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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10月28日   來源:新華社

我國修法改善律師執業環境

    新華社北京10月28日電(記者李薇薇、孫聞)“會見難”“閱卷難”“調查取證難”等是中國律師在執業中長期存在的難題。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的修改後的律師法,專門規定了一些新措施破解律師執業“難題”,更好地改善律師執業環境。

    據了解,新修改的律師法中專門列出了“律師的業務和權利、義務”一章,對中國律師在訴訟中的會見、閱卷、調查取證、辯護等權利專門作出了明確規定。

    在這部法律的三十三條中除規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託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外,還特別強調了“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讓規定的“會見權”具有了更加實在的內容。

    為了更好保障律師的閱卷權利,新修改的律師法第三十四條明確規定:受委託的律師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複製與案件有關的訴訟文書及案卷材料。受委託的律師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複製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材料。“這樣表述上比以往有一些進步,更好地保障了律師的閱卷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楊明侖説。

    據了解,我國原來的律師法中規定:律師參加訴訟活動,依照訴訟法律的規定,可以收集、查閱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會見和通信,出席法庭,參與訴訟,以及享有訴訟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與此同時,新修改的律師法還針對原來律師調查取證要“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同意”、實踐中基本無人同意的實際情況,增加規定:受委託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律師“法庭言論”不受法律追究

    新華社北京10月28日電(記者李薇薇、孫聞)“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28日表決通過的修改後的律師法中,將律師權利保障的原則進一步具體化。

    據了解,新修改的律師法除原則規定“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其辯論或者辯護的權利依法受到保障”“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外,還明確規定: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但是,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除外。

    新修改的律師法還規定,律師在參與訴訟活動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決定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機關應當在拘留、逮捕實施後的二十四小時內通知該律師的家屬、所在的律師事務所以及所屬的律師協會。

    此外,為了保障在訴訟活動中切實履行“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的職責,律師法在訴訟法有關規定的基礎上,又補充完善了有關律師的會見權、閱卷權和調查取證權等方面的規定。

    “此條規定實際上是對律師在法庭上的代理或辯護的免責規定,對律師正常開展工作非常重要。”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律師尹正友認為,新修改的律師法在保護律師的執業權利方面有了很大進步,更加有利於保障律師履行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的職責,有利於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訴訟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不被監聽”寫入法律 律師“會見權”更有保障

    新華社北京10月28日電(記者李薇薇、孫聞)“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28日表決通過的修改後的律師法,特別規定了這樣的新措施,以更好地保障律師的“會見權”。

    據了解,新修改的律師法在明確規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託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後,又特別補充了“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這讓規定的“會見權”具有了更加實在的內容。

    此外,在這部法律中還明確規定,律師不得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等。

公務員不得兼任執業律師

    新華社北京10月28日電(記者李薇薇、孫聞)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28日表決通過的修改後的律師法中明確規定:“公務員不得兼任執業律師”。

    原來律師法規定:“律師擔任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期間,不得執業。”新修改的律師法改為:“律師擔任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任職期間不得從事訴訟代理或辯護業務。”

    對此,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認為,原來的規定限制過嚴,為了防止律師利用常委會組成人員的身份從事訴訟活動影響案件公正審理,規定他們不得從事訴訟活動是必要的,但不應限制他們從事法律諮詢等非訴訟業務。

    同時,新修改的律師法還規定,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中從事法學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員,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經所在單位同意,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可以申請兼職律師執業。

個人律師事務所首次“入法”

    新華社北京10月28日電(記者李薇薇、孫聞)我國法律首次明確允許個人“開辦”律師事務所。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28日表決通過的修改後的律師法中,增加了設立個人律師事務所的規定,並嚴格限定了其設立條件,對其承擔責任作出了規定。

