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31日電 題:運用稅收杠桿 加強土地調控━━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解讀《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決定》
新華社記者
國務院2006年12月31日發佈《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決定》的有關問題予以解讀。
這位負責人説,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土地管理和調控。2006年8月31日國務院發佈了《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從國家宏觀調控的實際需要出發,針對當前土地管理特別是土地調控中出現的新動向、新情況,對有關土地調控措施予以了明確,其中一項重要措施是通過調整相關稅收政策,加大對建設用地的稅收調節力度,抑制建設用地的過度擴張。據此,國務院發佈《決定》,對1988年國務院發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作了相應修改,提高了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將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徵收範圍擴大到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
這位負責人介紹,城鎮土地使用稅是我國目前在土地保有環節徵收的唯一稅種,其徵收依據是1988年國務院發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1988年暫行條例)。1988年暫行條例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實行定額稅率,每平方米年稅額大城市為0.5元至10元,中等城市為0.4元至8元,小城市為0.3元至6元,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為0.2元至4元。這一稅額標準是依據當時的經濟發展水平、土地利用狀況等情況制定的。自我國實行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後,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土地需求的不斷增加,土地價格不斷攀升,而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近20年來一直未做調整。由於稅額低,這一稅種在組織財政收入和加強宏觀調控方面未能發揮應有的作用,也限制了地方政府根據經濟發展情況及時調整稅額標準的空間。因此,《決定》規定,將每平方米年稅額在1988年暫行條例規定的基礎上提高2倍,每平方米年稅額大城市為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為1.2元至24元,小城市為0.9元至18元,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為0.6元至12元。這一調整幅度與我國物價上漲幅度是基本一致的,國家統計局資料顯示,2005年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比1987年增長了2.1倍。
這位負責人説,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通過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繳納場地使用費。1990年我國實行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後,生産經營用地一般都需要通過出讓的方式取得,並繳納土地出讓金,繳納土地出讓金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不再繳納場地使用費。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繳納場地使用費和土地出讓金,不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內資企業繳納土地出讓金,還要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稅負不一致。為公平稅負,《決定》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也應按照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