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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11月30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1月30日電(記者孫玉波)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監察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等七部門30日聯合發佈《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辦法指出,經濟適用住房制度是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政策體系的組成部分。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要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相銜接。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供應、使用及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發展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在國家統一政策指導下,各地區因地制宜,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縣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住房狀況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政策目標、建設標準、供應範圍和供應對象等,並組織實施。

    辦法明確,本辦法下發後尚未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執行本辦法有關準入和退出管理、價格管理、監督管理等規定;已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按原有規定執行。此前已審批但尚未開工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凡不符合本辦法規定內容的事項,應按本辦法做相應調整。

    建設部、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關於印發〈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號)同時廢止。

    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規定:購房人擁有有限産權

    新華社北京11月30日電(記者 孫玉波)建設部等7部門30日發佈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明確,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産權。

    辦法提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準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後,取得完全産權。

    已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按規定及合同約定回購。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應用於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已參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完全産權以前不得用於出租經營。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制度

    新華社北京11月30日電(記者 孫玉波)30日發佈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明確,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制度。

    辦法明確,經濟適用住房由市、縣人民政府按限定的價格,統一組織向符合購房條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的具體辦法,並向社會公佈。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具有當地城鎮戶口;(二)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三)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準。

    辦法提出,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佈一次。

    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申請採取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市(區)、縣人民政府逐級審核並公示的方式認定。經審核公示通過的家庭,由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發放准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核準通知,註明可以購買的面積標準。然後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等因素進行輪候。符合條件的家庭,可以持核準通知購買一套與核準面積相對應的經濟適用住房。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管理

    新華社北京11月30日電(記者 孫玉波)30日發佈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提出,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建設標準、優惠政策、供應對象、産權關係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應當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管理。

    辦法指出,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住房建設規劃的前提下,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單位自用土地進行集資合作建房。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對象,必須限定在本單位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辦法明確,任何單位不得利用新徵用或新購買土地組織集資合作建房;各級國家機關一律不得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供應條件的家庭出售。已參加福利分房、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人員,不得再次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嚴禁任何單位借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實施住房實物分配或商品房開發。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原則上不收取管理費用,不得有利潤。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應當以保本微利為原則

    新華社北京11月30日電(記者 孫玉波)30日發佈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明確,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應當以保本微利為原則。

    辦法提出,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由有定價權的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依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在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和利潤的基礎上確定並向社會公佈。房地産開發企業實施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利潤率按不高於3%核定;市、縣人民政府直接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只能按成本價銷售,不得有利潤。

    辦法規定,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實行明碼標價,銷售價格不得高於基準價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確定後應當向社會公佈。價格主管部門應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辦法還規定,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收費卡制度,各有關部門收取費用時,必須填寫價格主管部門核發的交費登記卡。任何單位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收取費用。

    經濟適用住房單套的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新華社北京11月30日電(記者 孫玉波)30日發佈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明確,經濟適用住房單套的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辦法要求,經濟適用住房要統籌規劃、合理佈局、配套建設,充分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對交通等基礎設施條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區位佈局。在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套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應當在項目出讓條件中,明確配套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總面積、單套建築面積、套數、套型比例、建設標準以及建成後移交或者回購等事項,並以合同方式約定。

    辦法明確,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按照政府組織協調、市場運作的原則,可以採取項目法人招標的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和良好社會責任的房地産開發企業實施;也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機構直接組織建設。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可採取招標方式選擇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前期物業服務,也可以在社區居委會等機構的指導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區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業服務。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

    新華社北京11月30日電(記者 孫玉波)建設部等七部門30日發佈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提出,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

    辦法提出,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納入當地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確保優先供應;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

    辦法明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可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和優先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經濟適用住房的貸款利率按有關規定執行。

    辦法規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供應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各項稅費優惠政策。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後,以補交土地出讓金等方式,變相進行商品房開發。

政府採取針對性措施改進和規範經濟適用住房制度 

    2007年9月18日9時30分,建設部住宅與房地産業司司長沈建忠接受中國政府網專訪,談“多渠道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

    [網民 09087]當前,部分地區仍存在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和上市交易管理不到位、戶型面積偏大、供應不足等問題。請問針對這些問題,政府有哪些針對性的措施?

    [沈建忠]經濟適用住房是解決住的問題,現在有人把它作為一種投資的工具,這次要消除掉。所以這次在經濟適用房明確規定,5年之內不能上市,如果有特殊情況要上市,政府要回購。5年以後要上市,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繳納土地收益等價款以後才可以。像杭州政府規定,收益的55%要交給政府。這就堵塞了一些人利用經濟適用房來進行盈利,經濟適用房就是低收入群體的居住問題,是為了有一定的承受能力,有購房的願望,想買自己的産權房,我們給他提供。另外規定了這是有限的産權。

國土資源部要求進一步加強城市建設用地批後監管

    ……國務院批准用地後,國土資源部在用地批復中對各省(區、市)提出了明確要求。一是要求各城市在批准的建設用地規模內使用土地,按照呈報的規劃用途和批准的用地面積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居住、公共建築、工業倉儲等建設,特別要保證居住用地。其中,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和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住房三類住房用地不得低於居住用地的70%。對廉租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在土地供應計劃中要予以優先安排。

北京市政府推出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改進和規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優惠政策,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本市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