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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11月20日   來源:新華社

統計局有關負責人就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答記者問

    新華社北京11月20日電(記者張毅、周英峰)國務院日前發出通知,決定於2008年開展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針對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的有關情況,國家統計局有關負責人20日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全國每五年進行一次經濟普查

    問:2004年開展了第一次全國經濟普查,國務院決定2008年開展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普查的週期是如何確定的?

    答:經報請國務院批准,2003年8月11日國家統計局、國家發改委、財政部聯合下發《關於調整國家普查項目和週期安排的通知》,決定經濟普查每10年進行兩次,分別在逢3、逢8的年份實施。但由於2003年恰逢“非典”的特殊原因,第一次全國經濟普查延至2004年實施。2004年9月5日,國務院正式頒布實施《全國經濟普查條例》,條例規定全國每五年進行一次經濟普查。

    問: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與第一次相比有哪些變化?

    答:與第一次全國經濟普查相比,為適應當前國家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對能源消耗統計的需求,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準備擴大主要能源品種和水的消費量的統計範圍。

    問: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的標準時點是何時?總體時間安排如何?

    答: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的標準時點是2008年12月31日,時期資料為2008年度。

    2007年為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的籌備階段,主要是研究全國經濟普查的總體方案;2008年為普查的準備階段,主要根據國務院的總體部署,組建國家及地方各級普查機構,開展宣傳動員,進行普查試點,部署並落實普查方案,完成單位清查工作,為普查填報登記工作的開始做好準備;2009年為普查登記、數據審核處理和普查結果發佈階段,2010年為資料出版和利用普查結果開展的課題研究階段。

    確保此次經濟普查工作順利實施

    問:如何確保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工作順利實施?

    答: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涉及除農業以外的19個國民經濟門類、90個行業大類、378個行業中類和875個行業小類,涉及普查對象約有800萬個各類單位和3000多萬個個體經營戶,可謂範圍廣、參與部門多、普查技術要求高、工作難度大。因此,在組織實施上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全國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地方分級負責、各方共同參與”的原則,認真做好此項重大國情國力普查的宣傳動員和組織實施工作。

    為了加強對此項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國務院將成立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領導小組,負責普查的組織和實施。普查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統計局,具體負責普查的日常組織和協調。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充分發揮各自的職能,各負其責、通力協作、密切配合。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設立相應的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認真做好本地區普查工作。要充分發揮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鄉鎮政府和村民委員會的作用,廣泛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積極參與並認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普查資料不作為處罰普查對象的依據

    問:2004年9月5日,國務院第415號令向全社會公佈施行了《全國經濟普查條例》,對普查工作起到什麼作用?

    答:《全國經濟普查條例》不僅對經濟普查的目的、對象、範圍、組織實施、工作任務和應當遵循的原則等作出了明確規定,而且對普查對象、普查機構和普查工作人員在經濟普查活動中的權利、義務以及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都作出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嚴格界定。一方面對普查對象作出了信守其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鄭重承諾,另一方面又對拒不配合或者填報虛假數據者依法予以嚴厲懲處,使經濟普查真正成為依法行政的重大實踐。

    據統計,國家和各地區在第一次全國經濟普查工作中,共依法查處虛報、瞞報、拒報等普查數據的案件5377起,對普查活動中的各種違紀違法行為起到了強有力的震懾作用。《全國經濟普查條例》是科學、有效地依法組織實施全國經濟普查,確保經濟普查數據準確可靠的重要法律保障。

    問:《全國經濟普查條例》對使用經濟普查取得的單位和個人資料作了哪些限制性規定?

    答:按照《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的有關規定,經濟普查取得的單位和個人資料,嚴格限定用於經濟普查目的,不作為任何單位對經濟普查對象實施處罰的依據。為嚴格保守國家秘密和經濟普查對象的商業秘密,各級經濟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要對其在經濟普查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和經濟普查對象的商業秘密,履行保密義務。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堅決杜絕人為干擾普查工作的現象

    問:《全國經濟普查條例》對政府、部門、普查機構、普查人員和普查對象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按照《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的有關規定,各級經濟普查機構和經濟普查人員依法享有獨立行使調查、報告、監督的職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各地方、各部門、各單位的領導者,對經濟普查機構和經濟普查人員依法提供的經濟普查資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強令或者授意經濟普查機構、經濟普查人員篡改經濟普查資料或者編造虛假數據。

    《國務院關於開展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的通知》強調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執法機構和監察機關要加大對普查工作中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力度,堅決杜絕人為干擾普查工作的現象,確保普查工作順利進行和普查數據質量。

    凡在我國境內從事第二、第三産業的所有法人單位、産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都有義務接受經濟普查機構和經濟普查人員依法進行的調查。所有普查對象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的規定,按時、如實地填報普查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普查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