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採取8項措施保障衛生安全
新華社北京6月21日電(記者艾福梅 田雨)國務院法制辦21日公佈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規定,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採取8項衛生管理措施,建立健全衛生管理責任制,落實衛生管理和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保障公共場所衛生安全。
根據這一要求,徵求意見稿進一步明確了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採取的8項衛生管理措施:
——設立衛生管理組織或者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建立衛生管理制度、衛生安全保障措施和衛生管理檔案;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其場所進行衛生檢測並公示,檢測結果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不具備衛生檢測能力的應當委託具有資質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其場所進行衛生檢測;定期對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進行清洗消毒,對凈化消毒設施和裝置進行衛生安全效果評價,並制定針對空氣傳播疾病的應急預案;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專(兼)職供水管理人員負責公共場所二次供水和直飲水管理;
——建立公共場所健康相關産品索證管理制度和採購使用登記制度,有關産品衛生許可或備案證明文件及採購使用記錄歸檔保存;
——建立衛生設施設備維護制度,保證衛生設施設備齊備完好,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用於其他用途;
——實行上崗前衛生知識培訓制度,組織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培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
——建立傳染病和公眾健康危害事故報告制度,發生疫情和公眾健康危害事故時,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