫節。

    記者:新條例將給民爆行業的管理帶來哪些變化?

    林菊生:2006年4月26日,國務院第134次常務會議通過《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新條例從依法行政的角度,除進一步完善了安全管理制度、明確規定了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民爆産品的安全管理責任、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外,更加突出了政府對企業的服務職能,在企業申請行政許可事項方面,進一步規範了申請程序、明確了申請條件,簡化了審批環節,避免了政出多門、重復設置許可現象,更符合公平、公正、公開的行政管理要求,為企業提供了更多的便利。同時將銷售許可管理下放到省級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充分發揮省級政府部門的監管作用,提高了行政機關為企業服務的效率。

    記者:新條例將對民爆企業的發展將産生哪些影響?

    林菊生:民爆物品是具有易燃易爆屬性的特殊商品,新條例在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強化民爆物品生産經營單位的市場主體地位的同時,加大了政府監管力度,較好地處理了政府嚴格管理與市場經濟體制下商品自由流通的關係。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給予企業自銷産品的權利。允許民爆産品生産企業自主銷售本企業生産的産品,促進生産流通環節的統一,這必然促進生産企業與流通企業的重組整合,推進民爆行業的結構調整,加快生産、流通、服務一體化經營模式的轉變。二是在企業購銷管理方面,從實行事前審批的管理,變為事後備案制度,這充分尊重了企業市場行為的自主性,強化了了企業市場主體責任。與此同時,政府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將市場經濟體制下商品的自由流動與政府安全監管有機結合起來。

    記者:今年是“十一五”的第一年,新條例也即將於9月1日實施。民爆局作為國防科工委具體負責民爆行業管理的部門,在安全生産監管方面將採取哪些措施?

    林菊生:“十一五”期間,我國將處於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和社會和諧進步的有利時期,民爆器材市場需求潛力巨大,為民爆行業持續發展提供了機遇;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以人為本,堅持節約發展、清潔發展、安全發展的要求,將促進行業技術進步、安全生産、環境保護,同時對行業健康發展提出了新的挑戰。

    國防科工委將進一步加大安全生産監管力度,按照以科學發展觀統領全局,堅持節約發展、清潔發展、安全發展的要求,充分運用法律、經濟手段和必要和行政手段,促進民爆行業的安全生産工作上升到一個新的水平。“十一五”期間,將重點放在産業結構調整、推動科技進步、強化安全生産管理方面。主要思路是:以深化結構調整為主線,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推進結構佈局優化升級,提高産業集中度和安全生産水平,促進安全生産長效機制的建立,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和經營服務模式,確保民爆行業健康、協調、可持續發展。主要採取以下措施:

    一是完善行業法規體系。配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的實施,重新制訂《民用爆炸物品生産許可證實施辦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産許可實施辦法》、《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實施辦法》、《民用爆炸物品進出口審批管理辦法》和《民用爆炸物品科技質量管理辦法》等規定。

    二是加強統籌規劃。在全國範圍內統籌規劃企業生産能力調整問題,綜合開展區域內企業能力調整。民爆生産企業新建、改擴建項目應嚴格按照行業總體發展規劃進行審批。年産炸藥5000噸的規模以下生産企業原則上不再受理能力調整項目。

    三是提高準入標準。《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出臺後,結合新的民爆産品生産許可證換發工作,對企業的註冊資金、安全條件、技術水平、環保、人才狀況、生産能力、産品結構、市場需求等因素重新進行考察、審核,提高企業準入門檻。對於不符合要求的企業,責令其限期整改。凡到限達不到整改要求的,將依法關閉,不予許可。

    四是健全安全生産監管體制。各地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和民爆企業所在地方政府主管部門應建立或明確民爆安全生産監管機構,並明確對所轄地區民爆企業的安全監管職責。

    五是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組織重點地區的安全生産和行政執法大檢查,深入落實行業管理各項規章制度,把安全生産責任制切實落到實處。對違反行業管理規章制度、安全生産責任落實不到位以及違法組織生産銷售的企業依法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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