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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10月24日   來源:新華社

城鄉規劃法草案:修改規劃應向原審批機關報告原規劃實施情況

    新華社北京10月24日電(張曉松、杜文景)為增強規劃實施的嚴肅性,防止隨意修改規劃,全國人大常委會24日進行三審的城鄉規劃法草案規定,組織編制機關在修改規劃前,應對原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並向原審批機關報告。

    今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城鄉規劃法進行了二審。草案二審稿第四十六條對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修改程序作了規定。

    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為增強規劃實施的嚴肅性,防止隨意修改規劃,組織編制機關在修改規劃前,應對原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並向原審批機關報告。

    全國人大法律委經同財經委和國務院法制辦、建設部研究,建議將這一條第二款修改為:“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原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並向原審批機關報告;修改涉及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向原審批機關提專題報告,經同意後,方可編制修改方案。”  

城鄉規劃應遵循統籌城鄉發展和先規劃後建設原則

    新華社北京10月24日電(張曉松、杜文景)全國人大常委會24日進行三審的城鄉規劃法草案明確提出,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遵循統籌城鄉發展和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

    今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城鄉規劃法進行了二審。草案二審稿第四條中規定了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的一些原則。

    有些常委會委員提出,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還應遵循統籌城鄉發展和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

    全國人大法律委經同財經委和國務院法制辦、建設部研究,建議將這一條規定的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的原則修改補充為:“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佈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

城鄉規劃法草案:組織編制機關應向人大常委會報告規劃實施評估情況

    新華社北京10月24日電(張曉松、杜文景)全國人大常委會24日進行三審的城鄉規劃法草案提出,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鎮人民代表大會和原審批機關報告規劃實施評估情況。

    今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城鄉規劃法進行了二審。草案二審稿第四十五條規定,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每五年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採取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徵求公眾意見,並向原審批機關提出評估報告。

    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為了有利於加強人大常委會對規劃實施的監督,對規劃實施的評估情況還應向人大常委會報告。

    全國人大法律委經同財經委和國務院法制辦、建設部研究,建議將這一條修改為:“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定期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公眾意見。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鎮人民代表大會和原審批機關提出評估報告並附具徵求意見的情況。”

城鄉規劃法月底有望出臺

    新華社北京10月24日電(張曉松、杜文景)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正在審議的城鄉規劃法草案,有望在28日閉會的本次常委會會議上表決通過。這標誌著,我國正在打破原有城鄉分割規劃模式,進入城鄉總體規劃的新時代。

    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城鄉規劃法草案三審稿共7章、70條,在總結現行城市規劃法和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實施經驗的基礎上,分別對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作出規定。草案如順利獲得通過,將於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城鄉規劃是政府指導和調控城鄉建設和發展的基本手段之一。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規劃管理工作遇到了一些新的問題,如一些地方盲目擴大城市建設規模,搞“政績工程”“形象工程”等。

    在總結“一法一條例”實踐中反映出的突出問題的基礎上,建設部等相關部門起草了城鄉規劃法草案。今年4月,城鄉規劃法草案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今年8月,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

    有關專家指出,城鄉規劃法草案將統籌城鄉建設和發展,確立科學的規劃體系和嚴格的規劃實施制度,有利於正確處理近期建設和長遠發展、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現代化建設與歷史文化保護等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