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第470號國務院令,公佈了《國務院關於修改〈棉花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的決定》。7月31日,國家質檢總局法規司司長劉兆彬就《棉花質量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修訂工作的相關情況回答了記者提問。
記者:此次修訂《條例》的背景是什麼?
劉兆彬:本次《條例》修訂主要是基於兩方面的原因。一是《條例》本身的原因。由於《條例》于《行政許可法》之前公佈實施,在當時設定行政許可事項時表述內容較為原則,對一些並未實際實施的許可事項(即棉花銷售的資格認定和棉花承儲的資格認定)也寫入《條例》,使行政許可事項的設定存在不確定性,這與現行的《行政許可法》的要求不相適應。二是實際操作方面的原因。棉花收購放開後,因多渠道參與收購,特別是農民、棉花加工廠的職工等均自發參與籽棉購銷活動,使棉花收購形式由以定點收購為主轉變為流動收購為主,從而使資格認定和認定後的後續監管難以進行,棉花收購實行資格認定制度已與實際情況脫節。因此,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的有關批示,國家質檢總局會同國家發改委並商有關部門在2005底就著手研究和修改《條例》,並得到了國務院法制辦的大力支持。
記者:此次《條例》修訂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劉兆彬:根據修訂後的《條例》規定,今後從事棉花收購以及棉花銷售、承儲將不再實行資格認定。
根據對《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的修改,原規定的“棉花經營者從事棉花收購、加工、銷售或者承儲等經營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資格認定”修改為“棉花經營者從事棉花加工經營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資格認定”,刪去“收購”和“銷售或者承儲”字樣。這意味著今後從事棉花收購以及棉花銷售、承儲將不再實行資格認定。
《條例》第二十四條修改為“棉花經營者收購棉花,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不按照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排除異性纖維和其他有害物質後確定所收購棉花的類別、等級、數量,或者對所收購的超出國家規定水分標準的棉花不進行技術處理,或者對所收購的棉花不分類別、等級置放的,由棉花質量監督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刪去原規定中的“情節嚴重的,由原資格認定機關取消其棉花收購資格”字樣。
修改後的《條例》共分5章,分別為總則、棉花質量義務、棉花質量監督、罰則、附則,共計39條。《國務院關於修改〈棉花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的決定》自公佈之日即2006年7月4日起施行。
記者:近5年來,為貫徹實施《條例》,國家質檢總局主要做了哪些立法工作?今後有什麼打算?
劉兆彬:近5年來,為了貫徹落實《條例》,國家質檢總局在立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共發佈了5個部門規章及若干規範性文件,初步形成了完整的棉花和纖維檢驗監督管理法規體系。
今後一段時間,為了配合《條例》的貫徹實施,國家質檢總局主要做好以下3個方面工作:一是積極做好《棉花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的宣傳實施工作,指導地方執法部門規範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水平和效率。二是積極推動部門聯合規章《棉花加工與市場管理辦法》的出臺,進一步規範棉花收購、加工、承儲等市場。三是積極組織制定、修訂配套規章,如修訂《棉花質量復檢辦法》、《非專業纖維檢驗機構從事棉花質量檢驗業務認可管理辦法》;制定《棉花質量檢驗師監督管理規定》、《期貨交割棉質量公證檢驗辦法》、《棉花質量公證檢驗程序規定》及《棉花質量監督檢查實施細則》等。
記者:近5年來,棉花質量監督機構圍繞《條例》的貫徹實施,主要做了哪些工作?取得了哪些成效?
劉兆彬:《條例》公佈實施5年來,棉花質量監督機構認真履行職責,依據《條例》推行監督檢查、資格認定、公證檢驗3項制度。圍繞《條例》的貫徹實施,各級棉花質量監督機構主要做了5個方面的工作:一是強化了棉花收購、加工、銷售質量的監督檢查;二是落實國務院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精神,開展棉花專項打假;三是從加工企業質保條件審核認定入手,強化對加工企業的質量監管;四是建立並逐步完善了棉花質量公證檢驗制度;五是棉花質量檢驗體制改革工作實現了良好開局。
通過不懈努力,我國棉花質量監管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績:幾年來,在棉花出現供求失衡、質量形勢嚴峻的情況下,總體上保證了棉花質量的相對穩定;一度猖獗的棉花摻雜使假違法犯罪行為基本得到遏制,棉花質量惡性案件的發生幾率從《條例》出臺前的56.83%已降至2005年的5.2%;棉花企業質量問題發生幾率從《條例》出臺前的28.67%逐步下降至2005年的9.56%,檢查中質保能力合格企業數量佔檢查量之比從87.64%穩步提高至95.68%,市場秩序明顯好轉,交易各方合法權益得到保護,保障了我國棉花産業的正常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