    新修改的律師法,規定了設立個人律師事務所,除應當具備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有符合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數額資産等條件外,還規定了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的律師。設立人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據了解,設立個人律師事務所,是國外比較通行的一種做法。但目前我國原有的律師法只規定了國家出資、合作、合夥三種律師事務所組織形式。據司法部有關負責人介紹,新修改的律師法在借鑒國際經驗、充分考慮我國國情的基礎上,對律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作出了補充規定,並增加了合夥律師事務所類型的規定,明確了普通合夥和特殊合夥(即有限合夥)兩種合夥組織形式。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北京律師協會會長李大進對律師法中增加了設立個人律師事務所的規定表示歡迎。“這給了個人律師事務所合法地位,讓從業者有了更多的選擇機會。”他表示,律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更加多樣化,不僅可以滿足不同人群的需求,也為培養更多的專業律師提供了條件。

    根據以前的律師法,律師可以設立合夥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對該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和連帶責任。而在新修改的律師法中,這條規定被刪除了,取而代之的是“合夥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按照合夥形式對該律師事務所的債務依法承擔責任”。此外,還對合夥人的條件做了規定:應當有三名以上合夥人,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的律師。

    此外,因為合作律師事務所作為過渡形式在我國實踐中已經基本消失,律師法中未再保留有關合作律師事務所的規定。而對於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新修改的律師法中則保留了原有的規定,即:依法自主開展律師業務,以該律師事務所的全部資産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律師法為律師事務所劃出八大禁區

    新華社北京10月28日電(記者孫聞、李薇薇)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28日表決通過了修改後的律師法,為律師事務所的執業行為劃出八大禁區,違法者將被處以給予警告、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執業證書等處罰。

    修改後的律師法規定:律師事務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視其情節給予警告、停業整頓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特別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

    ——違反規定接受委託、收取費用的;

    ——違反法定程序辦理變更名稱、負責人、章程、合夥協議、住所、合夥人等重大事項的;

    ——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的經營活動的;

    ——以詆毀其他律師事務所、律師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的;

    ——違反規定接受有利益衝突的案件的;

    ——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

    ——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

    ——對本所律師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後果的。

    律師事務所因前款違法行為受到處罰的,對其負責人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者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律師特許執業制度被保留

    新華社北京10月28日電(記者李薇薇、孫聞)自從本屆人大常委會著手修改律師法以來,“律師特許執業制度”的“去留問題”一直是爭議最大的地方。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的修改後的律師法,對此給出了“最終答案”:予以保留,嚴格限定。

    據了解,新修改的律師法對於律師特許執業制度設定了種種嚴格的限定條件,除要“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學歷”“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並具有相應的專業法律知識”等限制條件外,還特別限定了要“在法律服務人員緊缺領域從事專業工作滿十五年”“經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考核合格”等,才能“准予執業。”

    據了解,在律師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時曾提出:“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學歷,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滿二十年,具有較高的專業水平的人員,或者從事金融、知識産權、信息技術等工作滿二十年,具有較高的專業水平和法律知識的人員,申請律師執業的,經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准予執業。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對此,有些常委會委員認為不應設立律師特許執業制度,有些常委會委員認為律師特許執業的範圍不宜過寬,有些法學研究、教學人員並不一定具備律師執業能力。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分組審議中,又有許多常委會委員對此條規定提出意見。經綜合各方意見,草案最終修改為:“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學歷,在法律服務人員緊缺領域從事專業工作滿十五年,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並具有相應的專業法律知識的人員,申請專職律師執業的,經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考核合格,准予執業。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對於目前我國律師隊伍在諸如知識産權、反傾銷、反壟斷等高精尖領域缺乏足夠的專才情況下,此條規定不僅體現了嚴把律師隊伍‘入口關’的精神,也有一定的現實性和必要性。”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北京律師協會會長李大進説。

兼職律師同樣要具備律師執業條件

    新華社北京10月28日電(記者李薇薇、孫聞)根據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28日表決通過的修改後的律師法,申請兼職律師執業,同樣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律師執業條件,依照法定的程序申請,並要經所在單位同意。

    新修改的律師法第十二條規定:“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中從事法學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員,符合本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經所在單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條規定的程序,可以申請兼職律師執業。”

    據了解,這部法律中的第五條規定: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具備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一年、品行良好等條件。

