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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就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答記者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1月30日   來源:銀監會網站

    中國銀監會日前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國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細則》修訂的背景是什麼?

    答: 1985年國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特區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管理條例》、1990年中國人民銀行頒布《上海市外資金融機構、中外合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1994年,為適應銀行業對外開放新形勢,國務院頒布了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此後,中國人民銀行于1996年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條例》、《細則》的公佈標誌著我國對外資銀行監管步入法制化、規範化的軌道。2001年底,為履行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承諾,國務院重新修訂、公佈了《條例》並於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為配合《條例》的修訂和實施,中國人民銀行對《細則》進行了相應修訂。2002年公佈的《條例》、《細則》對於切實履行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承諾、加強對外資銀行的審慎監管,發揮了重要作用。2003年,對外資銀行監管職能從中國人民銀行轉移到中國銀監會後,中國銀監會再次對《細則》進行了修訂並於2004年8月公佈。現行《細則》落實了世貿承諾內容,體現了風險監管和審慎監管精神,同時與中資銀行有關管理規定相銜接,儘量使中、外資銀行管理規定趨於一致。

    為依法履行開放承諾和實施審慎監管,適應對外開放和經濟發展的需要,促進銀行業的穩健運行,國務院法制辦會同中國銀監會自2005年中期著手《條例》修訂工作,在大量國內外調研以及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完成《條例》修訂草案並上報國務院,《條例》于2006年11月11日公佈並於12月11日正式施行。為配合《條例》的修訂和施行,對《細則》也同步進行了修訂。

    問:《細則》修訂的指導思想和修訂原則是什麼?

    答:此次《細則》修訂的指導思想是全面兌現承諾,依法對外開放,加強審慎監管,保護存款人利益。為此我們確立了以下修訂原則:一是,全面履行世貿承諾,取消人民幣業務的地域和客戶限制。二是,體現國民待遇原則,為中外資銀行公平競爭創造法律環境。外資法人銀行除設立條件按照世貿承諾外,準入程序、監管標準儘量與中資銀行一致。三是,遵循國際監管慣例,充分體現風險監管、合併監管和審慎監管的理念,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銀行體系穩健運行。

    在保持原《細則》體例和整體框架不變的基礎上,此次《細則》修訂取消了非審慎性規定,對《條例》的原則性規定進行了細化和解釋,並增加了具體操作性規定,同時借鑒國際經驗,增加風險監管和審慎監管內容。

    問:《細則》規範的對象有哪些調整?

    答:原《條例》規範的是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以及外資財務公司。《條例》對此作了兩項調整:一是,由於法規的調整變化已經取消了非企業集團內部的為社會服務的外資財務公司的機構形式,今後的外資財務公司屬於集團財務公司性質,將由適用於中、外資財務公司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統一規範。現存的3家面向社會的外資財務公司,正按要求轉制為銀行或實施關閉。二是,《條例》增加了對外國銀行代表處的規範。外國銀行代表處目前由《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規範。考慮到外國銀行代表處是外國銀行在華分支機構的一種形式,從有利於全面綜合監管外資銀行考慮,將代表處納入《條例》。由於規範對象的調整,條例名稱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細則》的名稱以及規範對象也隨《條例》更改。修訂後的《條例》、《細則》規範四類機構: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外國銀行代表處。

    問:《細則》主要有哪些修訂內容?

    答:此次修訂增加49條,刪去35條,修訂76條,修訂後的《細則》共134條。主要修訂內容有以下八個方面:一是,規定了外國銀行分行改制為其總行單獨出資的獨資銀行的條件、程序。二是,規定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初次開辦人民幣業務仍需滿足“開業三年,連續兩年盈利”的條件。獨資銀行、合資銀行的下設分行在其總行獲准的業務範圍內,經授權開展人民幣業務,無需批准。三是,與中資商業銀行保持一致,增加有關獨資銀行、合資銀行股東資格條件的審慎性規定。四是,參照中資銀行的監管規定,修訂了外資銀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的規定,增加了外資銀行董事任職資格要求。五是,統一了中外資銀行監管標準,規定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執行《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資産負債比例管理,具體計算方法執行銀行業監管報表體系規定。六是,豐富了監督管理的內容,增加了有關信息披露、跨境大額資金轉移報告、關聯交易、業務外包等的規定,明確了特別監管措施的內容。《細則》規定對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實施並表監管。對在中國境內設立2家及2家以上外國銀行分行的,要求其指定1家分行作為管理行,負責中國境內業務管理以及信息報送工作,並對其實施合併監管。七是,與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規定保持一致,增加了外資銀行臨時停業的審批事項。規定外資銀行臨時停業3天以上6個月以下,需經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批准。八是,從有利於全面監管外國銀行在華分支機構考慮,將代表處納入《條例》,增加有關代表處的監督管理內容。

    問:《細則》為改制為當地註冊法人銀行提供了哪些激勵與便利?

