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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辦就《黃河水量調度條例》答本網記者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7月29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黃河水量調度條例》有關問題答中國政府網記者問

    日前,國務院通過了《黃河水量調度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將於2006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為準確理解《條例》精神,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相關負責人就有關問題接受了中國政府網記者的採訪。

    問:為什麼要制定《條例》?

    :黃河是我國西北、華北地區最大的供水水源,承擔著流域內及相關供水區約1.4億人口(佔全國12%)、2.4億畝耕地(佔全國15%)、50多座大中城市、晉陜寧蒙接壤的能源基地以及中原油田、勝利油田的供水任務,是黃河流域乃至全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戰略保障。而黃河的徑流量只位居我國七大江河的第四位,目前,黃河水資源的開發利用量已經處於臨界狀態,隨時有斷流的危險,而且黃河具有水少沙多、水沙異源、年度來水時空分佈不均、年際變化大等特點。黃河自身的這些特點要求在水法的基本框架下,建立一套符合黃河自身特點的管理制度和措施。1999年後,在黃河來水嚴重偏枯的情況下,國家開始對黃河水量實施統一調度,至今已連續近七年實現了黃河不斷流,取得了良好的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為了將實踐中行之有效的措施法律化、制度化,確保水法規定的水量調度原則在黃河流域貫徹實施,正確處理上下游、左右岸、地區間、部門間的關係,進一步緩解黃河流域水資源供需矛盾,制定條例是很有必要的。

    問:《條例》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答:青海、四川、甘肅、寧夏、內蒙古、陜西、山西、河南、山東九個省(區)地處黃河流域,河北、天津兩個省(市)每年需要從黃河調水,黃河水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上述十一個省(區、市)的經濟社會發展密切相關。為此,《條例》規定,黃河水量調度和管理適用於上述十一個省(區、市)。

    問:《條例》對水量調度組織保障體系作了哪些規定?

    答:為了加強對黃河水量調度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實施,根據黃河水量調度的實際和有關單位的職責,《條例》明確規範了國務院、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發展改革主管部門、黃河水利委員會及所屬管理機構、十一省(區、市)的地方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庫主管部門或者單位等主體的權力、義務和責任。

    一是確立黃河水量調度的管理體制。水利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黃河水量調度的組織、協調、監督、指導;黃河水利委員會負責黃河水量調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黃河水利委員會所屬管理機構,負責所轄範圍內黃河水量調度的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是劃分水利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黃河水利委員會、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在黃河水量分配方案、年度水量調度計劃、月和旬水量調度方案與實時調度指令的制定和下達方面的職責和權限。

    三是分清有關省級人民政府和黃河水利委員會及其所屬的河南、山東黃河河務局對黃河干支流和重要水庫的調度權限。

    四是明確黃河水利委員會、有關省級人民政府、重要水庫主管部門或者單位所負責的重要水文控制斷面,並規定其在相應斷面流量控制中的責任。

    問:《條例》規定的黃河水量分配依據是什麼?正常情況下,黃河水量調度的實施方式有哪些?

    答:為保障黃河水量的合理調度,《條例》規定,制訂黃河水量分配方案時,應當充分考慮黃河流域水資源條件,黃河流域規劃和水中長期供求規劃,以及相關省(區、市)取用水現狀和發展趨勢等因素,統籌兼顧生活、生産、生態環境用水和上下游、左右岸的關係,發揮黃河水資源的綜合效益。同時,《條例》規定,黃河水量分配方案由黃河水利委員會商十一省(區、市)人民政府制定,經國務院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國務院批准。根據黃河水量調度實踐經驗,《條例》將黃河水量調度分為正常情況下水量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考慮到黃河自身的特點,為保證水量分配方案的具體實施,《條例》對正常情況下的黃河水量調度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制定年度水量調度計劃。《條例》要求黃河水利委員會商十一省(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河南、山東黃河河務局以及水庫管理單位,依據黃河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預測來水量、水庫蓄水量,按照同比例豐增枯減、多年調節水庫蓄豐補枯的原則,在綜合平衡申報的建議的基礎上制定。

    二是規定月、旬水量調度和實時調度。《條例》要求黃河水利委員會根據年度水量調度計劃和月用水計劃建議、水庫運行計劃建議制定並下達月水量調度方案;在用水高峰時要根據需要制定並下達旬水量調度方案。同時,為應對突發性降水等情況,允許黃河水利委員會根據實時水情、雨情、旱情、墑情、水庫蓄水量及用水情況,對已下達的月、旬水量調度方案作出調整,並下達實時調度指令。

    三是為保證水量調度計劃的實施,《條例》建立嚴格的水文斷面流量控制制度。

    問:面對各流域不斷出現的涉水應急事件,《條例》對突發事件有沒有規定應對措施?如果有,這些措施是什麼?

    答:為了及時、有效地處理黃河水量調度中出現的應急事件,《條例》從黃河水量調度實際經驗出發,專門設置“應急調度”一章,對應急水量調度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明確應急水量調度的實施條件。當出現嚴重乾旱、省際或者重要控制斷面流量降至預警流量、水庫運行故障、重大水污染事故等情況,可能造成供水危機、黃河斷流時,由黃河水利委員會組織實施應急水量調度。

    二是制定旱情緊急情況下的水量調度預案。《條例》要求黃河水利委員會商十一省(區、市)人民政府以及水庫主管部門或者單位,制訂旱情緊急情況下的水量調度預案,經水利部審查,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准。

    三是規定應急處置措施。在應急調度中,允許有關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針對突發事件的不同類型,根據需要採取相應的處置措施。主要措施有:發現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控制指標或者水體嚴重污染時,應當及時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通報,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採取壓減取水量直至關閉取水口、實施水庫應急泄流方案、加強水文監測、對排污企業實行限産或者停産等應急處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