    新修改的律師法第六條規定: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向設區的市級或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合格證書、律師協會出具的申請人實習考核合格的材料、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請人的證明等材料。申請兼職律師執業的,還應當提交所在單位同意申請人兼職從事律師職業的證明。

律師法為律師執業劃出“紅線”

    新華社北京10月28日電(記者孫聞、李薇薇)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修改後的律師法,為律師執業行為劃出9條“紅線”,越線律師將被課以停止執業六個月直至追究刑事責任的處罰。

    新修改的律師法規定: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促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影響依法辦理案件的;

    ——向法官、檢察官、促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的;

    ——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

    ——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的;

    ——接受對方當事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託人權益的;

    ——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促裁活動的正常進行的;

    ——煽動、教唆當事人採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決爭議的;

    ——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的;

    ——洩露國家秘密的。

    律師法規定,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新修改的律師法擴大律師保密義務

    新華社北京10月28日電(記者李薇薇、孫聞)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28日表決通過的修改後的律師法中,擴大了律師履行保密義務的範圍。

    由於律師具有知悉委託人有關情況的執業便利,對此新修改的律師法除規定“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洩露當事人的隱私”外,還特別規定:“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和其他人不願洩露的情況和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但是,委託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嚴重危害他人人身、財産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除外。”

    此前律師法關於律師的保密義務規定為:“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不得洩露當事人的隱私。”

    對律師法的上述修改,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認為:“這些規定較好地解決了律師為委託人保密與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矛盾,也與現行法律關於公民作證義務的規定相銜接。”

    據了解,1996年5月,我國頒布律師法。2001年12月,律師法經歷了第一次修改,此次為第二次修改。

律師法明令禁止律師事務所間、律師間不正當競爭

    新華社北京10月28日電(記者孫聞、李薇薇)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28日表決通過了修改後的律師法,明確禁止律師事務所之間和律師之間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新修改的律師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律師事務所和律師不得以詆毀其他律師事務所、律師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

    此外,律師法還規定,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健全執業管理、利益衝突審查、收費與財務管理、投訴查處、年度考核、檔案管理等制度,對律師在執業活動中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

    這部法律還規定,律師承辦業務,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託,與委託人簽訂書面委託合同,按照國家規定統一收取費用並如實入賬。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應當依法納稅。

    律師法規定,律師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不能保持法定設立條件,經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條件的;

    ——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被依法吊銷的;

    ——自行決定解散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根據律師法,律師事務所終止的,由頒發執業證書的部門登出該律師事務所的執業證書。

律師法重新定義律師職業性質

    新華社北京10月28日電(記者李薇薇、孫聞)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28日表決通過的修改後的律師法中,將律師職業性質明確定位為“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託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

    據了解,在原來的律師法中,對律師的表述統稱為“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而這次修改後的律師法除首次明確律師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外,還特別強調“律師應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

    “對律師職業的法律定位關係律師社會作用的發揮。”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北京律師協會會長李大進指出,新修改的律師法對律師職業性質的重新定位,更好地反映了律師的職業特點,更加符合律師的專業屬性,有助於增強律師的職業責任感、使命感,有助於提高社會對律師社會角色的認識和尊重。

    這次新修改的律師法,還明確了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具備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一年、品行良好等條件。並特別提出:“實行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前取得的律師資格憑證,在申請律師執業時,與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合格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數據表明,截止到2006年底,全國共有執業律師13萬多人,律師事務所1.3萬多個,2006年辦理訴訟案件180多萬件,辦理非訴訟法律事務115萬多件,開展義務法律諮詢520多萬件。

律師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將“受罰”

    新華社北京10月28日電(記者李薇薇、孫聞)根據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28日表決通過的修改後的律師法,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將受到“警告”,並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下”等處罰。

    據了解,根據這部法律,律師有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同時在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執業、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或者代理與本人及其近親屬有利益衝突的法律事務、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二年內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等行為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下的處罰。

    此外,這部法律還對律師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影響依法辦理案件等行為,作出了嚴格細緻的處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