    答:此次《細則》修訂體現了“法人銀行導向政策”:一是,在承諾基礎上,獨資銀行、合資銀行業務範圍與中資銀行基本一致。二是,獨資銀行、合資銀行的分行在其總行業務範圍內經授權即可開辦業務,無需單獨報批。三是,外國銀行分行改制為獨資銀行,該外國銀行可以保留一家從事外匯批發業務的分行。四是,外國銀行分行改制為獨資銀行,原外國銀行分行在中國境內的營運資金,經批准可以轉為獨資銀行的註冊資本,有多餘的也可以轉回其總行。五是,改制後的獨資銀行可以承繼原外國銀行分行已經獲准經營的全部業務。六是,對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執行資産負債比例給予一定的寬限期。

    問:《細則》對於外國銀行分行改制為當地註冊法人銀行的具體操作性程序是如何規定的?如何體現為改制銀行設立高效綠色通道?

    答:對於外國銀行分行改制為當地註冊的外資法人銀行,《細則》明確了改製程序:一是,設立外商獨資銀行以及將原外國銀行分行改制為外商獨資銀行分行同步進行,如需保留1家從事外匯批發業務的外國銀行分行,也同步申請;二是,申請保留1家從事外匯批發業務的外國銀行分行,應當對原外國銀行分行的資産、負債和權益進行分割,確立分別由從事外匯批發業務的外國銀行分行以及在同一城市擬設的外商獨資銀行分行承繼的資産、負債和權益;三是,外國銀行分行改制為外商獨資銀行,可以在提出改制申請的同時,提出經營全面人民幣業務的申請。

    對於外國銀行分行改制為外商獨資銀行過程中的技術性問題,《細則》相關規定充分考慮了外資銀行業務經營的連續性,以及外資銀行的商業利益,明確:其一,改制過程要遵循合法性、審慎性和持續性原則,在業務準入上充分考慮改制銀行業務經營的連續性以及在華經營時間的連續計算。改制後的外商獨資銀行將不會被視為新機構,其業務範圍將可承繼現有分行最高層級的業務範圍;其二,保證按時開放中國境內公民的人民幣業務,確保時間的銜接和業務的連續。

    中國銀監會已經與相關政府部門建立了溝通協調機制,將為外國銀行分行改制提供便利。

    問:《細則》對於外資銀行的註冊資本或者營運資金要求有哪些調整?

    答:《細則》進一步簡化了外資銀行業務許可層級和營運資金檔次,規定外國銀行分行業務許可分為2個層級:第一層級,全面外匯業務,最低營運資金要求為2億元人民幣;第二層級,全面外匯業務、對外國人、中外資機構的人民幣業務以及吸收中國境內公民每筆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定期存款,最低營運資金要求為3億元人民幣。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除全面外匯業務和對中外資企業人民幣業務兩個業務許可層級外,可以擴大到第三層級,經營全面外匯業務和全面人民幣業務。無論經營何種層級的業務,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及其下設分行的最低註冊資本和營運資金要求與中資銀行及其下設分行保持一致,分別為10億元人民幣和1億元人民幣。

    問:《細則》如何體現對外國銀行分行經營環境的改善?

    答:此次《細則》修訂在為外資法人銀行提供良好發展的制度安排的同時,也為外國銀行分行提供了更為寬鬆的經營環境。外國銀行分行業務範圍將進一步放寬,營運資金也進一步下調。一是外國銀行分行業務許可層級由原來的6級簡化為2級;二是外國銀行分行在保持現有業務範圍的基礎上,還可以吸收中國境內公民每筆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存款,而且增加此項業務不需單獨重新審批,不再增加營運資金要求;三是外國銀行分行在自願的原則下,可以隨時申請改制為外商獨資銀行。此次法規調整後,外國銀行分行的業務經營和監管環境將得到進一步改善。

    問:《細則》如何體現對中、外資銀行監管標準的一致性?

    答:《細則》在以下六方面進一步體現了中、外資銀行準入和監管標準的一致性:一是,外資銀行業務範圍增加代理保險業務,業務範圍與中資銀行基本一致。二是,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及其下設分行的註冊資本和營運資金要求和中資銀行及其下設分行保持一致。三是,獨資銀行、合資銀行的分行在其總行獲准的業務範圍內,經授權開展業務。四是,監管標準中外資銀行儘量保持一致,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執行《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資産負債比例管理,具體計算方法執行銀行業監管報表體系規定。獨資銀行、合資銀行與中資銀行執行同樣的貸款分類、信息披露、計提存款準備金、關聯交易等規定。五是,外資銀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儘量與中資銀行一致,新《細則》對外資銀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做出了相關規定,並增加了外資銀行董事任職資格的規定。六是,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將不再批准其新設代表處。

    問:《細則》在審批程序上有什麼樣的調整?

    答:現行《細則》規定,外國銀行設立機構的申請資料直接報送銀監會,同時抄報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局。銀監局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初審意見後報銀監會。為進一步加強屬地監管,增強屬地監管局對申請資料的把關。《細則》規定外資銀行設立機構的申請資料直接報送所在地銀監局,所在地銀監局進行初審後轉報銀監會審批。這只是轉報材料程序的調整,整個轉報和審批時限並未改變。

    問:《細則》施行後,外資銀行最快在什麼時間可以經營對中國境內公民的人民幣業務?

    答:《細則》施行後1個月內,外國銀行分行在完成相關工商登記變更手續後,即可辦理吸收中國境內公民每筆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存款業務。《細則》施行後3個月內,現有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在獲得銀監會相關批准後,即可經營對中國境內公民人民幣業務。我們將為外國銀行分行改制為外商獨資銀行和申請經營對中國境內公民的人民幣業務建立綠色審批通道,如果符合相關條件,一般可在3個月內得到獲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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