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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11月14日   來源:海關總署

海關總署明確特許權使用費定義及徵稅適用範圍

    近年來,政府對知識産權的保護力度持續加大,特許權使用費在産品要素中所佔的比重逐漸提高,海關也加大了對特許權使用費不主動完稅行為的查處力度。

    定義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完稅價格辦法》中,特許權使用費指的是進口貨物的買方為取得知識産權權利人及權利人有效授權人關於專利權、商標權、專有技術、著作權、分銷權或銷售權的許可或轉讓而支付的費用。

    根據該定義,可以總結出特許權使用費的3個特徵:一是由智力、才藝等産生的成果帶來了財産權利;二是由他人付出費用後加以利用,而非由權利所有人本人使用;三是權利所有人根據他人對權利實際利用的程度收取使用費。

    根據該辦法,符合一定條件的特許權使用費應當計入完稅價格,在貨物進口時向海關申報。

    適用範圍

    海關規定,當進口貨物的特許權使用費與該貨物無關,以及其支付不構成該貨物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條件時,不納入海關徵稅範圍。除此之外,特許權使用費均須計入完稅價格。

    下列4種情況下,特許權使用費被認定為與該貨物有關:

    一是用於支付專利權或者專有技術使用權,且進口貨物屬於下列情形之一:

    含有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用專利方法或者專有技術生産;

    為實施專利或者專有技術而專門設計或者製造。

    二是用於支付商標權,且進口貨物屬於下列情形之一:

    附有商標;

    進口後附上商標即可直接銷售;

    進口時已含有商標權,經過輕度加工後附上商標即可銷售。

    三是用於支付著作權,且進口貨物屬於下列情形之一:

    含有軟體、文字、樂曲、圖片、圖像或者其他類似內容的進口貨物,包括磁帶、磁盤、光盤或者其他類似介質形式;

    含有其他享有著作權內容的進口貨物。

    四是用於支付分銷權、銷售權或者其他類似權利,且進口貨物屬於下列情形之一:

    進口後可以直接銷售;

    經過輕度加工即可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